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69585 上传时间:2018-03-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9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论专家与政府在血缘建构民族成份中的作用 张龙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历史与民族学院 摘 要: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的建构有着特有的政治属性。这其中政府和专家的作用很大。在我国现阶段一些汉族成员中, 存在着汉族成份重新被政治建构为少数民族成份的现象。这其中有着政府和专家力量的主导, 如何让政治建构更适合我国的民族政策, 其中的作用和意义值得探讨。关键词: 民族成份; 血缘关系; 政治建构; 作者简介:张龙 (1972-) , 男, 黑龙江大庆人, 博士,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历史与民族学院副教授, 著有陶彬与朝鲜族社会等。收稿日期:2017-03-16On the Effects of Experts

2、 and Government in Blood to Construct National CompositionZHANG Lo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Ethnology, Qiannan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Abstract: The nation is a historical category, and its construction has an unique political attribute. The government and experts played important roles

3、during the process. At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 some Hans were politically identified as the minorities. The government and experts played the leading role. How to make the political construction more suitable for Chinese national policy, which worth to be explored.Keyword: national composit

4、ion; blood relationship; political construction; Received: 2017-03-16人类在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血缘曾经起到主导作用。血缘往往是宗族认同的基础。由于人类交往的扩大, 基于文化认同的民族成为超越血缘关系的群体。而真正赋予民族成份的是来自于国家的确认, 这种建构的依据往往取决于专家学者的认识, 血缘往往成为民族成份政治建构中的焦点。在这种民族成份变化的建构中, 贯穿其中的主体是政府的政治行为。一、民族身份在新时期引发变化的源头我国对少数民族采取的是优惠加扶助政策, 是一种覆盖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群体的优惠政策。这个政策是逐步完善的,

5、 而其执行的前提是个体成员的民族身份确认, 这需要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得以确认, 再由各级组织加以配合才能更好地执行下去。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 基本上确立了国内各民族的成份。文革时期, 民族成份识别一度停顿。文革结束后, 国家民委与公安部开展了民族成份恢复识别政策。1981 年 11 月 28 日,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 对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群体提出了九条原则, 一些原则后来证明过于宽泛, 例如:“第一, 凡属少数民族, 不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份, 而申请恢复

6、其民族成份的, 都应当予以恢复。第三, 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第七, 凡个人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 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八, 一个村或一个地区的居民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 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方可办理”1106-107 第一条就给人以操作空间, 任何人凡属少数民族, 首先就带有一种自我界定的意味, 而且不受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第三条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依据隔代情况更改民族成份, 这种隔代往往可以通过上溯血缘来追溯。第七、第八条认定的部门属于基层, 基层部门直接面对当地社会个体以及群体, 缺乏验证的可调控性, 容易存在人情操作的空间。1981 年的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本意是好的, 但在

7、政策规定上忽略了地方政府、宗族精英人物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实际操作中不免有漏洞。此次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标准和执行力度简单易行, 引发大批汉族群体依照族谱等血缘关系上的证据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由于参与其中的数量巨大, 给各级民委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国家民委 1986 年 5 月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就有体现:“湘鄂川有些地区对更改为土家族政策掌握偏宽辽宁有些地区历史上汉军旗的, 只要本人愿意, 也改为满族”。1115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 许多地方出现了大规模更改民族成份现象, 而国家民族成份更改政策涉及到的最大群体, 恰恰是已经确定身份的汉族群体。这些汉族群体

8、更改民族成份的主导因素基本以血缘为依据, 并非是特有的民族文化特色。从民族融合的历史过程来看, 历史上周边众多的少数民族在接受了汉族的儒家文化后, 加入了汉族的群体中。今天的汉族从血缘上包容了众多少数民族的成份。基于不同目的, 大量汉族群体提出更改民族成份, 带来的问题是巨大的。它不仅仅涉及民族成份更改问题, 还涉及到民族优惠政策、民族认同重构、宗族情感等等问题。二、政府在民族成份建构中的作用(一) 中央政府对民族成份更改的影响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展的民族成份恢复识别政策本意是修补以往民族政策中的失误之处。在此过程中, 一部分个体成员的合理诉求得到了解决, 更多的成员乃至群体借助血缘关系

9、提出更改民族成份却成为新的问题。意识到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政策存在一定问题后, 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开始纠偏行动。1986 年、1989 年, 国家民委、公安部先后下文制止各地不适当更改民族成份的事情。此外, 在陆续下发的民族成份有关政策中, 对确定民族成份的要求也逐步提升。1990 年,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 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1124 从隔代依据具体转化为父母依据, 不再提及 1981 年发布的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内容。从 1986 年以来国家有关机关下发的文件中, 国家对民族成份更改的表述是清晰

