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问题研究——以广西为案例.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71435 上传时间:2018-03-2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问题研究——以广西为案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问题研究——以广西为案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问题研究——以广西为案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问题研究——以广西为案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问题研究——以广西为案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问题研究以广西为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冼海钧 摘 要: 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然而在扶贫实践中,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各自为政、资金分散、缺乏协同效应, 以致扶贫政策组合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以广西为案例的研究表明, 针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现状和特点, 发挥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支持精准扶贫, 要按照财政打基础、金融补缺口、产业促增收的协同框架, 因地施策、分类施策、精准到户。具体而言, 财政类扶贫资金要按用途精确配置, 扶贫产业要精准扶持贫困户就业和持续

2、增收, 普惠金融要精准对接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要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户的税收支持和贷款贴息力度, 建立和完善保险机制、信用担保机制, 从而撬动信贷投入, 增强精准扶贫政策合力。关键词: 金融扶贫; 普惠金融; 扶贫再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 扶贫信贷保险; 收稿日期:2017-04-12基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6 年度重点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Received: 2017-04-12农村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十八大以来, 中央对脱贫攻坚作出新的部署, 取得了显著成绩。2013-2016 年,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累计脱贫

3、 5564 万人, 每年减少人数超过 1000万。贫困发生率由 2012 年末的 10.2%下降至 2016 年末的 4.5%。以上扶贫成效的取得, 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的支持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这三项政策实施中还存在着各自为政、资金分散、缺乏协同效应的问题。目前多数文献从财政、金融、产业单项或两项政策着手, 研究扶贫政策运用问题。姜爱华 (2008) 认为, 当前我国政府开发式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整体偏低, 原因在于财政体制下资金多头管理、传递时间长。黄承伟等 (2009) 认为, 财政、金融在扶贫方面应有所区别, 要通过财政的杠杆作用促进金融扶贫。汪三贵 (2011) 认为, 应由政府提供扶贫

4、资金, 由农民组织和专业性民间机构负责资金管理。杨云龙等 (2016) 分析了我国金融精准扶贫的模式, 认为不同模式各具优势和劣势, 金融扶贫与产业金融扶贫融合趋势将加快。广西属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 集“老、少、边、山、穷、库”多种困难于一身, 是我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本文以广西为案例, 从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视角进行研究, 以期为发挥三项政策最大协同效应、提高扶贫效率提供参考。一、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现状及特点(一) 贫困面广、程度深, 贫困发生率高。截至 2015 年末, 广西贫困发生率为 9.45%, 高于全国 3.75 个百分点, 离贫困发生率低于 3%的目标还差

5、 6.45 个百分点;贫困人口 452 万人, 占全国贫困人口总数的 8.12%, 排全国第 4 位, 是全国扶贫的主要地区。广西贫困区呈现连片特征, 有 29 个县属于全国 14 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滇桂黔石漠化连片特困区, 被纳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广西有 54 个扶贫开发重点县 (33 个国定, 21 个区定) , 占全部县 (市、区) 的一半以上;有 5000 个贫困村, 占行政村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在贫困村中, 贫困发生率在 25%以上的有 1632 个, 占比达 32.6%;贫困发生率在 50%以上的有 232 个, 有的甚至达 80%以上, 贫困程度之高全国罕见;有 417 个非

6、贫困村贫困发生率达 25%以上, 贫困程度甚至超过一些贫困村。从贫困区域看, 左右江革命老区贫困发生率最高, 河池、百色、崇左三市贫困发生率位于前 3 位, 分别达到 19.89%、18.95%、16.64%。主要原因是这三市辖区既是革命老区县, 又是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县, 自然条件差, 经济发展长期落后, 贫困人口多。(二) 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多, 收入差距大。广西 54 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有 12 个是民族自治县, 民族县 80%以上人口是少数民族人口, 而少数民族人口占贫困县贫困总人口的 70%以上。2015 年, 这些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2300 元, 而同期全国和广西农民年人均纯收

