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002012 证 券 简称:凯 恩股份 公 告 编号:2018-037 浙江凯 恩特种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关于中国商务部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 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公 司 及 董 事会 全 体 成 员保 证 信 息 披露 内 容 的 真实、准 确 和完 整,没 有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 漏。2007 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07 年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2013 年4月18 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2、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 年4月18日起5年。2018年1月29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 向中国商务部 提交 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倾销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2018 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决定自2018 年4月18
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主要情况如下:一、继 续 实施 反 倾 销 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 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 年第30号、2013年第19 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二、复 审调 查 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复 审调 查 产 品 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 年第30号和2013 年第19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四、复 审内 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五、调 查期 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4月18日起开始,通常于2019年4月17日前结束。电解电容器纸为公司主导产品,在复审调查期限内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将对公司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销售产生积极的影响。特此公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