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 孚时尚 2021 年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 会法律 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002 室,邮编:200127 4002,Tower 1,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No.729 South Yanggao Road,Pudong New District,Shanghai 电话(Tel):(86 21)6106 0889 传真(Fax):(86 21)6106 0890 网址(Website):北 京 市 君 泽 君(上 海)律 师 事 务所 关 于 华 孚 时 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2、第 三 次 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 孚时尚 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华孚时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3、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华 孚时尚 2021 年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 会法律 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4、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召 集 与 召 开程 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关于 提议召开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5、)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 5 号长富金茂
6、大厦 59 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出 席 会 议 人员 资 格 华 孚时尚 2021 年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 会法律 意见书 1、根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截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 有 权 出 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本所律师依据 20
7、21 年 1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对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进 行 查验,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5 名,所 代 表 股 份689,152,7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38.421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名,所 代 表 股 份34,140,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03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8、东共 2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23,293,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325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表 决 程 序 和表 决 结 果 1、经本 所律师 查验:本次股东 大会采 取现场 记名投票 和网络 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其中 就中小股东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2、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下列议案:(1
9、)审议关于 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审议关于三次修订 的议案;(3)审议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3、经合 并统计 现场 投票 表决 结果 和 网络投 票的有效 表决结 果,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 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1)关于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华 孚时尚 2021 年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 会法律 意见书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12,509,3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91;反对 10,783,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10、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同意 24,821,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7129;反对 10,783,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8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2)关于三次修订 的 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22,845,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2;反对 4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其中,同意 35,158,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37;反对 447,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22,043,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2;反对 7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2;弃权 4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12、同意 34,355,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893;反对 76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67;弃权 4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40。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 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 计票、监票 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 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华 孚时尚 2021 年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 会法律 意见书 统计了现 场投票 和网络 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 对列入 关于 召开 2021年第 三次临时
13、 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华 孚时尚 2021 年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 会法律 意见书(本页 无正文,系北京 市君 泽君(上 海)律师 事务 所关于 华孚 时尚股 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 三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的法 律意见 书 签章页)北 京市 君泽君(上 海)律 师事 务所 负责人:刘文华 经办律师:黄剑锋 刘 芳 二 零二 一年十一 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