7、入分别为 10772 元、8246 元, 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只达到全国、广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21.35%、27.89%, 一些特困人口收入更低。从广西 12 个贫困少数民族自治县看, 少数民族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为 23.34%, 高于全区贫困率 13.89 个百分点。(三) 自然条件差, 扶贫开发难度大。广西贫困人口和贫困区域主要分布在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社会事业发展程度低的石山地区。广西石山分布面积为 435.4 万公顷, 占广西土地面积的 18.4%, 主要分布在桂西、桂中、桂西南、桂东北以及桂西北等地区, 广西规划 76 个石漠化治理工程县中有 43 个是贫困县,

8、 占广西贫困县数量的 80%。按广西贫困评分标准, 得分 62 分以下为贫困户。广西得分 40 分以下的贫困人口占全部贫困人口的 15%, 有的甚至为负分, 脱贫难度较大。加之贫困地区生活自然条件恶劣, 耕地匮乏, 经济收入偏少, 自我发展能力弱, 扶贫开发难度进一步加大。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面临的突出问题: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未能有效整合贫困人口脱贫的关键是能否提高农民收入、突破脱贫线。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均不同程度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目前来看, 三项政策的运用尚未得到有效整合, 这是发挥扶贫协同效应必须破解的难题。(一) 财政政策支持精准扶贫面临的问题。一是财政支农力度不够, 难以

9、有效扶助庞大的贫困人口。1980-2009 年, 广西农业人口财政投入平均每人每年约 80 元, 2010 年以后财政支农投入才逐渐加大, 至 2015 年财政支农人均达到 1097 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提高, 贫困标准发生变化, 扶贫不再是仅解决温饱问题, 而是要解决如何富起来、过上全面小康生活问题。因此, 随着财税收入的增长财政支农支出也应当适度增长, 才能够保证财政扶贫力度不减弱, 持续发挥作用。二是支出结构不尽合理, 未能结合产业发展和支农贷款分配财政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 并非全部用于农村、农民。目前, 用在农业、扶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资金约占 50%,

10、 其余资金用于农林水部门事业费、科技费用及农业其他支出等开支, 这也是财政支农资金绝对数逐年上升、但效果并不理想的重要原因。财政支农资金大多注重解决基本生产生活问题, 而对于农业产业发展、金融支农贷款方面, 缺乏财政资金配套。财政撬动金融扶贫以贷款贴息为主, 缺乏系统性和长远安排;县级财政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提高农村金融扶贫效率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财政与金融支农政策之间互相分割、缺少联动, 未能发挥资金整体效用。三是各类担保基金不到位, 未能充分发挥财政杠杆的撬动作用。近年来, 为撬动金融扶贫投入, 广西财政部门设立了“区、市、县”三级配套的多种担保基金, 如小额扶贫信贷风

11、险补偿基金、旅游贷款基金等, 鼓励金融机构以 1:10 的比例投放贷款。但调查发现, 由于地方财力有限, 实际上有的担保基金并未完全到位。(二) 金融政策支持精准扶贫面临的问题。一是扶贫贷款风险大、收益低, 涉农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扶贫类贷款对象一般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普遍存在抗风险能力弱、诚信意识不强等特点, 且居住分散, 贷款管理难度大。金融机构从风险防范和经营成本角度考虑, 往往趋利避害, 不愿涉及此类贷款。同时,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大幅上升, 存贷利差被大幅度压缩, 而扶贫类贷款一般要求执行较低的利率水平。例如, 2016 年广西扶贫贷款加权平