10、的, 即拒绝单纯依据认祖来更改民族成份。在 20 世纪 50 年代的民族识别中, 国家领导人对这种认祖要求确认民族成份的现象已有过明示, 以国内犹太人后裔为例, 毛泽东主席在 1953 年就曾在中南海召开过有关座谈会, 座谈会达成结论是:“中国有犹太人后裔, 但是, 没有犹太民族。”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也曾有过专门批示:“开封犹太人已经在几百年中被同化, 再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民族的特点, 承认他们为犹太民族缺乏依据”279。这也表明一个态度, 少数民族后裔与少数民族成份不能等同。2009 年, 媒体曝光了一些重庆高考学生为了谋求高考加分, 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更改了民族成份, 这一事件引发了

11、社会舆论对更改民族成份现象的关注。也让更多人探讨民族成份带来的额外利益问题。国家民委联合教育部、公安部专门下文要求制止并惩处民族成份更改中的弄虚作假问题。2014 年 12 月 2 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 就民族成份问题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提出“公民隐瞒真实情况, 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变更民族成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力求将变更民族成份的问题落实为法律角度, 杜绝一些非法谋求改变民族成份的事件。从上述国家政策的梳理中, 容易产生一个疑问:20 世纪 50 年代到 80 年代初, 容易贯彻下去的政策, 为什么到了 2

12、0 世纪 80 年代后, 反而出现了种种异议呢?以至于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惩处呢?在民族成份更改过程中, 如何确保中央政府的政策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是值得社会思考的一个问题。(二) 个别地方政府对民族成份更改的影响从法律意义上来看, 民族成份是官方给予个人的一种身份界定, 这种身份界定是从出生就被赋予的。由于多种因素影响, 一些群体、个人在成人后, 通过种种途径对原有的民族成份提出更改。因为官方的方式是有法律保障的, 而私人的方式仅仅是自身认可的。不难理解, 为什么更多的群体孜孜不倦地谋求官方的认可。而这种事后更改民族成份的方式, 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 这就存在多种不符合国家明文

13、规定的现象, 之所以能成功大都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有关, 也可以说基层政府负责人员的掌控因素很重要。尽管国家民委、公安部已经下发了制止民族成份更改的政策规定, 由于地方政府在更改民族成份上具有的便利条件, 上级政策在执行上出现了偏差。个别地方政府在民族成份更改过程中起到了政治建构的作用, 即出面依据血缘等因素主导当地大批民众更改民族成份。以下是三个地方突出的民族成份更改事例:(1)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满族人口在 1984 年短短两个月, 人口比例居然能增加“19.18%”。4 (2) 河北平泉县 1953 年民族成份识别后统计人口中满族人口比例占当地人口比例不到 4%, 到 1992 年居然达

14、到“27.9%”。511-12 (3) 吉林伊通县满族“大约 20%到 30%是更改过民族成份的”6190。这三个地方更改民族成份的满族成员从多方面来看, 并不具备真正满族的民族特征。他们所自认的少数民族特点也不被专家认可, 地方政府主导的民族成份更改大都上溯至历史上或多或少拥有过的满族血缘关系上, 甚至是附会上的血缘关系。在有关民族识别上, 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甚至亲自出面, 陪同进行识别。例如:2006 年, 对于当地部姓蒙古族后裔鉴定上, 即有“在鹤峰县民宗局副局长朱孝亚的带领下”7, 专门前往内蒙古去寻求鉴定的报道。事实上, 一个地区大批更改民族成份事情的出现都和当地政府的支持有关。一

15、些地方政府之所以乐此不疲地参与到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 有两点原因:一方面进行民族成份更改的主审部门在地方, 如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中的第七条对所应该核实的部门限定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部门仅仅为“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这两级部门即可处理一个民族成份更改问题, 表明此项活动成本不高, 利于操作。四川省北川县2003 年成立羌族自治县就是一个例子, “在政府默许下”8138, 许多人更改了民族成份。2009 年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三部委办公厅下发通知, 才将更改民族成

16、份的申请、审核单位修订为“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之后再“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9。这次变更民族成份的规范手续, 其审核变更的机构级别集中在市一级机构。出于地方关系的角度, 民族成份变更的程序尽管上升到市一级, 但由于县市垂直管理的因素, 两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连接紧密, 其活动空间很大, 容易人为操控。另一方面,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有专项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该项政策的出发点是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 但是获得这笔经费对地方政府有着一定的吸引力。其次, 相关的一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吸引地方政府的着力点。再次, 民族

