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二十七章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二十七章山东公务员考试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二十七章56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6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56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56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56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56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567、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568、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569、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570、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的放弃须明示表示)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