12、利率约为 4.5%, 低于平均贷款利率约 1 个百分点, 除承办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二是金融扶贫属于弱势金融, 面临的信贷风险较大。部分贫困群体对扶贫贷款的认识存在误区, 认为贷款还得了就还、还不了就不需要还, 贫困户视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为财政扶贫资金, 无需偿还, 对贷款债务产生豁免预期, 由此带来信用风险。此外, 借款人属于弱势群体, 生产发展能力弱, 未来收益难保障, 偿还能力严重不足。加之政府风险补偿措施未完全到位, 扶贫贷款损失的风险难以补偿, 影响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投放的积极性。三是扶贫贷款难以找到适合的产业, 收益难保障。按户均 5 万元的扶贫小额贷款额度, 资金量过小、

13、难以做大项目, 无法产生规模效益, 基本上只能解决一般家庭种养问题。目前有的地方采取“公司+农户”形式使用扶贫贷款, 同样面临一些问题。第一, 适合扶贫贷款的优质企业数量少、风险大。优质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较少, 很多企业成立时间短 (有的成立仅几个月) , 无实际经营经验, 市场适应能力差, 经营亏损的可能性较大。一旦贫困户以扶贫资金入股, 企业经营出现亏损而无法还本付息, 贫困户不仅得不到收入, 还要承担还贷义务, 加上风险补偿不到位, 扶贫信贷资金安全和收益无法保障。第二, 按股金8%的比例分红的承诺难保证。部分扶贫贷款留存在贫困户账户内未能使用, 无法产生持续性收入。且 8%的分红比例

14、高于近三年样本小微企业年均 5%的净利润率, 企业收益难以覆盖成本, 分红难以保障。(三) 产业政策支持精准扶贫面临的问题。一是扶贫产业和加工企业较少, 贫困户难以获得长久收益。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是贫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当前贫困户所在区域缺乏能够带来持续收入的生产项目, 尤其缺乏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分布在生产领域, 在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领域分布较少, 龙头带动作用不明显。缺乏技术和能力的贫困户难以在家门口就业, 生产的农产品难以通过加工企业提升附加值, 长期就业、长期收入无法得到保证。二是产业项目规划与资金对接不畅, 影响扶贫政策综合效应。当地扶贫产业项目规划不足, 缺乏明确的农

15、业产业生产、加工、销售规划及项目储备, 对扶贫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精准对接, 推介的一些产业项目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扶贫贷款找不到合适的投入点, 财政资金也难以用到刀刃上。一些部门仍保持传统的扶贫概念, 对新时期扶贫实施方案、操作指南等缺乏足够的重视, 一定程度影响了扶贫质量和效率。职能部门仅关注贷款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对诸如扶贫小额信贷奖励补助政策、小额担保政策等金融扶助性支持措施的理解不深, 以致出现有政策不会用、甚至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等问题, 导致政策出台的综合互补作用抵消, 协同效应较差。三是产业发展水平低, 资金投入后难以产生规模效益。目前产业扶贫主要针对种养业, 模式是“扶贫龙头企业、

16、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这些产业、合作社基本处于低层次阶段, 产业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少, 产业发展范围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 规模化经营水平不高, 投入贷款、财政资金作用不明显。扶贫产业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和品牌效应, 缺乏市场竞争力, 对农民增收带动能力不强。(四)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面临的问题。财政、金融和产业三条线均有专项扶贫政策, 但由于三个领域政策未得到有效整合, 资金分散、零打碎敲、各自为政, 财政只管按条条框框拔款, 金融扶贫只管放贷能否按时收回, 产业发展与资金不能配套对接, 产品脱离市场, 各项政策、资金难以协同形成合力, 削弱了应有的综合效

17、应。为此, 有必要在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方面精准施策, 更好地发挥三项政策支持精准扶贫的协同作用。三、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的总体框架和实施路径(一)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支持精准扶贫的协同框架。财政政策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建设, 金融政策主要支持能够产生效益的项目所需资金, 产业政策主要解决贫困人口就业、保障长期收入稳定, 从而达到财政兜底、金融供血、产业增收的目标。一是财政打基础, 创造承接产业和资金的环境。财政政策重点是打基础, 主要解决贫困人口最低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包括水、电、路、农田水利等基础性建设, 以及医疗、教育、技能培训、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

