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1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三、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6四、安徽旅游职业学院文明班级、学生先进个人评比办法11五、安徽旅游职业学院考勤与课堂纪律管理办法13六、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15七、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16八、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17九、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21十、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23十一、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5十二、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办法26十三、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早操活动的管理办法27十四、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实习
2、(实训)管理规定28十五、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31十六、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34十七、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36十八、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38十九、安徽旅游职业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试行)40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3、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勤奋学习。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
4、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
6、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五)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
7、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团伙作案,对为首者应加重处罚。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对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对打架
8、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对提供打架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五)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对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行凶报复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和营养费用。(十二)以上违纪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罚。第九条 对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凡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邀赌者,开除学籍。(三)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为赌博者提供场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赌者,加重处分(抽头以参与论处)。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
10、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男女非法同居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
11、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黄色书籍、录相、淫秽品者,给予下列处分:(一)看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传播、转抄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油印、复印淫秽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录相、照片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禁止酗酒。对因吸烟或酗酒而引起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经商。对经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
12、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附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一)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
13、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者,除按价值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三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四
14、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一)期中(或课程结束)、期末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补考作弊者,
15、加重处分。(五)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六)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八)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三)屡教不改者。(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
16、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停发各类奖、贷学金。(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两个月、三个月、五个月的奖学金。(三)本科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学位,悔改表现突出的可酌情考虑。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以学校名义行文;如系处理不当,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分意见,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新做出决定。(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
17、出意见,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省教委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教育工委同意,由省教委审批。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第二十五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应分别在校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各类处分,学校应每学年汇总上报省教委。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处理有误已撤销者除外)。受处分的学生临毕业前或处分两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
18、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应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可向学校申诉,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结论。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研究生。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校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9、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高职高专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执行。第三条 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本校学生要遵守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20、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
21、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二周者,除因不可抗拒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
2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学生证注册、补办参照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执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或考查均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所属系部及教务处共同商定,具体可采用闭卷、开卷、混合
23、闭开卷、口试、答辩、实操等方式。 学生考核不及格,允许在下一学期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再不及格,毕业后一年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考试违规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实践环节不及格,必须重新参加实习或实训。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见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凡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导游证等有关证件,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
24、相关课程申请,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成绩按80分记。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违规违纪情况遵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安徽旅游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保证其学习的连续性和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原则上不转专业。(一)如教学条件允许,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准许转专业: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
25、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1、由五年一贯制转入三年制或两年制专科者;2、处于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3、不及格课程达到学校退学规定标准者;4、已有一次转专业者;5、超过转专业期限者;6、无正当理由;(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转专业时间:新生在入校时可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第一学期期中考试后再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之后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2、由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3、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者,由所在教学系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所在教学系和拟转入教学系主管领
26、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四)学生转专业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不及格课程达到本校退学规定标准的学生;(六)在校受处分期间;(七)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新生转学审批时间为入学后第二年的三月份。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
27、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学籍保留七年。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学生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二)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领取休学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也可休学一学期,所耽误课程,学生必须重修或重考。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28、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审批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 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1、学生在一学期中必修课程中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考核不合格的,院(系)应对学生及其家长寄发正式通知,做试读处理;第二学期应修课程不及格门数仍然超过四门的,作留级处理。学生不愿意留级的做退学处理。2、学生在校学
