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朱士群:社会契约的重建试论罗尔斯伦理学的反思平衡方法 社会契约的重建试论罗尔斯伦理学的反思平衡方法综观思想史,任何有影响的正义原则莫不伴有相应的伦理学论证。作为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想的领袖人物,约翰罗尔斯对自己的公平正义观作出的论证尤为复杂、精致、系统,以至可以说他提供了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伦理学方法论。反思平衡从其正义论 (1971)全书来看,罗尔斯采用的论证方法叫“反思的平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 。作为这一论证的论据,最关键的“事实”是原初状态。罗尔斯由描述原初状态的条件引出正义原则,然后把这些原则同人们对正义的审慎判断相比较,如果从比较中得出二者相符的结论,那么
2、在他看来,这些正义原则就被证明了。但通常不会这么简单,此时便面临一个选择:要么修改关于原初状态的描述,要么修改对正义的审慎判断。“通过这样的来回反复,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撤销我们的判断以使之符合原则,我们预期最后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审慎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的判断。这种情况我称之为反思的平衡。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终达到了和谐;它又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以及是在什么样的前提下符合的。 ”1 因而,反思平衡就是假设原则与审慎判断之间的互动的、反复的磨合过程,是一种通过反思以求达到平衡的思想实验。在这种思想实
3、验中,原初状态的阐释不仅被当作实验的起点,而且被当作实验结果。因此,罗尔斯认为,之所以说这些原则得到了证明,是因为它们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 。这样,原初状态本身就构成了一种证明。在更大范围里,反思平衡还要考虑正义原则扩展的可接受性,即当所选择的原则应用于现实的社会基本结构时,其结果是否符合我们现在凭直觉而深信不疑的判断。例如,深信种族歧视是不正义的,这就是一个审慎判断。倘若从正义原则推出种族歧视为正义,那么就意味着必须调整以至放弃这个正义原则。正义环境使人类的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需的那种正常条件,罗尔斯称为“正义的环境”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客观的与主观的。在客观条件中,最重要的“中等程
4、度的匮乏”:可供分配的资源既不是太少以至再努力合作也归于失败。主观条件涉及合作者主体:他们有着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同时各自怀有不同的目的。罗尔斯强调,主观条件的要点是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大感兴趣,因而,总起来看,当中等匮乏条件下相互冷淡的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互相冲突的要求时,正义的环境就具备了。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势必受到一定约束。罗尔斯把这些约束称为“正义概念的形式限制” ,提出并讨论了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和终极性这五个限制条件。原则应当是一般的。据此,原则在表述上就不得使用“我” 、 “伯里克利”等专有名词,以防任何人或集团利用这些术语而把原则裁剪得特别适合自己
5、。原则应当的普遍的,即对人人有效。原则的选择、制定和施行应当是公开的。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明确知晓若是签定一项契约,这项契约对他所意味的一切。原则之为原则,不能“一切尽在不言中” ,而必须是“公开地”宣传和承认的。原则应当提供先后次序,就是说,原则在逻辑上是传递性的,不能靠权势、诡计和竞争来排列。原则应当是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 。它的终极性表现在,任何人不得因为由原则导出的结论不利于自己而推翻原定的原则。无知之幕可见,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观念旨在建立一套“公平的程序” ,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将是正义的” 。换言之,他设想依靠“纯粹程序正义”来排除偶然因素,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实质