17、地区的政府工作人员需照顾民族区内的各民族, 行政一把手按照规定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这些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都是有一定吸引力的。以江西金竹畲族乡的申报为例, 为了谋求建立民族乡, 虽然金竹乡的畲族人口数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远远不符合民族乡设立的标准, 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地方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 在 2002 年, “成功地获批成立畲族乡。”10仅仅 10 个月时间, 该乡畲族人口从 5%达到 30%, 这未免有些太夸张了, 只能证明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有关中国民族乡的统计中, 有这样一组数字:115 4表 1 中国民族乡成立年代及数量统计表 下载原表 从统计中可以看到, 各地民族乡成立的年

18、代主要集中在 20 世纪后 20 年, 颇有突击性质。一些民族乡的达标工作, 难免与江西金竹畲族乡申请的动作类似。再有,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谋求相应“政绩”, 夸大其词, 不惜制造一些虚假新闻。1989 年国内频频炒作的有关 2000 多年前消失的古罗马军人在中国甘肃被发现一事即属于地方官员主导下的炒作, 其目的是制造旅游热点, 并一度被许多人信以为真。经过多地进行的基因检测, 关于“永昌的骊人绝大多数有欧洲人的血统, 但事后证明都是毫无根据的编造。”12出于“政绩”目的, 一些地方官员主导了当地民族成份更改事件。从某种程度上来看, 这种谋求成为民族行政机关的“政绩”, 对原有的国家扶助民族

19、地区的“蛋糕”重新分割, 分割的群体增加了, “蛋糕”并没有增大, 必然影响真正民族地区的利益享有。从本质上来说, 这些制造虚假民族成份的地方政府, 他们侵夺了同样情况下其他地方政府的利益, 也违反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但这些官员并未因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某种程度上, 他们的行为成为后来者效仿的对象。此外, 一些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在民族成份识别上的态度不一致, 所带来的后果是国家政策执行的走样。曾有学者调研指出, “贵州省在历史上都把穿青人作为少数民族对待, 这种与中央不一致的做法也给了穿青人一种强烈的暗示, 即穿青就是少数民族”13103。不同地方政府在更改民族成份时执行的“异化标

20、准”, 难免给一些个人和群体带来更改民族成份的“口实”。不符合规定的官方更改民族成份的第三、四种情况, 即个人误解国家相关政策、私人关系 (如亲朋、非法贿赂等) 进行的更改民族成份, 都涉及到地方政府相应部门官员在依法行政职能上的缺失。这种依法行政职能的缺失, 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 一方面涉及腐败, 另一方面起到反常的推动作用, 变相鼓励一些个人或群体采取类似的方法去更改民族成份, 这种现象必须受到重视。三、专家在民族身份建构中的作用(一) 祖源鉴定的促进作用现实社会中, 选择更改民族成份的以汉族群体为主。他们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依据主要是认祖, 通过族谱一类的文物来证实祖上的民族成份, 进

21、而申请更改自身的民族成份。对于祖源的鉴定来说, 许多群体由于对相关领域研究的缺乏, 不可能通过论证得出准确的答案。许多民族口头传承的一些典故、人物事迹, 只有经过专家的考证、解读, 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其真实性的一面。对于祖源考证来看, 口头传承虽然承载着真实的一面, 但需要通过相关实物、文献记载, 方可以印证其宗族祖源的历史事实。这些方面的考证涉及到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文献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及实践知识, 而这些知识是宗族个体所不具备的。所以, 祖源鉴定最后的印证, 离开专家的系统论证就失去了权威性。例如:湖北鹤峰县部姓宗族认为他们是成吉思汗的后裔, 他们的祖源验证在专家的论证下获得

22、认同。2006 年 8 月 21 日, 部姓家族成员在内蒙古自治区民委请两位当地专家查看他们的家谱来验证他们是成吉思汗后裔中的那一支系。“两位教授肯定了他们是镇南王之后”7。从现有发现资料来看, 内地蒙古族后裔很多, 也发生了众多依据族谱寻求专家鉴定的事例。近年来, 随着祖源考证的流行, 专家在祖源鉴定上也显得活跃, 既有学术研究的需要, 也有经济上的需要。限于专家水平、邀请考据群体自身准备条件的因素, 各地专家在同一群体的祖源鉴定上, 往往也有不同。任崇岳、白翠琴在中国北方游牧民族源流考中就曾指出个别专家在祖源鉴定中的问题。例如:河南濮阳市清丰县和安阳市内黄县等地近 30 个村庄的董、李、马

