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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相关法规.ppt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707121 上传时间:2018-08-19 格式:PPT 页数:78 大小:2.1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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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报 告 及 监 测 相 关 法 规,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Center for ADR Monitoring of Guangdong,美国1994年住院病人严重ADR占6.7%,致死ADR占0.32% (106000) ;药源性死亡高居美国人口死亡的第4-6位,仅次于心脏病(743460)、癌症(529904)、中风(150108)和肺部疾病(101077)。,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ADR致死人数在2001年我国军队人员住院死亡谱中位列第二. 2001年军队人员住院死亡谱排序:恶性肿瘤:1025人,ADR: 958人,心血管病: 312人,脑血管病: 240人,支

2、气管炎: 139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目的,(1)尽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信号 (2)寻找药品不良反应的诱发因素 (3)探究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机理 (4)定量性地进行药品的利弊分析 (5)反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信息 (6)为政府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的起源,美国1906年纯净食品药品法针对假冒伪劣药品、食品等,要求药物纯净无污染,并未对上市后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作进一步要求。美国1938年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定上市前必须进行毒性试验,提高了上市前的审批标准,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的起源,美国1954年 、英国1964年 、瑞典1965年、法国1973年 、日本1

3、965年建立ADR报告制度,较早建立ADR报告制度的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 荷兰、新西兰、德国等国家。例如:美国医学会建立了针对某些药物的重症血液病报告制度,英国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黄卡制度(自愿报告制度)。,我国ADR监测的发展历史,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始于80年代。药品毒副反应报告制度,后改为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1989年,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成立1999年,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并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改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999年11月,法规依据的颁布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71条明确提出“国

4、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004年3月4日,修订后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常用的方法,自愿报告系统 处方事件监测(PEM) 医院集中监测系统 药物流行病学研究 强制性报告系统,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

5、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它法规关于药品ADR的相关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80、81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80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65条,我国ADR监测的新进展,与ADR监测相关的各种法规建设 ADR监测技术体系逐步完善 ADR病例报告数量成倍增长,反馈渠道进一步扩大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 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

6、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3月4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

7、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

8、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

9、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第三章 报告,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10、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 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

11、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

12、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第四章 评价与控制,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

13、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14、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

15、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厅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6、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协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规定的实施;(二)协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三)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

17、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四)配合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确认和处理;(五)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检查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和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六)对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处理。,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规定的实施;(二)指定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事务的具体部门;(

18、三) 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负责组织检查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五)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及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文件;(六)配合其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并检查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和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

19、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指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指导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工作; (三)承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并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报有关的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和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负责将社会关注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报告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文献资料的检索、收集

20、和分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的方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七)协同其它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调查、评价和确认;(八)转发和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七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级工作站由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建立,并接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技术指导,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一)检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并确认无重复报告;,(二)对收集到的报告表进行统计和编号,建立相应的报告登记制度;(三)及时向报告单位反馈收到

21、的信息,包括收到时间,报告例数,报告的完整、准确性等;(四)将接收到非电子报告表转录为电子报告表上报; (五) 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委员会负责本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一)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出的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分析、评价和确认提供技术指导; (二)协助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重点监测药物品种流行病学的调查和研究,并提供其它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咨询; (三)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教育、培训和编辑出版相关信息刊物及科普资料提供技术咨

22、询。,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关部门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关部门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网络体系。 (一)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

23、测工作小组,由主管业务的院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组成;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其中病床数在500张或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各业务科室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二)一级医院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业务科室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三)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的职责:(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24、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教育和培训; (三) 组织疑难病例关联性评价的研究和讨论工作,组织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学术活动和相关科研工作; (四) 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并执行处理决定;,(五) 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小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不良反应/事件临床资料的调查; (六) 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小组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药品药学资料的调查。 (七) 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和安全性的相关信息,负责制定本单位预防或控制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25、,同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三条 未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的单位,由企业负责人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本单位的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应处理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收集、核实、评价、统计和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各类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建立并管理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二) 对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提供监测技术指导和咨询; (三) 维护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运转; (四) 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和安全性的相关信息,负责将其向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

26、监测工作小组汇报或各部门、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通报。,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科室设置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应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报告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一) 应主动收集在本部门、科室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二) 获知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后,必要时可与发生相关不良反应/事件患者的经治医生以及药学部(药剂科)或相关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联系,获取该不良反应/事件的详细临床资料和相关药品的药学资料,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三) 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

27、相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四) 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和安全性的相关信息,负责将其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汇报或各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通报。,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关联性评价的能力。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具有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办公设备,如可上网的计算机和长途电话。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有明确的接收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地点、受理人员和联系电话

28、。,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患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及其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一) 入院须知中应有药品不良反应和报告制度的知识介绍; (二) 住院治疗的患者出院时,主管医生应在其出院首页等相关材料上记录患者住院期间所使用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 (三) 拟给患者使用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前,经治医生应给患者做客观的介绍,并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药品说明书或其复印件。,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其处理程序如下:(一)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告知本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二) 各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

29、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三)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并统计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疑难病例可提交本单位药品不良监测工作小组研究和讨论,按规定上报;(四)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应按规定将上一年度或前五年度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在每年一月五日前汇总并填写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其处理程序如下:(一)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告知本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

30、测员; (二) 各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 (三)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并统计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疑难病例可提交本单位药品不良监测工作小组研究和讨论,按规定上报。,第二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其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告知本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

31、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按规定上报。,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其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告知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二)各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并统计上报药品不

32、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疑难病例可提交本单位药品不良监测工作小组研究和讨论,按规定上报;,第二十四条 患者使用自行购买药品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可由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亦可由患者自行上报或选择最为方便的途径报告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二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因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引起死亡的病例和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报告时限:(一)按办法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二)3天内补充经调查和核实的信息上报所在地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级工作站; (三)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级工作站进行核实和评价后,

33、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 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理:(一)调查:根据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初步评价结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现场或病历调查,具体的调查内容另行规定;,(二)确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专家委员会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价并确认;(三)处理:根据专家分析评价的结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的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

34、卫生机构应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主管部门对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分析和评价。(一)提供药品批生产记录,并接受检查;(二)说明药品及原料的进货渠道、贮存状况,并接受检查;(三)提供相关药品的留样;(四)提供病历和药品说明书等相关的资料。,第二十八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培训项目纳入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继续教育内容。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办法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未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人员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密切跟踪和宣传国家药品不良反应通报

35、的有关信息,生产、经营或使用已通报品种的有关单位应对其进行重点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如申请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或停止药品销售或使用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及跟踪监测的结果,防止或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GCP认证及日常监管时,应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GMP认证及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十二条 医院制剂的有关药品不良反

36、应报告和监测参照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GSP认证及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核,并作为医疗质量评估的内容之一。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卫生厅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没有安全的药品,只有安全的监测通讯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2楼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邮编:510080 电话:(020)37886559、37886556 传真:(020) 37886559 网站:http:/ E-mail:,真诚感谢一切关心、支持、帮助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中心的各级领导、各位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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