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3、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特此说明。独立董事:马清钧 张鸣溪 二 O 一 O 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