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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工作调研报告.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723292 上传时间:2018-08-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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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东 方 红 林 区 基 层 法 院关 于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的 调 研 报 告民 事 审 判 一 庭 王 金 锋( 2011-9-30)近 年 来 ,我 院 紧 紧 围 绕 “为 大 局 服 务 、为 人 民 司 法 “工作 主 题 ,始 终 贯 彻 执 行 “三 个 至 上 ”指 导 思 想 ,以 满 足 人 民群 众 的 司 法 需 求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以 方 便 群 众 诉 讼 、保 护 当 事 人 诉 权 为 切 入 点 ,集 中 体 现 了人 民 法 院 的 核 心 价 值 和 实 践 特 色 。全 面 加 强 民 事 调

2、解 工 作作 为 司 法 为 民 、利 民 、便 民 的 有 效 途 径 ,转 变 司 法 理 念 ,改 进 审 判 作 风 ,努 力 构 建 诉 讼 调 解 ,及 时 化 解 了 大 量 的 民事 纠 纷 ,实 现 了 案 结 事 了 ,为 林 区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稳 定 提供 了 有 力 的 司 法 保 障 。现 将 ,2008 年 以 来 ,我 院 民 事 调 解工 作 的 开 展 情 况 形 成 调 研 报 告 ,呈 上 ,不 妥 之 处 ,请 指 正 。近 几 年 来 ,东 方 红 林 区 基 层 法 院 的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可 以说 一 步 一 个 新 台 阶 ,

3、取 得 了 有 目 共 睹 的 新 进 展 :2008 年 民事 调 撤 率 达 80.8%、2009 年 为 83.26%、2010 年 为85.29%、2011 年 上 半 年 为 85.62%。综 上 ,自 2008 年 至2011 年 上 半 年 我 院 民 事 调 撤 率 均 达 83%以 上 ,伴 随 着 民事 案 件 调 解 率 的 逐 年 提 高 ,东 方 红 法 院 信 访 量 居 高 不 下 的局 面 得 到 了 控 制 ,执 行 积 案 严 重 的 压 力 得 到 了 缓 解 ,干 警为 民 爱 民 的 意 识 明 显 增 强 。这 一 系 列 变 化 背 后 包 含 着

4、 东 方红 法 院 党 组 对 林 区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特 点 的 准 确 分 析 和 把 握 ;包 含 着 对 如 何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深 入 思 考 ;包 含 着 对“案 结 事 了 ”和 谐 司 法 理 念 的 新 认 识 ;包 含 着 抓 调 解 的 坚 强决 心 和 有 力 措 施 ;包 含 着 审 判 一 线 干 警 的 尽 心 尽 责 的 辛 勤付 出 。一 、 开 展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基 本 做 法2(一 )准 确 把 握 民 事 纠 纷 的 特 点 ,把 调 解 作 为 加 强 和 改进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的 着 力 点据

5、 统 计 ,我 院 自 2008 年 以 来 共 受 理 各 类 民 商 事 案 件797 件 ,约 占 全 院 案 件 总 数 的 70%左 右 。辛 勤 工 作 在 民 事审 判 一 线 的 干 警 ,在 人 员 少 、审 限 严 格 的 情 况 下 也 始 终 保持 着 年 调 撤 率 达 80%以 上 ,结 案 率 100%的 审 结 效 果 。其实 判 决 并 不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实 现 。判 决 多 ,调 解少 使 新 问 题 接 踵 而 至 ,执 行 难 问 题 、因 不 服 判 决 而 引 发 上诉 率 高 、发 回 率 高 又 使 本 来 就 不

6、足 的 审 判 资 源 更 加 紧 张 ;因 案 件 的 不 公 和 干 警 作 风 纪 律 等 引 发 的 上 访 问 题 层 出 不穷 等 等 ,司 法 的 权 威 受 到 了 质 疑 ,甚 至 把 矛 头 指 向 了 法 院 ,干 警 叫 苦 ,群 众 不 满 ,社 会 效 果 不 是 很 好 。面 对 法 院 系 统普 遍 存 在 这 样 的 一 种 状 况 ,东 方 红 林 区 法 院 院 党 组 审 时 度势 ,大 力 加 强 审 判 调 解 工 作 ,强 化 一 线 办 案 法 官 ,民 事 案件 无 小 事 意 识 ,坚 持 能 动 司 法 理 念 ,积 极 完 善 多 元 纠