18、保障, 解决贫困人口行路难、运输难、保障低等问题, 逐步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财政设立的各类贴息、风险补偿基金、产业发展资金等, 能够带动扶贫产业和银行贷款的后续投入。从结构上看, 财政扶贫投入应以占 40%左右为宜, 尤其前期基础甚至要占到 80%, 才能逐步实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二是金融补缺口, 为扶贫产业提供动力。金融支农贷款的有偿性是金融扶贫与财政扶贫的根本区别。银行贷款扶贫重点应当在于解决扶贫产业、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所需资金缺口, 而不是基本的生活类资金需求。对贫困户主要应以小额贷款为主, 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对具备自我经营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可以达到 10 万元,

19、对支农企业、合作社一般不少于 100 万元, 对带动能力强、增加贫困户收入多的企业可以达 1000 万元。总体看, 金融解决的是配套扶贫产业发展项目、贫困户发展所需资金不足部分, 银行贷款的投入比例应占到 30%左右。三是产业促增收, 巩牢农民长久脱贫的根基。从短期看, 外出务工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但从长远看, 发展扶贫产业才是解决贫困人口长期就业和长期增加收入的根本之策。没有产业为增加收入提供支撑, 就会产生当前脱贫而以后返贫这一问题。应当根据地方特色, 制定支农产业规划, 具体明确贫困地区发展的生产产业和加工产业, 引领财政资金和金融支农贷款的投入。从产业发展来看, 投入扶贫产业的资金比重应

20、达到 30%, 形式包括产业发展基金、生产启动资金等。四是找准三项政策的协同结合点。财政支农是基础, 财政的先期投入能够发挥杠杆作用, 撬动产业发展和银行贷款投入。金融是助力, 支农贷款主要解决扶贫产业资金缺口, 增强发展能力, 促进农户增收。产业是工具载体, 做强产业, 农户才能获得长期性收入, 达到脱贫目标, 才能减少对财政的依赖, 降低金融风险, 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二) 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支持精准扶贫的协同路径。一是按贫困区域特点, 协同施策, 精准扶贫到县域。以广西 54 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为支点, 分片划区, 将政策措施精准到县域。广西 54 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占广西有贫困人口

21、分布县域的 50.47%, 涵盖了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县、全国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广西规划片区县、广西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享受全国、广西扶贫开发县待遇县域, 54 个县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数量分别占广西的73.54%、72.43%、65.98%, 以扶贫开发重点县为支点具有典型代表性。需要说明的是, 同一个县可能会归入不同的贫困区域从而产生重叠, 但这并不影响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的协同实施, 同一个贫困县可以享受不同贫困区的扶贫政策, 产生多重政策叠加效应, 扶贫政策效果将会更加突出。二是细化贫困地区, 分类施策。在石漠化地区 (河池、百色等) , 重点抓好生态治理, 发展绿色生态产业, 种植林果经

22、济, 减少石漠化;发展生态观光旅游业;加大财政支持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提高恢复植被投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移民搬迁;实施普惠金融, 以低利率、低门槛的扶贫贴息贷款等举措, 支持产生收益的经营性生态经济发展。在革命老区 (百色、河池、崇左等) ,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基础设施投入, 改善老区水、电、路、农田水利、住房等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产业, 如特色果蔬、林下养殖等, 使贫困户在家门口就业;发展红色旅游经济;鼓励和引导贫困户移民安置;实施普惠金融, 以低利率、低门槛的扶贫贴息贷款等措施, 解决产生收益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 (河池、桂林、来宾等) , 推行特殊支

