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肇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肇事處理原則酒後駕車未肇事者,亦需依本處理原則予以懲處,爰刪除肇事二字,以符實際。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一、為維護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團隊良好形象,各機關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具體明確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貫徹本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一、本處理原則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明定訂定目的。二、本府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除應接受所觸犯之行政秩序罰
2、及刑罰等處罰外,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依本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員服務法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本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二、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記二大過免職。一、內容修正。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除應受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處罰外,尚非不得審究其行政責任,除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尚得依公務員懲戒法及本府及所屬各機
3、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予以審議,爰請各機關應本權責查證後,核予嚴厲行政處分,以維本府形象。三、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建議懲處基準核予懲處。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得依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三、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有關機關依相關法律處理外,行政處分部分,核予懲處如下:(一)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並逃逸一、內容修正。二、因酒後駕車懲處事由樣態眾多,爰參照警平時獎懲基準,核予適當懲處。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有另訂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者,記大過二次免職。(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4、,或造成重大事故,停職並移付懲戒。(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肇事者,記過一次。(四)經查獲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申誡二次。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以附表呈現。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二年年七月十七日總處培字第一二四一八二三號函所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政責任處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略以,對於主管人員考核不周情形,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所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斟酌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嚴重情形,對其主管人員予以適當處分,爰予增列。四、警察人員已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予以規範,且較本要點規範嚴格,爰警察人員仍依前開要點辦理,至本府各機關如因業務需要,得依另訂更為嚴格規範。四、約聘(僱
5、)人員因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造成重大事故者,解聘(僱);如酒後駕車未肇事,或酒後駕車肇事情節輕微者,比照第三點第一項懲處基準辦理。四、 約聘(僱)人員有第三條第(一)、(二)行為者,解聘(僱);有第(三)、(四)行為者,比照前開公務人員罰則規定辦理。一、酌作文字修正。二、因應第三點懲處標準已改用附表呈現,爰明文規定約聘(僱)人員解聘(僱)條件。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無論其逃逸與否,均予以解聘(僱) ,爰未再提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或重傷並逃逸之懲處標準。五、技工、工友、駕駛有第三點第一項懲處基準規五、 技工、工友有第三條情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一、酌作文字修正定情形,
6、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未達終止勞動契約者,由事務管理權責單位參酌前開懲處基準處理。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未達終止勞動契約者,由事務管理權責單位參酌前開懲處原則處理。二、因應第三點懲處標準已改用附表呈現,爰予修正。六、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則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未依規定告知者,申誡二次。六、本縣警察機關查獲酒後駕車,且酒測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知有本
7、縣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者應通報其任職機關核處。一、內容修正。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二年年七月十七日總處培字第一二四一八二三號函所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政責任處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略以,職業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要求警察人員於取締時詢問行為人職業,恐有違人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人員有誠實之義務,爰增訂如經警察人員取締之酒後駕車行為,應於事發一週內,須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責任。三、技工工友雖非屬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對象,惟僱用機關尚得依實際管理需要訂定相關懲處措施,爰予訂定。七、本處理原則如中央法令新頒訂懲處規定時,依新訂中央法令規定處理。七、本處理原則如中央法規新頒訂懲處辦法時,依新訂中央法規辦法處理。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