23、、关、陈五姓万余村民, 认为自己是成吉思汗后裔一支的“四拖王铁木黎”后代。根据家谱及相关资料, 他们认为铁木黎“做过元朝御史中丞河南行省右丞, 确实在中原生活过”14。这个结论得到了内蒙古相关专家的认定。对于这个看法, 任崇岳教授判断其中疑点就有:一是豫王的官职问题, “如果铁木黎真是豫王阿忒里纳失里, 元代亲王不兼地方官”;二是豫王流落中原与历史记载史实不符合。“他从江西调往云南, 再调往西北, 从未到过河南”15392-393。两方学者在这个鉴定中就存在明显的不同。当然, 社会经济的大潮也会影响一些“专家”的鉴定结果, 至于是否会出现为家谱“背书”的现象, 也是耐人寻味的, 毕竟古代修订家

24、谱的文士, 就有秉承客户的意愿, 将其祖上攀附到某某名人之例。而这类专家的鉴定结果, 某种程度上对一些宗族群体的认识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当前对祖源鉴定普遍认可的是基于生物学基础上的 DNA 鉴定, 著名的 DNA 检测事件, 除了达斡尔族与契丹人的血缘关系外, 复旦大学课题组对曹操家族 DNA检测事件极具特色。这类 DNA 鉴定具有科学性, 能有效地证明宗族群体与先祖之间的血缘关系, 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就对样本的确定性提出质疑, 认为:“如史料或实物无法证明此人与曹操有血缘关系, 就无法与曹操联系起来。”16不同专家的论证从自身的领域来看, 也各有不同。基于生物学基础上的

25、 DNA 鉴定可以保证结果真实, 前提是选取的样本必须准确。一个事实是, 祖源鉴定的群体大都采用的是专家文化上的考证, 极少有采取 DNA鉴定的方式进行证明, 固然有鉴定成本、样本选取的因素, 也有着心理上自我矛盾的因素, 担心这一权威性论证的结果如果同预期的想法有出入, 对个人乃至宗族的影响会是巨大的。在祖源鉴定上, 尽管存在着许多争议, 但专家的意见还是得到尊重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在许多民族成份更改事件中, 专家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可忽视。综合起来, 专家所起到的作用主要有:1.文化上对祖源的认定。2.出具专门的鉴定文书。3.鉴定结果成为一种证明。在同任崇岳教授谈论中牟“校姓族源认定书”

26、的作用时, 任崇岳教授表示:他们为中牟县校姓宗族出具的“校姓族源认定书”更多的是文化意义上的鉴定, 而不是民族成份的鉴定, 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 经过专家鉴定后的一些群体, 除了依据专家鉴定来证明自己祖先外, 还依据专家鉴定的结果申请了民族成份更改。从这个角度来看, 专家鉴定就具有了另一重法律的意义。专家鉴定的角度不同, 依据的文献资料不同, 得出的结论也有差异。地方政府同中央的不同考量, 这也使民族成份的更改问题一直存在。从某个角度来看, 大规模的民族成份更改既然已经结束, 除新生儿依据父母血缘确定归属的民族成份外, 地方各级机构就不应该再拥有民族成份更改的职责, 各级专家祖源鉴定的结果也

27、不再是更改民族成份的依据。(二) 国家民族成份更改政策的支持者国家民族成份更改政策在 20 世纪 80 年代曾一度放开, 引发了一定规模的更改民族成份的现象, 出现了许多群体的集中申请。这种申请大都集中在汉族群体中, 所凭借的依据即为相关的族谱、文物等, 给国家的民族工作带来很大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民族学与人类学原所长杜荣坤教授在 2012 年10 月 18 日河南省中某县参加当地校姓宗族的“族源认定会”上就此问题做了专门阐述:“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 国家相关部门召集专家对大批群体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现象进行研究, 与会专家们从多方面进行研究, 给出的政策意见是:对于已经不具

28、备特有民族属性的群体, 依据族谱等证明材料提出的民族成份更改要求, 不再受理。个人的民族成份主要延续直系父母”。专家给出相应意见以后, 国家民委、公安部在 1986 年、1989 年两次联合下发了文件, 开始制止这类依据族谱更改民族成份的现象。这两次下发的文件都批评了地方政府、个人群体在更改民族成份过程中, 用家谱等方式证明祖先是少数民族, 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现象。国家民委、公安部的文件已经明确排除从血缘角度出发, 但没有民族特征却想依据家谱等证据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做法。然而, 一些个人、群体, 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 主导的一些更改民族成份现象并未因此停止, 在个别地方还在延续。更