7、 纷 解决 机 制 ,注 重 民 事 调 解 机 制 建 设 。(二 )以 提 升 干 警 “案 结 事 了 ”意 识 为 突 破 口 ,多 措 并 举推 进 民 事 调 解 工 作判 决 或 调 解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结 案 方 式 ,应 共 同 和 谐 发挥 其 各 自 功 能 。什 么 案 件 宜 调 ,什 么 案 件 当 判 ,什 么 时 候调 ,什 么 时 候 判 ,要 视 案 件 的 性 质 而 定 ,而 不 是 法 官 的 主观 臆 断 ,调 要 调 出 社 会 和 谐 ,判 要 判 出 法 律 权 威 ,根 本 的目 的 是 化 解 矛 盾 ,做 到 “事 了 ”。院 党

8、 组 有 针 对 性 的 进 行 增强 干 警 调 解 意 识 的 教 育 培 训 ,充 分 利 用 周 一 学 习 日 时 间 进行 业 务 研 讨 。为 提 高 调 解 技 能 ,开 拓 调 解 思 路 ,东 方 红 法院 经 常 性 的 学 习 各 类 媒 体 关 于 宣 传 对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的 好做 法 ,好 经 验 ,为 牢 固 树 立 “能 调 则 调 ,当 判 则 判 ,调 判 结合 ,案 结 事 了 ”意 识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思 想 基 础 。为 了 调 动 民事 审 判 人 员 的 调 解 积 极 性 和 主 观 能 动 性 ,在 全 院 形 成 重 视调

9、 解 的 良 好 氛 围 ,该 院 党 组 制 定 并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奖 惩 措 施 :3一 是 树 立 调 解 典 型 ,营 造 调 解 氛 围 。把 调 解 率 高 的 办案 人 员 树 为 典 型 ,定 期 组 织 经 验 交 流 会 ,总 结 调 解 方 法 、推 广 调 解 经 验 ;年 终 评 出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在 法 院 工 作 会 议上 予 以 表 彰 并 给 予 一 定 的 物 质 奖 励 ;二 是 树 立 正 确 的 用 人导 向 ,激 发 调 解 积 极 性 。在 用 人 政 策 上 予 以 倾 斜 ,新 分 配到 法 院 工 作 的 干 警 要

10、先 到 民 庭 锻 炼 ;2007 年 以 来 ,东 方 红法 院 将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的 年 轻 干 警 充 实 到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加强 司 法 实 践 锻 炼 ;三 是 建 立 绩 效 考 评 机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体 办 案 人 员 。坚 持 审 判 工 作 季 考 评 通 报 、半 年 总 结 制 度 ,对 评 查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在 全 院 通 报 批 评 并 记 入 干 警 执 法 档案 ;对 因 不 用 心 调 解 而 造 成 当 事 人 上 访 的 ,要 先 进 行 训 戒谈 话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没 有 明 显 改 进

11、 ,要 按 审 判 人员 岗 位 职 责 处 理 。敢 于 对 “后 进 ”打 板 子 。多 项 措 施 的 实 施 激 发 了 广 大 干 警 的 调 解 热 情 ,“案 结事 了 ”意 识 进 一 步 增 强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了 喜 人 的 成 绩 :自2008 年 以 来 ,连 续 三 年 民 事 调 解 率 均 达 80%以 上 ,绝 大 多数 民 事 案 件 都 是 通 过 调 解 结 案 的 ,许 多 群 体 案 、疑 难 案 、“骨 头 ”案 都 在 干 警 的 不 懈 努 力 下 得 以 解 决 ,提 高 了 办 案 质量 ,社 会 效 果 佳 。(三 )以 彻 底

12、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探索 行 之 有 效 的 调 解 方 式 方 法一 是 在 “案 结 事 了 ”原 则 的 宏 观 调 控 下 ,全 院 干 警 结 合辖 区 特 点 深 入 实 践 ,有 针 对 性 抓 好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不 断 创新 工 作 思 路 ,探 索 工 作 方 法 。一 方 面 加 大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参审 面 。他 们 具 有 在 社 区 威 信 高 ,社 情 民 意 熟 的 优 势 ,更 能了 解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诉 求 ,大 量 纠 纷 在 陪 审 员 的 参 与 调 解 下 ,案 结 事 了 ,

13、大 大 地 减 轻 了 诉 讼 压 力 ,也 降 低 了 当 事 人 的 诉讼 成 本 。另 一 方 面 ,发 挥 律 师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释 法 作 用 。对 法 律 咨 询 的 当 事 人 站 在 公 平 公 正 立 场 上 答 疑 释 惑 ,不 为矛 盾 纠 纷 推 波 助 澜 。即 使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也 会 为 化 解 矛 盾 尽职 责 ,增 强 了 以 调 解 化 解 矛 盾 的 可 能 性 。4二 是 巧 借 外 力 、形 成 合 力 的 同 时 ,该 院 党 组 倡 导 要 把调 解 贯 穿 于 审 判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各 业 务 庭 结 合 自 身