6、正义” 。为贯彻这一论证路线,他引入了“无知之幕”的假定:准备定约的各方仿佛蒙上了一层面纱,不知道各种选择将如何影响自己的特殊前景。因而,他们被迫在高度抽象的水平上掂量、评议所要缔结的原则。当然,这里的“无知”并非真的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又有所不知。他们知道自己正受到正义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需的一般知识,但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和资质(如体质、智力等) ,不知道自己的善恶观念、自己的特殊利益,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征(如对冒险的好恶,较乐观还是较悲观等) ,不知道当下社会的具体经济、文化、政治状况。对这些描绘,人们自然可以质疑:为什么不借助人类拥有的全部知识来选择
7、正义原则,为什么非要排除几乎全部具体信息?简言之,为什么不撤掉无知之幕?罗尔斯清楚地意识到他的困难。他答道:无知之幕保证了信息的相关性,也保证了信息是“始终一样的” 。就是说,在无知之幕下,由于各方的差别不为人们所知,同等理智、相似境况的人是被同样的论证说服的,因为任何一个人的决定都代表着共同的决定。这样,就产生出一个很重要的推论:“各方不再具备通常意义上讨价还价的基础。 ”2例如,一个知道自己富裕的人可以视累进税制为不公正,而一个知道自己贫困的人可能视之为公正。假如他们对此一无所知,就不知道何种税制特别有利于自己,就必须代表所有的人来审慎选择能够更好地推进自己利益的正义原则。理性决定进而,罗
8、尔斯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是理性的,即有能力作出“理性的决定” 。这表现在,在“多”与“少”之间,他们均喜欢较多的基本社会善物(自由、机会等) ;对于基本社会善物这块蛋糕,他们都想拥有较大的份额;同时,在可供选择的方案面前,他们也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智力对利弊高下作出比较,等等。关于这种理性,罗尔斯作了两个专门假定:其一,理性的人“不受忌妒之累” 。他们是相互冷淡的,各自努力谋求尽可能高的“得分” ,而不关心对手“得分”的高低;其二,理性的人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 ,就是说,彼此承诺恪守他们所一致同意的原则。这对他们的选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们将不签定一种他们不可能维持,或这样做将带来很大困难的契
9、约。 ”3 他们必须慎重地“计算承诺的强度 ”。至此,原初状态大体齐备了。现在,人们坐在谈判桌前,在中等匮乏条件下,蒙上无知的幕帐,怀着有限利他主义(相互冷淡)的动机,按照形式限制的要求,将就社会基本结构问题,公平地、理性地缔结一项他们永远一致同意并发誓严格服从的正义契约。结果是,他们无一例外,共同选择了如下一组(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最大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之:(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然
10、而,这些理性的人为什么会共同作出这样的决定?罗尔斯引入“最大最小值”规则予以进一步说明。最大最小值规则从原初状态角度看,罗尔斯发现系统论证正义两原则的“决定性论据”在于,它们与用于不确定条件下决策的最大最小值解决法(最大最小值规则)有某种相似的地方。这种方法教导人们,按所选择对象可以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序,以使所作决定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决定的最坏结果。例如,有 D1 、D2 、D3 三个决定,它们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是:D1 (7,12) ;D2(8,14) ;D3(5,8) 。其中,D2 的最大值“14 ”是最大的,D3 的最小值“5”的最大的。这时,最大最小值规则要求选择 D3,因为他的最小
11、值“5”在三个决定中相对来说是最大的,这就是说,它带来的“最好的最坏结果” 。依罗尔斯之见,按正义两原则设计的社会,最坏不过如此即使是我们的敌人,也会给我们一个地位。这与 D3 的情形是类似的。所以, “原初状态把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些特征显示得非常充分,可以说到了极致,这一事实提供了支持正义两原则的极好例证”5。罗尔斯认为,优先考虑把坏结果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不是优先考虑把最好结果提高到最高限度,这符合我们的一种直觉,即:我们之间允许交换基本善物,但不允许拿基本善物去交换经济社会利益。罗尔斯暗示:我们之所以选择第三个决定(D3)的理由,就是我们应当选择正义两原则的理由;我们之所以不选择前两个决定
