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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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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明朝法律制度有感 梁嘉杰 09 二班明朝时中国封建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统治时间长达 277 年之久,同时,它亦是最后一个由汉人建立的封建王朝。明朝的法律制度上乘唐宋、下启清朝,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代表。要了解明朝的法制建设情况,不妨先从明朝的历史概况开始。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适逢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 岁那年,投奔

2、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 被召为女婿。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他善于用人,1368 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 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 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 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

3、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1628 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1644 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明朝灭亡。那麼,明朝的法律制度,它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呢?首先, 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 13 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 ”。府县仍

4、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规定,如果越诉受重罚。三是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明代刑罚制度主要包括四个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死刑制度。明太祖洪武年间,出于重典治世的需要,使用了许多残酷死刑。最突出的是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绞、斩之上,成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用于惩治“谋反”、“ 谋大逆” 等严重的社会犯罪,并且还有株连九族。体现了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 ”的精神。二是肉刑制度。朱元璋复活了肉刑制度。使

5、用墨刑、膑刑、宫刑来惩治不法官吏与犯法百姓。更严重的是 ,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使用。明代在“重典治吏” 与“重典治民” 中改变了以往五刑治罪的传统,成为用刑最为残酷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倒退。三是充军刑。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 4 千里,近至 1 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充军刑原本是死刑贷用刑,但后来被随意使用,成为“刑末惨于此”的酷刑。四是枷号。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一百斤。枷号到最后不仅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

6、酷刑。“重其所重” ,“ 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 重其所重” 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 、“乱臣贼子” 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 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

7、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 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 从轻处罚的意图。明代的立法思想主要是重典治世与礼法并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二是“重典治吏” 与“重典治民”的思想;三是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朱元璋早年就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经过 20 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 30 年制定了 大明律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1 )昊元年大明律。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2 )洪武六年大明律 。到了洪武六年又修订大明律颁布,仿唐体例。(3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余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立法技术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超完善。(4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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