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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21中捷资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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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电 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四 次(临 时)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江 干 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 际 10 楼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中 捷 资源 投 资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

2、托,指派刘秀华律师、潘慧康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 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3、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以 及 这 些 议 案 所 表 述 的 事 实 或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及 准 确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4、业 规 则 等 规 定 及 本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和 召 开 程序 2

5、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8 年 11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玉环 市 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 198 号公司本部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 王端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

7、 15:00 的任 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以及 公 司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 会人 员 及 会 议召 集 人 资 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8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9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8、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84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6.2920%;参加网 络投 票的股东为 0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和 表决 结 果(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9、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1 项,表决情况如下: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暨向年新增 6 万台高速电脑包缝机技改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项目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180,84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 已 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四、结

11、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 北 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夏勇军 承办律师:刘秀华 承办律师:潘慧康 201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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