14、 的 工 作实 践 探 索 出 了 许 许 多 多 行 之 有 效 的 新 方 法 。立 案 庭 结 合 诉前 保 全 推 动 诉 前 调 解 ,把 大 量 责 任 明 确 ,矛 盾 纠 纷 不 大 的案 件 消 化 在 诉 前 ;民 一 庭 采 用 庭 审 缓 引 先 前 同 类 案 例 的 方法 进 行 调 解 说 理 ,以 大 量 林 地 案 件 为 重 点 ,用 已 经 生 效 的同 类 案 例 ,对 比 现 在 的 案 件 ,不 作 急 怱 判 决 ,而 是 积 极 进行 调 解 ,效 果 很 明 显 。东 方 红 法 院 总 结 出 了 “用 热 心 去 帮助 、用 耐 心 去 解

15、 释 、用 诚 心 去 感 化 、用 公 心 去 调 判 ”的 “四心 促 调 法 ”。这 些 闪 耀 着 干 警 智 慧 的 调 解 方 法 在 实 践 中 发挥 了 很 大 的 作 用 。二 、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虽 然 东 方 红 林 区 基 层 法 院 的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了 一定 的 成 绩 ,但 是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一 是 对 新形 势 下 如 何 做 好 调 解 工 作 缺 乏 深 入 细 致 的 研 究 ,还 没 有 形成 规 范 成 熟 的 调 解 机 制 和 运 行 方 法 ;二 是

16、个 别 干 警 对 调 解的 价 值 认 识 仍 有 偏 差 ,没 有 处 理 好 判 决 和 调 解 的 关 系 ,对调 解 持 消 极 态 度 ;三 是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新 类 型案 件 不 断 出 现 ,反 映 出 的 社 会 矛 盾 更 加 复 杂 和 激 烈 ,导 致调 解 工 作 难 度 加 大 ,如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没 有 将 保 险 公 司 列 为诉 讼 主 体 参 加 诉 讼 而 引 发 的 保 险 合 同 理 赔 案 件 ,难 于 调 解 。这 主 要 是 保 险 公 司 为 了 向 上 一 级 公 司 报 案 审 批 理 赔 款 项

17、,法 院 的 调 解 法 律 文 书 不 能 作 为 理 赔 依 据 ,往 往 拒 绝 人 民 法院 的 调 解 工 作 ,要 求 法 院 以 判 决 的 方 式 作 出 法 律 文 书 。另一 方 面 由 于 我 国 民 众 普 遍 法 律 意 识 不 高 ,还 固 守 传 统 偏 见认 为 调 解 就 是 “和 稀 泥 ”,而 对 法 院 判 决 却 抱 有 过 高 的 正义 期 望 。有 些 当 事 人 认 为 ,他 们 到 法 院 就 是 寻 求 一 个 “说法 ”,而 法 院 调 解 有 时 会 模 糊 事 实 认 定 ,对 双 方 的 利 益 冲突 寻 求 一 个 平 衡 ,即 所

18、 谓 的 零 和 博 弈 ,而 这 种 博 弈 的 结 果是 双 方 都 作 让 步 ,并 没 有 达 到 保 障 自 己 全 部 合 法 权 益 的 结果 ;并 且 鉴 于 目 前 法 律 并 未 要 求 调 解 书 对 案 件 事 实 认 定 作硬 性 要 求 ,加 上 调 解 结 案 中 ,有 些 案 情 根 本 或 难 以 查 清 ,5在 事 实 认 定 中 往 往 会 有 模 糊 词 汇 ,这 就 严 重 影 响 日 后 的 权利 救 济 。而 判 决 则 不 同 ,是 非 分 明 ,法 律 关 系 清 楚 ,法 律责 任 确 定 ,在 日 后 的 权 利 救 济 中 ,其 中 的

19、判 决 主 文 可 以 明确 无 误 地 被 引 用 而 很 少 能 产 生 歧 义 。四 是 法 院 案 多 人 少 问题 依 然 存 在 ,一 些 疑 难 复 杂 案 件 需 要 耗 费 法 官 大 量 时 间 和精 力 去 化 解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调 解 工 作 的 进 展 ;这 些 问题 和 困 难 ,需 要 在 以 后 的 工 作 中 认 真 加 以 解 决 。三 、 试 举 不 宜 进 行 调 解 或 可 附 相 应 限 制 条 件 的 民 事 调 解一 是 恶 意 诉 讼 不 宜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严 重 损 害 法 律 权 威 恶 意 诉 讼 调 解