29、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到教务处领取退学离校手续单,及时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手续完毕后,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30、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五十六条处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重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31、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 我校的每一个教职工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
32、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照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大学生形象。对于违反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行为,按相关条例给予处分和处理。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帮助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和大学生自主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3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违者按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安徽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给予第二次纪律处分时,要从严掌握,一般按其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给予高一级的处分。第四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述或申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
34、度,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和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第六章 处分申诉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在学生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各教学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校不退还其已交学费,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35、,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答复。第五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
36、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和学生处。安徽旅游职业学院文明班级、学生先进个人评比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素质,激励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一、评选范围与比例1、评选范围:凡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学生和班级,均有资格参加评选。其中优秀学生干部须在担任小组长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中评选。2、评选比例:(1)文明班级按由各系按班级总数的20%评选;(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
37、学生总数的10%评选;(3)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班级学生总数的5%评选。二、评选条件(一)文明班级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班同学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强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2、班级制度健全,班、团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围绕院、系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3、具有健康向上的优良班风。全班同学有良好的道德文明素养,具有较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乱纪行为。4、具有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少,有互助互学精神,较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结合实际开
38、展各种学习活动;全班无考试违规现象。5、积极参与校风建设和其他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班级课余活动丰富、健康,体育锻炼气氛浓厚,出操率达95%以上,在创建文明校园等活动中成绩突出。(二) 三好学生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热爱祖国,积极进取。2、为人正直、诚实,严格要求自己;关心同学,尊敬师长,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心理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3、热爱学校,关心班级,模范遵守校规法纪。4、学习勤奋、刻苦,专业思想巩固,成绩良
39、好。5、年度综合测评积分在班级前40%,考试成绩在班级前25%以内。(三)优秀学生干部1、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中的1、2、3、4项各条。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热情为同学服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完成党、团组织交付的任务。3、年度综合测评积分在班级前45%,智育积分在班级前50%以内。(四)优秀毕业生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由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学习等方面表现优秀。2、在学生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艰苦朴素,作风正派,乐于奉献。3、学习勤奋刻苦,专业技能强,成绩优秀。获得两次两次“三好学生”称号,或一次“三好学
40、生”称号、一次“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4、听从实习单位和带队老师安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5、诚实守信,身体健康。三、评选办法和步骤1、文明班级文明班级经班级自荐后由系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并报学生处审查,院务会审批。2、先进个人(1)由班级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34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组,按照评选条件对每个学生逐项进行测评,评出先进个人候选人,测评结果及先进个人名单要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票决,报系评选领导小组初审,经系评选领导小组初审后交由学生复查,最后由院务会审批。(2)凡被评选为先进个人的学生要认真填写登记表,在系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
41、生处备案。各种形式的评优,均须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四、评比时间及奖励1、学生文明班级、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审一次,评比时间为下学年开学初。2、评选出的文明班级、先进个人,学校予以表彰。3、受奖励的学生,在评定奖学金、毕业推荐等方面优先考虑。4、学校将在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基础上推荐上报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五、评选要求1、在评定过程中,各系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公认,宁缺毋滥,以求达到自我总结、自我激励、比学赶帮、互相促进的目的。2、凡本学年受到各种处分或院、系通报批评者,有旷课行为者,考试、考查
42、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均无资格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3、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在毕业前如有违纪、学习成绩不及格、违约等行为将取消资格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徽旅游职业学院考勤与课堂纪律管理办法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学生考勤与课堂纪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第二条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上课预备铃响后,学生应迅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上课铃响后才进入教室,按迟
43、到处理。上课早退,按旷课论处。第三条 课堂纪律:一、学生进入教室要衣着整齐大方、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背心,短衬裤进入教室。二、上课前值日生必须负责擦净黑板,如没擦净,任课教师有权督促学生擦净黑板。三、上课开始前,学习委员应主动将本班考勤表交予任课教师,配合教师进行点名,课后从教师处取回。任课教师应在课上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填写考勤簿并签字。四、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上课时,师生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五、上课期间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关闭手机、寻呼机。六、上课时,学生要注意专心听讲,坐姿端正,不得随意说话和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有问题先举手。七、上课期间,学生应认真听讲,不得睡觉或谈笑喧哗,不得听MP3、MP4等
44、于教学无关的音乐设备,不得接打手机,不得影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进出教室、前堂未下课,后堂课学生不可闯进教室抢占座位。八、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应予以劝阻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劝阻无效,教师有权责令学生离开教室,以便使教学活动正常进行。课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加以教育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九、教师提问时,学生必须起立回答,有问题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问。十、学生在教室自习时,不准做其它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在教室内谈恋爱。十一、学生应爱护国家财产,保持教室整洁、卫生、教室内严禁吸烟和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纸屑,不得在桌上涂写、刻划
45、或随意张贴;不得损坏和私拆教室内任何设施、设备,不得拆拧桌椅上的螺钉,螺帽。十二、学生离开教室时,注意关好门窗,随手关灯。第四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一、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急事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教务处令其休学,不得参加考核。二、凡请假者,必须经班长签注意见,并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到所属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批准后将批准单交给班长,班长同时填入考勤表。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校指定医院或有关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和班主任履行销假手续。三、学生请假审批权限。1、 请假一天以内,由辅
46、导员批准,辅导员要严格掌握;2、 请假一天以上三天(含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报请所在系领导批准;3、 请假三天以上 ,由学生处审查并报请分管院长批准;4、 学生外出实习期间请假,三天以内,由带队教师及所在实习单位基层领导共同批准,三天以上,在征得实习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带队教师电告学生所在系,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四、学生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而擅自不上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五、正常教学日上课迟到三次作旷课一次处理,迟到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一节计。每学年点名缺勤五次以上者,一学年内不得评优。学生旷课按有关规定处理。旷课课程,均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六、考核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请病假需校指定医院或有关医院住院证明,并予以严格控制。第五条学生在校上课请假或旷课,按实际应上课节数计算。请假或旷课一天以上者或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以四节计。第六条学生考勤表每学期开学前由各系到学生处领取,每班二本。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具体负责,每天实行考勤。每周各班班长将班内的考勤情况交到本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