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的模式的转变:从“经济人”到“生态人” 蔡玉怡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 要: 研究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的发展趋势:从经济不发达的生态人到追求经济利益的经济人, 转变为追求生态利益的生态人。经济人模式使得个人和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生态人模式则是将生态人权化,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法治体系和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是全体法律主体生态化;由经济人模式持续向生态人模式转型。关键词: 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模式; 经济人; 生态人; 作者简介:蔡玉怡 (1996-) , 女, 广东东莞人,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4 级经济法学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国外学者
2、在界定法律主体模式时, 根据追求利益的不同, 以“社会人”、“经济人”、“生态人”模式的影响力最大、与法律主体的利益追求和社会目标最为贴切而成为主流观点。一、经济人模式与生态人模式的概念与要点所谓经济人, 是在经济理性支配下, 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 并体现人的社会性即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态人是具有环境意识, 顺应自然规律, 能够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以寻求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主体。笔者认为, 生态人虽然以生态效益为追求, 实则以生态系统的内在与外在价值为经济发展所带来深层经济效益为本质目的。二、国际上与我国的法律主体模式状况分
3、析影响法律发展的环境因素主要是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自身的状况、社会的价值取向、以及社会的法律传统等方面。本文主要研究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的模式的转变。(一) 国际上的法律主体模式的近现代与当代状况分析国际上的法律主体由近现代的经济人模式转变为当代的生态人模式。19 世纪至1954 年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时期, 法律主体为经济人模式, 虽法律保护的环境范围扩大, 但其目的仍是获取经济利益。1954 年至 1972 年为形成阶段, 由于生态负反馈引起人类的反思, 污染防治及生态自然与资源保护的立法得到了发展。环境保护国际组织也在不断强化国际环境法的执行力度。此阶段倾向于环境与经济发展并重, 是国际环境法
4、发展的转折点。1972 年至今是发展与完善阶段。1972 年,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标志着国家将重心转移到生态利益, 向生态人模式转变。1982 年, 内罗毕宣言, 协调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追求比重。1992 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2002 年 8 月, 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在约翰内斯堡召开, 将人类共识实践化。(二) 我国的法律主体模式的近现代与当代状况分析第一, 我国法律主体模式的近现代是生态人模式。最早从夏朝和商朝直至现代,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不断制定和完善。虽诸多因素导致法律难以实施, 但小农经济对环境的要求使得我国一直处于生态人模式。第二, 当代我国法律主
5、体模式从经济人模式转变为生态人模式的发展阶段。早期, 战争遗留问题和国家富强目标, 加上缺乏指引和法律制度的规范, 国家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 放任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现象。直到 1973 年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才正式将生态环境污染作为关注点。在此阶段, 中国处于经济人模式。中国改革开放后, 环境保护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从将生态保护摆上国家重要议事日程到环境保护与发展生产力并重。此后, 我国逐渐形成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系统,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目的的统一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即逐渐走向生态人模式。三、以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的经济人模式及其对国家的影响各国都经历着经济人模式与生态人模式的选择。不可否认的是经
6、济人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对经济发展有促进甚至速成的效果。工业革命的兴起, 生态问题不足以威胁人类, 国家经济发展呈现 J 型曲线增长, 从低速平缓期骤变为直线上升期:无天敌 (无法律的约束) , 且资源充足 (自然资源充足、可忽视生态问题、发展空间大) , 处于经济发展的理想环境。但理想环境只能是一种假象, 经济飞速发展的后期则呈现为 S 型曲线:环境阻力逐渐增大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制, 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人类的生存发展) , 使得经济增长率降低, 进入高速发展的平缓期。亚当斯密及其后人不断完善“经济人”的内涵, 认为经济人并非是最早提出的排他性和利己性, 当代的经济人是理性的、是具有部分社会性
7、的。四、以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的生态模式及其对国家的影响第一, 生态人模式能够缓解经济人模式所带来的生态问题。生态人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限制, 留足生态恢复的空间与时间, 控制人类行为的影响。并且要求国家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寻求平衡, 以保障生态系统可持续性利用为目的, 暂时延缓发展速度。第二, 生态人模式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提升生态环境与生态资源的自我恢复能力,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 环境保护法实质上是以维护生态稳定为目的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增长率, 从而达到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增长速度。第三, 生态人模式将生态环境权益与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拟作为一项人格权, 重视生
8、态的保护和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环境保护法在调整和处理好代内关系的同时, 还要调整和处理好代际关系;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的同时, 还要调整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第四, 生态人模式的确立促进国家建设生态法治体系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文明社会。生态法治体系的确立要求人类的活动以人与环境和谐共存为标准;要求法律原则以生态保护为前提, 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要求国家政策、国家立法、司法、执法趋于生态化, 进而提高国民的环境法制观念, 促进国家建设生态法治体系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五、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一) 由生态人的观念逐渐由国家向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其他法律主体延伸目
9、前, 生态人模式主要是国家为主, 对于以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来说, 生态人模式显然是一种牺牲型模式。随着生态型国策、法律法规的出台, 生态化为其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时, 生态人模式才会逐渐蔓延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法律主体。笔者认为, 随着日趋经济发达与社会高度文明, 生态人模式终会全民化。(二) 由经济人模式持续向生态人模式转型, 甚至是达到“理性生态人”模式当今社会, 各国通过国际会议从人类思想上即是从根本上将利益追求生态化;通过国际公约把人类共识和国际计划书面化和法治化;通过国策和制度与各国国情调整本国的经济发展方向, 不同程度地将生态保护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地位。生态人模式对于
10、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具有包容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使得经济、生态和社会利益最大化。所以, 笔者认为各国将会趋向于生态人模式, 甚至是完善至“理性生态人”模式对于生态利益追求的理性化。参考文献1蔡守秋, 吴贤静.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J.现代法学, 2009, 4:84, 86, 87. 2陈振一.法律发展的类型模式及其影响因素J.金陵法律评论, 2007, 1:78. 3唐洁.论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J.法治天地, 2013. 4吴贤静.生态人的理论蕴涵及其对环境法的意义J.法学评论 (双月刊) , 2010.4. 5侯军英.从“经济人”到“生态人”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培育J.学理论, 2015, 32:50. 6董军, 陈绪新.从“理性经济人”走向“理性生态人”企业环境责任的伦理分析J.博士论坛, 2012.1. 7万小燕.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人的法律塑造J.实事求是, 2015.1. 注释(1) (1) 陈振一.法律发展的类型模式及其影响J.金陵法律评论,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