23、持政策,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产业扶持力度;适当增加财政支持少数民族县基础设施、民族事务工程、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补贴、民族经济发展补助等;发展民族特色经济, 包括农业、工艺品、旅游等;鼓励和引导贫困户移民安置;全面实施普惠金融, 发放低利率、低门槛的政策性贷款甚至考虑通过零利率、扶贫贴息贷款等措施, 切实降低融资成本。边境地区 (百色市、崇左等) , 着重发展边贸经济, 拓展边境旅游、养殖;加大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边贸经济补助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户移民安置;推行金融支持政策, 发放扶贫贴息贷款, 大力支持边境经济贸易发展。三是按贫困原因区别分类, 协同施策, 精准扶贫到户。可按照致贫原因和贫困

24、户意愿, 对贫困户及贫困人口进行分类施策。对于因缺乏发展项目、资金以及难以就业致贫, 但具备基本发展能力的贫困户, 归入支持自身发展类, 鼓励通过发展特色产业经济以增加长期收入, 如种植、养殖、加工、旅游、经商、电商等。对于因自然条件差、生产生活条件恶劣、无产业带动致贫的贫困户, 采取移民安置到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地方的扶持办法。对于老、弱、病、残、灾以及无劳动能力等原因致贫的贫困户, 纳入低保范畴, 由财政全额兜底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四、推进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协同支持精准扶贫的对策建议(一) 财政扶贫资金要按用途精准配置。鉴于财政扶贫资金的无偿性、社会保障性, 财政资金应重点

25、用在改善贫困村水电路、产业基础工程、保障弱势群体方面。一是基础设施类资金。整合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农村一事一议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移民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美丽广西建设资金等, 支持贫困地区通村、通屯道路建设, 根本改变群众出行难、运输难问题。二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类资金。整合中央和地方农村饮水工程、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 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三是产业发展类资金。统筹整合中央和地方各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扶持库区移民生产发展、旅游发展、农民工创业扶持、中小微企

26、业发展扶持等专项资金, 支持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种养, 支持发展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四是兜底保障类资金。对缺乏劳动力和生活长期困难的扶贫对象, 通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等, 保障其基本生存, 实现扶贫与低保等政策有效衔接。(二) 扶贫产业要精准扶持贫困户就业和持续增收。贫困县应当发展自身优势特色产业以保证贫困户在当地就业, 要综合发展生产、加工和流通业等, 力争户户有发展项目、人人有收入。一是发展生产类产业。主要考虑贫困户在当地就业和增加长期收入问题, 与外出务工获得临时收入有本质区别。从广西贫困区域看, 贫困户发展种养殖具有传统优势, “公司+农户+基地”的模式也能发挥较大作用, 应做大

27、做强能够带动贫困户的龙头企业, 如桑蚕、甘蔗、药材、水果等优势种植业, 鱼、牛、羊、家离等畜牧水产养殖业, 以出售木材为主的林业等, 均为适合家庭参与的产业, 应予以大力扶持。二是发展加工类产业。每个贫困县应重点发展 1-3 家农产品加工企业, 接收农产品加工, 一方面可以解决农产品销路问题, 另一方面可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打造一批主要以本地地理标识命名的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 提升市场竞争力和销售收入。三是发展流通类产业。支持发展物流业、流通企业, 使农产品精准对接市场, 让农产品产得出、卖得好、有收益。四是发展休闲消费类产业。休闲旅游类产业成本相对较低, 在条件较好的乡村, 可以发展休闲观

28、光农业、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等特色产业, 增加贫困户收入。五是统筹协调, 做好项目与资金对接。发展项目需要资金支持, 为此, 要规划统筹与贷款、财政资金对接, 保证后续生产正常开展。(三) 普惠金融要精准对接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资金需求。普惠金融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众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能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贫困群体收入增长和弱势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贫困地区承受力较弱, 应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重点是降低贫困人口融资成本、提升贫困人口贷款的可获得性, 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主力军作用。政策性金融主要包括农发行、国开行的信贷业务, 以及农村

