1、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 京 市中 伦 律师 事 务所 关于国光 电 器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20 年 第二 次临时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见 书 二二 年 七 月 法律意见书 北 京市 中伦 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国 光
2、电 器 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0 年第 二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意 见书 致:国 光电器 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 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 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 次股东 大会”)。本所 律师根 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
3、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 政 编 码:100022 31,33,36
4、,37/F,SK Tower,6A Jianguome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 1022/1838 网址: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 集、召
5、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0 年 7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采 取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现 场 会 议 于2020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 8 号公司行政楼 办公 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经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 人员和 会议 召集人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10,372 股,占公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7、总 数 的 1.7147%;其 中,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的 代 理人共 7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4,034,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6%;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2 名,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法律意见书 3,875,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 事、监 事、董 事 会 秘 书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 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周海昌
8、主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 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 公司 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 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 关 于转让 深圳 惠信新 兴产 业投资 基金 份额暨 关联 交易的 议案(1)总 的表 决情况 与会有 效表决权 同意票数 占与会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 例 反对票 数 占与会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
9、例 弃权票 数 占与会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 例 表决结 果 7,862,022 99.3888%48,350 0.6112%0 0%通过(2)中 小投 资者表 决情 况 与会有 效表决权同 意票数 占与会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 例 反对票 数 占与会 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 数比例 弃权票 数 占与会 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 数比例 4,311,800 98.8911%48,350 1.1089%0 0%关联股东广西国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泛信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惠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恒咨询有限公司 该议案回避表决。以
10、上会议议案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 格、会 议表决程 序均符 合公 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余洪彬 周德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