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未如约缔结是否能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2015 年 4 月, 李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某金融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后, 李某向该金融公司投递了简历, 应聘财务结算主管一职。经过多轮面试, 双方达成了录用意向。金融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向李某发放录取通知书, 通知其 2015年 6 月 8 日前往公司报到, 并签署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 元, 转正后工资每月 6000 元。李某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向原单位提出辞呈。原单位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为李某开具退工证明。6 月 8 日李某前往金融公司报到, 公司人事告知李某因公司原因无法录用李某。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2、, 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金融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损失?金融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也未实际用工。因此, 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司未录用李某并未对李某造成实际损失, 故公司无需对李某做出赔偿。李某认为:金融公司向其发放了录取通知书, 通知书上写明 2015 年 6 月 8 日前往公司报到, 并签署劳动合同。其正是基于录取通知书才辞去之前的工作。现在金融公司突然告知其不予录用, 给其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经审理, 判决公司承担缔约过
3、失责任, 酌定赔偿李某两个月试用期工资。律师点评本案是一则由录取通知书所引发的争议。本案例引申出了两个问题。其一, 用人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后, 最终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其二,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损失赔偿?我们先来谈一谈第一个问题。本案李某首先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不予受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虽然向李某发送了录取通知书, 但是在李某报到当日即告知, 公司对其不予录用, 并未实际用工。因此, 双方之间还未建立劳动关系, 故不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公司是否就不需要对
4、李某进行赔偿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之争议发生在李某与公司磋商期间, 劳动合同签订之前, 故适用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 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 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民法通则第 61 条第 1 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 42 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 李某通过了面试复试并收到了录取通知书, 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已达成了基本合意。而且李某基于录取通知书辞去了现有的工作。而此时公司拒绝录用李某,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应对李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 对这种损失的赔偿以合同成立的可得利益为限, 故法院依据录取通知书中的薪资酌定公司赔偿两个月试用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