29、改民族成份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的现象, 陆续被许多从事田野实践的学者所发掘, 相关的论文、调研报告很多。其中, 揭示一些异常的民族成份更改的事例:(1) 河南邓州市出现了众多的高山族, “1982 年的人口普查中该市仅有高山族1 人, 到 2000 年更增加到不可思议的 830 人”。 (2) 2000 年, “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的高山族人口成为仅次于河南邓州的第二大高山族县级聚居中心。”17分析这两个事例, 可以看出许多疑点:高山族主体集中在台湾岛内, 目前分为16 个不同族群, 各有各的特色。远离台湾的河南、河北省居然短期内出现了这么多的高山族人口, 其真实性必然大打折扣!再有, 江西

30、金竹畲族乡申报过程中畲族人口增长事例也是学者探讨的一个焦点。这些事情都发生在国家民委 1990年多次严格要求管制不合理民族成份更改的要求后, 值得深思。对比这三个事例, 不同之处在于, 畲族乡申报成功了民族乡。许多学者调研发现:这些申报少数民族的群体中, 许多申报者的情况明显区别于所申报的民族成份。这类申报活动依然能堂而皇之地进行, 其背后离不开地方政府同申报群体的合作。实地进行田野调查的学者们对此类现象都表示担忧, 有的学者认为, 许多人对民族的认同已经脱离了民族含义的真正本质, 只是期望利用血缘等关系作为依据, 谋求一个国家给予的合法民族成份, 获取更多的利益。作为学者来说, 他们希望国家

31、民族成份更改政策能具有更加严密性, 堵塞个别人、个别群体、个别地方政府谋求利益, 对民族成份进行政治建构。这些都体现了学者所带有的国家使命感以及责任感。结语综合分析, 现有的民族成份识别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依据血缘关系进行建构依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这些问题中, 政府和专家在民族成份鉴定、识别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中央政府特定部门在指定民族识别政策时, 往往要征求有关专家、地方政府的意见。由于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专家和地方政府基于不同角度, 在民族识别工作中也往往体现出不同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基于谋求地方利益最大化, 为了获得更多的民族优惠政策, 甚至会制造虚假民族成份。一些专家基于某些个人

32、因素, 也往往会对一些群体做出相应的鉴定。过多不恰当地更改民族成份现象, 一方面分薄了民族优惠政策对真正需求帮助的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破坏了我国现有的民族识别政策的正当性、公正性。自然, 更多实事求是的专家对民族识别工作中出现的异类现象表现出了深刻的认知和担忧, 中央政府特定部门从专家的分析中、现实实践工作中, 也认识到政策执行中的一些失误, 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但这类补救措施尚缺乏有效的监督、执行力度, 需要进一步地修正。参考文献1国家民委办公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 1997. 2刘晓航.流散中国的犹太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4

33、. 3温如军.隐瞒实情变更民族拟追刑责N.法制晚报, 2014-12-02 (A20) . 4刘正爱.“民族”的边界与认同:以新宾满族自治县为例J.民族研究, 2010 (4) :54-63. 5金彦龙.民族身份背后的利益诉求:以部杖子满族乡民族成份恢复与更改为例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 2011. 6关凯.族群政治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7. 7胡俊杰.他们是成吉思汗的后裔:探访鹤峰中营乡三家台蒙古族村部氏家族N.恩施晚报, 2006-09-28 (6) . 8韩刚.中国民族优惠政策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 2012. 9鱼波.公民个人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政策的历史和现状J.今日

34、民族, 2012 (2) :47-51. 10董建辉, 林宏杰.工具主义考量与民族身份的界定:一个畲族乡的成立所引发的理论思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8 (3) :27-31. 11铁木尔, 赵显人.中国民族乡统计分析与对策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2. 12汪受宽.古罗马军团东归伪史案的终结J.西北民族研究, 2013 (1) :16-26. 13杨然.穿青人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 2006. 14李长需.揭秘中原村落成吉思汗后裔N.东方今报, 2007-11-03 (22) . 15任崇岳, 白翠琴.中国北方游牧民族源流考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12. 16张春海.“曹操家族 DNA 研究是否靠谱”再起波澜:还原历史原貌需辨“众家之言”N.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11-25 (A03) . 17马骍.民族的认同与“识别”: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高山族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 2013 (4) :12-19. 注释(1) (1) 注:个人认为应为“祖源认定会”, 文中一些地方, 尊重会议名称依旧引用为“族源认定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期刊/会议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