29、信用社、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承办的具有政策性的贷款业务, 这类贷款具有低息、贴息、贷款门槛低等普惠特点, 最适合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融资。应大力推进贫困县政策类贷款业务的开展, 可明确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每年新增政策类支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新发放贷款的 50%, 相应的贷款成本由财政补偿基金进行分担。二是以商业性金融作为补充。普惠性质的政策性贷款能够解决基本资金需要, 但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需要更多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可以在上浮不超过 10%的幅度内给予支持。三是扶贫贷款应保证低利率、低门槛。对支农的政策性扶贫贷款, 应执行最优惠贷款利率。目前广西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 1.49%, 再加上管理

30、成本, 可考虑把扶贫类贷款利率定在 3%以下。同时应规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和下浮利率, 不可上浮利率, 以减轻贫困户借款负担, 减少的利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对参与信用评级的贫困户不能额外增设担保条件, 要依据信用等级和资金需要, 给予相应贷款支持。这是金融机构履行社会扶贫责任的需要, 也是解决贫困区融资难、融资贵的一条途径。四是由货币当局实施定向调控支农。对于贫困地区, 可考虑定向增加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指标, 如根据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在正常额度基础上再增加 30%-50%的额度, 大力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扶贫。降低扶贫再贷款利率, 可考虑由 1.75%下调 0.5

31、 个百分点至 1.2%左右, 突出扶贫作用。(四) 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户的税收支持和贷款贴息力度。经营成本通过影响扶贫企业净收入, 从而影响所带动贫困户的收益。因此, 降成本相当于增加贫困户收入, 建议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大税收支持。对贫困县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给予更多减免,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贫困县以利用当地资源为主投资开办的加工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 从原来“免征 5 年、减半征收 5 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调整为“免征 10 年、减半征收 10 年”,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持续带动农户增收。对参与扶贫的小微企业, 5 年内免征所得税,

32、5 年后将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 5%, 以鼓励小微企业扶贫。二是加大财政资金贴息力度。对建档立卡认定的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或扶贫项目贷款, 由不超过 3 年的全额或一定比例财政贴息扩大为 5 年, 对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限额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三是直接对金融机构贴息。对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发放的扶贫贷款, 实际执行贷款利率与正常贷款平均利率的利差, 由财政分担给予直接补贴, 例如, 对正常贷款上浮 10%-30%的部分, 按上浮 15%给予息差补贴, 以提高金融机构扶贫的积极性。(五) 建立和完善保险机

33、制和信用担保机制以撬动信贷投入。建立和完善扶贫担保体系, 分担扶贫风险,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贫困县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分支公司, 或者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代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向贫困地区倾斜, 开发适合贫困地区发展的特色保险产品, 探索贫困村统保、连片承保等承保方式, 提高贫困地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减少农户损失风险, 为金融机构后续投入提供前置条件。二是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县为单位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对发放扶贫到户小额贷款总量和增幅达到考核要求的金融机构, 可由县级财政风险基金按扶贫贷款发放额的 0.5%-2%予以奖励

34、;对于综合考核认定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 按核定损失额的 60%比例从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补助, 由金融机构承担 40%损失责任。三是开展金融扶贫信贷保险。贫困县可设立和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险业务, 通过保证保险为贫困户增信, 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 财政为贷款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帮助贫困户提升抵抗风险能力。参考文献1黄承伟, 陆汉文, 刘金海.微型金融与农村扶贫开发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扶贫模式培训与研讨会综述J.中国农村经济, 2009, (9) . 2姜爱华.我国政府开发式扶贫资金投放效果的实证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8, (2) . 3汪三贵.扶贫体制改革的未来方向J.人民论坛, 2011, (11) . 4杨云龙, 王浩, 何文虎.我国金融精准扶贫模式的比较研究基于“四元结构”理论假说J.南方金融, 2016, (11) . 注释(1) (1) 贫困发生率=年末区域内贫困人口/常住人口100%, 下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财会 > 财政/国家财政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