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湘 潭 电 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相关事项 的 事 前 认 可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经过认真审 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材料,对该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 方案 以及公司拟与湘潭电化集团
2、有限公司和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修订)、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事项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平、公 正、公开,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
3、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三、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 项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将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四、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10,000 万元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 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15,000 万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鉴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
4、未发生 变化,控股股东仍为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其已承诺认购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新股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免 于 以 要 约 方 式 增 持 股 份 的 情 形。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 发 行 有 关 议 案 时,关 联 董 事 需 回 避 表 决;同 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的签字页)刘恩辉 赵德军 文永康 2018 年 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