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 浙江凯恩 特种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 章 程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 第 一 章 总 则 1.1 为维护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 权 益,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 下 简 称 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1.2 公司系 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证委199715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
2、300001001398。1.3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89 号文批准,首次向中 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普通股 3,000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4 公 司注册名称: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KAN SPECIALITIES MATERIAL CO.,LTD 1.5 公 司住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 1008 号 邮政编码:323300 1.6 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467,625,470 元。1.7 公司为 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1.8 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 公司全 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10 本公 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1.11 本章 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1.12 公司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4、程 3 公司不对公司章程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经 营 范 围 2.1 公司的 经营宗旨:发展凯恩,贡献社会,利益员工,为公司全体股东获取最 大收益。2.2 经依法 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材料、纸及纸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造纸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第 三 章 股份 第一节 股 份 发行 3.1.1 公司 的股份 采取股票的形式。3.1.2 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3.1.3 公司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5、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3.1.4 公司 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3.1.5 公司 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3.1.6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3,453,487 股,其中向发起人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发行 28,353,487 股社会法人股,占可发行股份总数的65.25%;向发起人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0,000,000 股国有法人股,占可发行股份总数的 23.01%;向遂昌电力工业局发行4,000,000 股国有法人股,占可发行股份总数的 9.21%;向发起人丽水市资产重组托管有限公司发行 800,000 股社会法人股,
6、占可发行股份总数的 1.84%;向发起人浙江利民化工厂发行 300,000 股国有法人股,占可发行股份总数的 0.69%。3.1.7 公司 股份总数为 467,625,470 股,均为普通股。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4 3.1.8 公司 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 增 减 和 回购 3.2.1 公司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
7、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3.2.2 公司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3.2.3 公司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3.2.4 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8、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3.2.5 公司 因本章程第3.2.3 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5 公司依照第 3.2.3 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 转 让 3.3.1 公司 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当外国投资者对本公
9、司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时,其战 略性并购投资行为应符合根据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应按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取得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复或核准。3.3.2 公司 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3.3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 的 十 二
10、 个 月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出 售 公 司 股 票 数 量 占 其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3.3.4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11、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 第一节 股东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6 4.1.1 公司 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4.1.2 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4.1.3 公司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
12、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 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询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4.1.4 股东 提
13、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4.1.5 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4.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14、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7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8 公司
15、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4.1.9 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出
16、书面报告。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百分之五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百分之五 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 二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其他未与公司董事会沟通一致
17、的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等股东依法享有相关股东权利,且应遵守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4.1.10 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8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 大 会 的 一般 规 定 4.2.1 股东 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8、:(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 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4.2.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19、出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 七)审 议 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4.2.2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应 当 取 得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同 意 并 经 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9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
20、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上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一)、(三)、(
21、四)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4.2.3 股东 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4.2.4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六名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2.5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22、会 的 地 点 为:浙 江 省 遂 昌 县 妙 高 镇 凯 恩 路 1008 号,或者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法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4.2.6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0(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 大 会 的 召
23、集 4.3.1 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4.3.2 监事 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24、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3.3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 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25、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3.4 监事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浙江凯恩特种材
26、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1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4.3.5 对于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4.3.6 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 大 会 的 提案 与 通 知 4.4.1 提案 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4.4.2 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27、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4.1.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
28、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4.4.3 召集 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4.4.4 股东 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2(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
29、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4.4.5 股 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30、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 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4.4.6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无 正 当 理 由,股 东 大 会 不 应 延 期 或 取 消。一 旦 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取原因。第五节 股东 大 会 的 召开 4.5.1 本
31、公 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4.5.2 股权 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3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4.5.3 个人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32、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4.5.4 股东 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4.5.5 委托 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4.5.6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33、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4.5.7 出席 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 单 位 名 称)、身 份 证 号 码、住 所 地 址、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4.5.8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将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34、 的 股 东 名 册 共 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4.5.9 股东 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4 4.5.10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时,由 半 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35、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4.5.11 公 司 制 定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详 细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和 表 决 程 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4.5.1
36、2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董 事 会、监 事 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4.5.13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4.5.14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4.5.15 股 东 大 会 应 有 会 议 记 录,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主 持 人、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37、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 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5 4.5.16 召 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38、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4.5.17 召 集 人 应 当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连 续 举 行,直 至 形 成 最 终 决 议。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和 决 议 4.6.1 股东 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 特
39、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6.2 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4.6.3 下列 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40、分之三十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6(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 资 产、赠 与 资 产、关 联 交 易、对 外 投 资(含 委 托 理 财 等)、对 外 担 保 或 抵 押、提 供 财务 资 助、债 权 或 债 务 重 组、签 订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同(含 委 托 经 营、受 托 经 营 等)、研 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4.6.4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41、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5 股东 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作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审议除关联事项外的其他议案,但在对有关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过程中应当回
42、避,对有关关联事项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有表决权的代理人按程序表决。4.6.6 公司 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购 买 的 资 产 总 价 较 所 购 买 资 产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值 溢 价 达 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43、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7(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4.6.7 除公 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4.6.8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此外,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
44、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亦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该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 投票制。前述累积 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45、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4.6.9 除累 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4.6.10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提 案 时,不 对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否 则,有 关 变 更 应 当 被 视 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4.6.11 同 一 表 决 权 在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上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或 网 络 表 决 方 式 中 的
46、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4.6.12 股 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4.6.13 股 东 大 会 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前,应 当 推 举 两 名 股 东 代 表 参 加 计 票 和 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8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4.6.14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结 束 时 间 不
47、 得 早 于 网 络 方 式,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宣 布 每 一 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4.6.15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应 当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提 案 发 表 以 下 意 见 之 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4.6.16 会 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48、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4.6.17 股 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4.6.18 提 案 未 获 通 过,或 者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变 更 前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应 当 在 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4.6.19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有 关 董 事、监 事 选 举 提 案 的,新 任 董 事
49、、监 事 就 任 时 间 自 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4.6.20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有 关 派 现、送 股 或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提 案 的,公 司 将 在 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 五章 董 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5.1.1 公司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9(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50、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5.1.2 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在发生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