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 徽承义 律师事务 所 关于 天邦 食品股份 有限公 司 召开2020 年第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2020)承义法字第00237 号 致:天 邦食品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邦食品 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 邦股份”)的 委托,指派束 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 天邦股份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人 资格 和召集、召 开的程 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2、是由 天邦股份第 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 次股东 大会 出席人 员的 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 天邦股份 股东及股东代表 22 人,代表股份354,886,862股,占天邦股份总股份的 30.6035,均为截止至 2020 年7 月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天邦股份 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34
3、7,034,5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 人,代表股份7,852,359股,占上 市公 司总股 份 的 0.6771。天邦 股 份 部分董 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提 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2019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其中,2019 年度 监 事会工作 报告 由天邦 股份第七 届监事 会提出,其余提案由 天邦股份 第七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
4、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总 表 决 情 况:同 意 354,886,516
5、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81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总 表 决 情 况:同 意 349,540,68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6、所 持 股 份 的98.4936;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5,328,2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1.501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66,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9.3329;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1;弃权5,328,2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60.4640。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 表 决 情 况:同 意 354,868,616 股,占 出 席 会 议
7、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949;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346 股(其 中,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0.000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 意8,794,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29;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1;弃权346 股(其 中,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0.0039。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五、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