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华 兔宝 宝 装饰 新 材股 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 董事 关 于 会计 政 策变 更 的独 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 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以及 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刘志坤、韩灵丽、吴晖 2017 年8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