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新模式发展问题探讨 车安华 马小林 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摘 要: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新模式, 不仅能够为创业期的小微企业特别是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直接投资渠道, 开辟资本节约、产出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转型升级之路。但从实践来看, 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不足, 参与方式相对单一, 自主创新能力欠缺, 商业银行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 也难以分享风险投资带来的高额利润。梳理投贷联动的主要模式, 系统剖析投贷联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提出推动投贷联动稳健发展的思路与策略。关键词: 商业银行; 投贷联动; 风险投资; 股权投资
2、基金; 作者简介:车安华 (1965) , 女, 辽宁丹东人, 高级会计师, 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实务;作者简介:马小林 (1981) , 女, 辽宁凤城人, 经济师, 学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理论与实务。收稿日期:2017-08-30Received: 2017-08-30我国经济正面临“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期, 国家正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大量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蓬勃兴起。为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3、,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 积极探索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 促进创业创新,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但整体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不足, 参与方式相对单一, 自主创新能力欠缺, 商业银行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 也难以分享风险投资带来的高额利润。为此, 有必要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探索投贷联动新模式, 发挥政府合力, 完善配套环境和激励政策, 适度放宽贷款用途, 以充分发挥投贷联动新政策的预期效应。一、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主要模式(一) 按照银行是否参与投资来分类, 可以分为“只贷不投”模式和“边贷边投”模式1.“只贷不投”模式“只贷不投”是指
4、商业银行通过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 由 VC/PE 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商业银行则只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合作机构性质的不同, 该模式又可分为政府合作模式和商业合作模式。政府合作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作, 对基金已投资或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同时由政府主导的专项风险准备基金或融资担保基金, 按照一定比例提供风险分担和潜在损失补偿。商业合作模式则是商业银行与商业性的VC/PE 合作, 共同开发目标客户, 并以“股权+债权”模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支持。这一模式为业内长期以来较为典型的投贷联动模式1。“只贷不投”模式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 在于可依托创业投资、股权
5、投资等合作机构的专业经验完成目标客户选择, 并在适度分散风险的基础上完成客户培育;同时合作机构的后续投资一定程度上锁定了重要的还款来源, 合作过程中还可衍生出股权基金托管、创投机构服务等其他增值业务。但该模式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企业往往难以符合传统的信贷准入门槛。2.“边贷边投”模式“边贷边投”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初创期企业提供传统信贷支持的同时, 通过第三方机构 (代持机构) 代为持有借款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认股权证, 从而以潜在的股权投资收益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手段。代持机构在认股权证的投资收益实现环节, 目前主要有借款企业管理层回购、认股权证转让、行权后卖出三种方式。
6、商业银行在收益确认环节, 主要通过与代持机构事先签订协议, 由代持机构按一定费率以支付财务顾问费等形式转回, 银行再以中间业务收入进行记账处理2。“边贷边投”模式下潜在的股权增值收益可观, 以投补贷, 能够缓解传统信贷模式支持初创期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 因此也逐渐成为业内主流的业务模式。(二) 按照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形式来分类, 主要分为选择权贷款模式、“基金+贷款”模式、跟贷模式以及“挂牌贷”“上市贷”等五种主要模式1. 选择权贷款模式银行在对客户提供贷款的同时, 由借款人及其股东通过特定的约定和安排, 向银行赋予一项权利。根据该项选择权, 银行指定的投资机构可在约定的未来一段
7、时间内, 以约定价格受让借款人约定数量股权。待借款企业公开上市后, 投资机构择机抛售股权, 银行机构与投资机构按约定比例分享股权溢价收益。2.“基金+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下,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计划等形式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同时对产业基金所投企业提供贷款融资。3. 跟贷模式针对银行合作名单范围的 VC/PE 等投资机构拟投或已投的企业, 在综合考虑投资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 以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资机构保证贷款等方式, 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短期融资。在这种模式下, 商业银行凭借投资机构的专业判断, 实现了对企业的甄别筛选, 同时也借助投资机构的外部增信适度降低
8、了对企业的授信准入门槛。4.“挂牌贷”“上市贷”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针对通过或拟通过上市 (挂牌新三板) 实现股权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债权融资支持。二、投贷联动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 业务开展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估值风险一是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而对于通过投资机构间接持股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二是选择权贷款存在法律风险和估值风险。一方面选择权贷款涉及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签订, 如果与企业直接签订, 则可能涉及过度收费或息转费等问题, 从而导致诉讼风险和政策风险;另一方面, 在与第三方投资机构签订代持协议时, 银行机