12、(D1 和 D2)的理由,就是我们不选择其他正义原则(如功利主义)的理由。因此罗尔斯也批评功利主义,虽然它的正义观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但由于它蕴涵了严重侵犯基本自由的危险,可以认为它的最小值远远低于正义两原则。把它奉为正义原则,人们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在理性的人看来,冒牺牲平等自由的风险来获取较大的社会利益,是得不偿失的。以上是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论证的梗概。罗尔斯承认,他的推理“从头至尾都是高度直觉的” ,离严密的“道德几何学”相差甚远。但他又声称,他的论证目标却是“严格演绎的”:只要接受他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正义两原则就是“唯一的选择” 。如前所述,这一论证只是构成反思平衡的一个方面。罗尔
13、斯不否认,原初状态是纯粹的假设。既然它决不是现实的,那么,假设这一状态,其意义何在?答案在于,原初状态所体现的条件, “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 ,就是说,原初状态是显示社会合作公平条件的手段。它是一种符合道德直觉的“应当” 。而将 “应当”扩展到正义的主体社会基本结构,证明正义两原则在现实状态中仍然是最佳选择,这是反思平衡方法的另一方面。政治正义对应于正义两原则,罗尔斯分别讨论了它们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的应用。正义的第一原则处理基本的政治自由权问题。罗尔斯假设自由权涉及三个因素:自由的主体(行为者) ,自由主体所摆脱的限制,自由主体自由地决定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连贯起来说,自由总是这个(这
14、些)或那个(那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这些)或那种(那些)限制而去这样做(或不这样做) 。这个定义显然综合了思想史上所谓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说。按第一原则,平等公民权的所有自由对社会的每一成员来说,都是一样的,不可让渡的。但是罗尔斯强调,各种基本自由权是一个整体或体系;一个自由权的价值,通常依赖于对其他自由权的规定;当各种自由权均不受限制时,它们就会相互抵触。换言之,第一原则赋予自由权的优先性,仅适用于作为整体的自由权体系,而不一定适用于各个具体的自由权。例如,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是符合正义的第一原则的,但它也是可以限制的。西方民主宪政中的两院制、分权制、司法独立等做法,即可视为防范
15、多数人滥用自由参政权而行不义之举的制度。但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制度是不完善的。它表现在:第一,财富分布的不平等大大超过“与政治平等相容的范围” ;第二,公共财富一直没有用于维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第三,民主政治过程只是一种“受控的竞争过程” ,还不如“真正的竞争市场” ;第四,政治权力急速集中而不平等,既得利益者能够经常保持有利的地位;第五,在上述情况下,普选制与事无补,它很少严肃地提出“建立正义的宪法规则所需的基本法案” 。诸如此类的地方,都有待进一步探讨。经济和社会正义诚然,罗尔斯声明他的批评标准是正义的理想安排。但他同时宣称,它们是根据正义原则“判断现实制度的标准” 。在谈论最高层次的现实
16、政治规范体系(宪法)时,罗尔斯没有忘记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对政治平等的消极作用。而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主要是由正义的第二原则来处理的,不过,罗尔斯也总是结合第一原则来讨论。首先,正义两原则可以转换为一种政治经济观念,从而确定评价经济安排、政策及其背景制度的“阿基米德点” 。按照正义原则,正义优先于效率,自由优先于社会经济利益,正当优先于善。这三个优先性意味着,不正义的欲望,亦即只有侵犯正义制度才能够满足的欲望,是没有价值的,不受鼓励的;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和符合正义规范的有效行动欲望,则必须受到正义制度的稳定支持。在这个意义上,正义两原则不仅规定了社会经济安排应当尊重个人的公正理想,而且规定了理
