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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与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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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与规制 【摘 要】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此权利,法律还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做出了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分析,总结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和实质要求,以期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与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93-0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

2、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存在的实质意义在于限定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是保险公司对于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因特殊原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情形。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理论上对明确的标准有形式说和实质说。所谓“形式说”,顾名思义,指用外观的方式证明履行了义务,表现在实务中,投保人如果在保险人提供的印有声明的投保单上签字就意味着其己履行了说明义务。所谓“实质说”,除“形式说”所要求的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而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3、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一、形式要求 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责条款明确了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标准、方式和法律后果,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做出了形式上的要求。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而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实质要求 (一)合法性要求 首先,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得通过其白行约定的条款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德国1976年通过的一般合同条款法中采

4、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方式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制,一方而对保险免责条款的定义、解释、能否订入等问题进行规定,另一方而对免责条款适用的诉讼程序做出了规定,而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没有关于限制或禁止免责条款运用的规定,这就导致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时任意扩大免责条款的范围,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而,我国立法机关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运用进行适当限制或禁止,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合理性要求 其次,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格式条款也不得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比如美国保险法上的合理期待规则,美国著名法官Ke eton在其1970年于

5、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险单条款不一致的权利一文中是这样描述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单条款的客观合理期待将得不到兑现和满足,即使尽力阅读保险单条款文义也不能支持这种期待”。合理期待原则,作为一种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思潮,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不一致时,要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内容所产生的客观合理的期待的角度来对条款做出适当的解释。法院应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期待,即使保险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清楚明确,并将该种情况排除在外般保人、被保险人的这些期待也应得到支持。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进行了限制,

6、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体现了其本质要求。 三、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及判断标准 (一)无效情形 免责条款的设置必须是合理的分担风险,如果保险人超出合理范围,滥用免责条款,那么该免责条款也属无效。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责任的加重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排除这二者之间通常具备一定的关联性。 (二)判断标准 如何判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或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依

7、法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有二:一是法律对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则保险人在制定免责条款时,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二是法律对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虽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设置的免责条款明显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索赔时设置过高的义务,且做出了对其不利后果的约定。 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研究,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了论述,希望对保险免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帮助,促使保险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摊动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稂文仲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J保险研究,2010(11). 2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M法律出版社,2010:59 3肖和保.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211 4于海纯,保险人说明义务程度标准研究J保险研究,2008(1)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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