9、构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且转股时也面临估值风险3。(二) 金融经济环境制约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大量涌现、资本市场充分发展、大量创投机构的聚集, 是投贷联动发展的三个必要条件。从丹东辖区实际来看, 一方面资本市场不发达, 创投机构聚集效应不强;另一方面, 虽然中小企业众多, 但主要集中在传统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较为滞后, 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数量不足。2016 年, 丹东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 2.7%。(三) 银行现有模式理念尚不配套一是理念欠缺。与 VC/PE 等投资机构重视企业的成长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同, 目前
10、银行在贷款时, 仍以企业的过往业绩和还款能力、资产保障能力作为贷款的主要依据, 缺乏对企业未来的长远考察。二是内外部机制不完善。与其他贷款相比, 投贷联动业务的操作周期更长、出现损失的概率更大, 目前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考核激励机制并不适用, 客户经理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意愿不高。三是银行人才及技术储备不足。投贷联动业务的对象大部分是科技型企业, 其分布行业广泛、专业技术性强, 风险识别和控制的要求也更高, 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理论背景和行业从业经验的复合型金融人才队伍, 这对银行的人才储备提出了新挑战。(四) 利益分配不平衡影响银行的积极性在股权投资机构和银行同时对企业进行融资时, 投资机构作为股
11、权投资, 利用银行的贷款放大了企业融资杠杆并获取潜在的丰厚回报, 而银行在几乎承担相同风险的情况下却分享不到企业成长的额外收益。这导致承担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 挫伤了银行的积极性。(五) “代持模式”运作机制不顺畅首先, “代持模式”下相关交易链条面临重复征税。代持机构转让或行权实现的投资收益, 以及银行以财务顾问费实现的中间业务收益, 均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一定程度上大幅降低了股权增值收益, 削弱商业银行以“投”补“贷”的能力。其次,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的代持机构面临投资范围限制。实践中, 部分商业银行可通过集团内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新设投资子公司的路径实现迂回持股。但是, 一
12、方面由于境外和内地法律监管机制上存在一定差异, 这种“返投”面临诸多的市场准入管理和审批程序;另一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也面临一定的行业限制, 如电商、传媒制作、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电力热力行业等外商目前均无法进行直接投资, 因此该模式下的直投将存在较多的投资范围限制。三、投贷联动稳健发展策略(一) 在现有框架下鼓励银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银行机构转变风险评估理念, 对科技型企业的考察由以往重抵押、重过往业绩的“静态评估”, 向评估企业未来的“动态评估”转变。二是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分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组织, 探索建立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信贷审查评估标准和风险管
13、理体系。三是完善银行内部考核激励机制, 取消对单个项目的收益考核和风险责任追究, 以一定期限或板块的投资风险收益考核投资项目及相关责任人。(二) 开拓投贷联动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各类投资机构及政府引导基金、创业基金联动, 开展多层次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新设从事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在集团内部形成资源共享、风险控制、收益分享等机制安排, 实现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未来时机成熟时, 可适度放开商业银行对企业股权的直投业务, 探索试点允许商业银行以适当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投贷联动。(三) 整合政府层面的各类投资引导基金与银行形成合力一是对政府层面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14、、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进行资源整合,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扩大合作银行的范围, 建立客户的双向推荐及股权、债权对接机制。二是对于合作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 政府应在相应的基金托管等业务联动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四) 完善政府层面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通过完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体系, 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一是在政府合作模式的投贷联动业务中, 搭建必要的风险补偿池, 形成投、贷、保三维一体的扶持体系4。二是当前在筹建地市级政策性担保基金过程中预先完善制度设计, 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中的配套贷款给予政策倾斜, 在担保成数、分担比例、风险处置及补
15、偿程序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5。(五) 着力完善配套环境建设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 发挥财政杠杆效应, 完善科技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给予适度财政贴息, 提升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股权增值收益, 适度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 建议财税部门放宽税前核销条件。三是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建设, 积极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区域资本市场以及有公信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努力搭建金融创新生态系统。参考文献1魏国雄.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潜在风险及防控对策J.中国金融, 2016 (3) :42-43. 2王刚, 张文远, 陈忠强.投贷联动监管制度框架J.中国金融, 2016 (3) :32-33. 3赵洋, 周仁忠.以投贷联动促进创新发展J.中国金融, 2016 (3) :39-43. 4周伍阳, 李毅.供给侧改革下的中国资本市场建设:新常态与新动力J.征信, 2017 (1) :82-85. 5徐云松.我国金融行为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发展研究:国际经验与借鉴J.征信, 2016 (8)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