17、想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轮廓或长期目标,要求任何社会改革都应当朝这个方向发展。其次,社会的经济体系及其公共部门应当满足正义两原则。具体地说,生产什么,使用什么生产资料,谁拥有它们以及报以什么贡献,用于储存和公共利益供应的社会资源占多大比例,税收、产权和市场结构如何安排,都要遵循正义原则。第三,分配正义原则要求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正义的制度或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它包括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及社会的制度安排,具体主要是指政治、法律制度。相对于“纯粹程序正义” ,罗尔斯称这种制度为“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 。按他的设想,在这种背景正义之下,政府的功能应当是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性,预防市场权力的盲目性;努力
18、实现合理充分的就业,使职业选择和财政调度得到有力的有效需求的支持;“确定最低受惠值” ,保证一定的福利水平;通过对税收和财产权的调整,维持分配份额的恰当性。第四,正义原则要求考虑“代际正义”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问题,提出正当的储存原则来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每一代人都不可能分光用光。因而在分配时都必须给后代留下一定的份额。这里的关键在于,多大的储存率或积累率是正当的。与我们的理解有很大不同,罗尔斯认为,按照功利主义观点,未来各代的较大利益足以补偿现在的牺牲,因而需要较高的积累率。按正义的差别原则,由于需要较高的最低受惠值,因此可能降低积累率。但罗尔斯并没有
19、精确界定他的储存原则。他大致认为,储存率依赖于社会状态。在较贫困的社会里,要适当调低积累;而在较富裕的社会里,积累可以适当增大。然而他强调,不论对哪一种社会,不论对哪一代人,始终不断低追求最大积累,都是不公正也没有意义的。罗尔斯方法的特点罗尔斯关于现实制度的描述和正义原则的论证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概言之,正义两原则确定了一种可应用的政治观,这种政治观合理地接近南扩展了人们的审慎判断。从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第一原则)来看,罗尔斯引述了“对公平正义的康德式阐释” 。就是说,如果把康德伦理思想当作一种经过反思的审慎判断,那么它同平等自由权的正义概念是匀称的、“平衡”的,因而它支持了罗尔斯的正义观。从第二
20、原则(差别原则及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来看,罗尔斯指出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可能存在于一个适当组织的允许资本自然资源私有的民主国家中” ,这些“为人熟知”的安排接近于人们深思熟虑的信念。总之,他认为,以上描述足以证明这种现实制度“适应两个正义原则” 。从反思平衡的观点看,这就是说正义两原则是可接受的,因而也就得到了证明。从总体上看,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是一种富于启发的思想实验。在罗尔斯的论证中,原初状态是一个虚拟事实,人们订立正义契约的过程是一次虚拟谈判。这种先虚拟出论证条件,再推导出结论,然后用这些结论来比较、剪裁、校正现实制度的方法,在思想史上是屡见不鲜的。霍布斯、卢梭、莫尔都采用过类似的策略。
21、罗尔斯的论证之所以有独特的价值,主要是因为:(1)罗尔斯的思想实验虽然是虚拟的,却又具有似真性,符合人们追求至诚至善境界的道德直觉。(2)罗尔斯承认,正义原则的论证只能靠反思平衡的思想实验过程,而不可能存在几何学式的证明,人们对正义的探求必须在想象与现实、 、应然与实然之间的“来回反复” (反思) 。(3)罗尔斯追求的不仅是就“实质正义”订立契约,而且是就“程序正义”达成共识,这种程序主义观念对当代西方社会政治思想产生并将继续产生巨大影响。当代西方不少民主社会主义思想家认为,马克思主义应当重新评估程序正义以及与此相关的“形式民主” 、“法治国家”等论题的价值。(4)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综合、借
22、鉴了许多种论证策略,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例如,从最初的正义契约扩展到现实制度,而现实制度的刻画又照应着原初状态, “正义的意义”逐渐丰富起来,这种思路与“诠释学循环”就有了可比性,也是一定的辩证法意味。而且,正如保罗利科指出的,罗尔斯的方法与其说是一种论证,不如说是一种阐释,它的“前见”归根到底是一种康德式的绝对命令。由此观之,罗尔斯方法与诠释学的关系,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1 罗尔斯, 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8 页(引者据英文版略作改动) 。2 罗尔斯, 正义论 ,134 页。3 罗尔斯, 正义论 ,139 页。4 罗尔斯, 正义论 ,292 页。5 罗尔斯, 正义论 ,14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