20、是 指 当 事 人 为 获 取 非 法 利 益 ,在 民 事 诉讼 活 动 中 恶 意 串 通 ,隐 瞒 事 实 ,欺 骗 审 判 人 员 ,将 非 法 目的 通 过 诉 讼 调 解 合 法 化 ,在 调 解 协 议 中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他 人 利 益 。 恶 意 诉 讼 调 解 的 表 现 是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调解 是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协 商 形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再 诉 至 法 院 ,有的 案 件 当 事 人 恶 意 串 通 ,为 逃 避 他 人 债 务 以 诉 讼 调 解 的 方式 转 移 财 产 、规 避 法 律 责 任 ,较 为 常 见 的 有

21、 调 解 假 离 婚 、假 抵 债 、假 清 偿 ,这 类 案 件 的 调 解 ,往 往 是 事 后 才 发 现 调解 目 的 恶 意 并 损 害 了 第 三 人 利 益 。 恶 意 诉 讼 调 解 不 仅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他 人 的 利 益 ,而且 制 造 了 新 的 纠 纷 和 矛 盾 ,浪 费 了 审 判 资 源 ,损 害 了 人 民法 院 、法 官 形 象 ,更 为 严 重 的 是 损 害 了 法 律 的 尊 严 ,恶 意诉 讼 调 解 的 受 害 者 很 可 能 因 为 法 律 保 护 的 缺 失 ,而 产 生 对法 治 的 信 仰 危 机 。当 前 许 多 审 判 人

22、 员 对 恶 意 诉 讼 调 解 造 成的 危 害 并 没 有 足 够 的 认 识 ,一 味 盲 目 追 求 调 解 。 二 是 审 判 实 践 中 ,我 们 常 常 遇 到 这 样 的 情 况 ,法 官 作了 大 量 的 调 解 工 作 ,双 方 有 调 解 的 意 向 ,在 调 解 的 关 键 时刻 ,一 方 当 事 人 作 出 让 步 后 ,就 会 提 出 附 条 件 或 附 期 限 的调 解 协 议 ,一 旦 附 条 件 、期 限 的 协 议 不 被 采 纳 和 确 认 ,就放 弃 调 解 而 等 待 法 院 裁 决 。如 调 解 离 婚 案 件 ,一 方 会 提出 要 求 对 方 改

23、 变 生 活 不 良 习 惯 、不 打 骂 动 粗 、要 善 待 老 人等 为 条 件 ,调 解 合 同 纠 纷 和 其 他 侵 权 赔 偿 案 件 ,当 事 人 会提 出 履 行 期 限 的 要 求 等 情 形 ,如 对 方 不 同 意 或 法 院 不 确 认6所 附 条 件 、期 限 ,调 解 就 很 难 成 功 ,这 是 法 院 调 解 失 败 的一 个 重 要 原 因 。因 此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对 那 些 符 合 法 律 的附 条 件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应 在 调 解 中 予 以 肯 定 和 确 认 。这 样 ,法 院 的 调 解 结 案 率 至 少 会

24、 提 高 很 多 。四、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 是 加 强 调 研 工 作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了 解 和 掌 握 民 事审 判 工 作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探 讨 案 件 调解 范 围 等 问 题 。对 于 一 些 矛 盾 容 易 激 化 的 案 件 、群 体 性 案件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和 社 会 特 别 关 注 的 案 件 、双 方 都 没 有 证据 优 势 的 案 件 、纠 纷 后 当 事 人 仍 需 在 一 起 继 续 工 作 或 生 活的 案 件 、法 律 规 定 不 明 确 或 者 滞 后 的 案 件 等 ,都 要

25、优 先 考虑 适 用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二 是 探 索 新 的 调 解 方 式 方 法 。根 据不 同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因 案 制 宜 、因 人 制 宜 、因 时 制 宜 ,找 准 矛 盾 点 ,发 现 平 衡 点 ,寻 找 突 破 点 ,捕 捉 切 入 点 ,着力 提 高 调 解 成 功 率 ,实 现 办 案 的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三 是 完 善 考 核 激 励 机 制 。对 应 当 重 点 调 解 的 案 件类 型 和 调 解 率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并 辅 之 以 申 诉 信 访 率 、自动 履 行 率 等 指 标 进

26、 行 考 核 ,加 大 表 彰 奖 励 力 度 ,以 激 励 广大 法 官 多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案 件 质 量 评 估 体系 、加 强 审 判 流 程 管 理 等 措 施 ,完 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加 大对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的 监 督 力 度 ,避 免 强 迫 调 解 、违 法 调 解 等现 象 的 发 生 。四 是 提 高 干 警 的 调 解 能 力 和 水 平 。民 商 事 案件 千 变 万 化 ,不 可 能 有 一 套 适 合 所 有 案 件 的 调 解 方 法 ,只有 针 对 不 同 案 件 不 同 当 事 人 ,灵 活 选 择 调 解 的 方 式 方 法 。我 们 将 通 过 提 高 法 官 的 素 质 、能 力 和 水 平 来 进 一 步 提 高 调解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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