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议清朝书吏与司法 【摘 要】在官之人以治其房科之事曰吏。清朝书吏地位低下,却能肆意为患,几次整治皆无法肃清。书吏掌管清朝文书案卷,对清朝司法产生的影响无法估计,对比他与现代书记员的工作,可以对书记员改革进行思考。 【关键词】书吏;司法;文书;书记员 自清朝开始,科举制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天下文人尽皆货与帝王家,榜上有名的士子却鲜有实干之才,故而清朝产生了庞大的书吏集团。晚清郭嵩焘说过:“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
2、共天下耳。” 1 一、书吏概述 书吏一职古已有之,其名称来源大约是古代所谓的“府史胥徒”。负责管理文书档案。秦代,郡级官府的书吏有主记室、掾史等,县级官府设有主吏、狱掾、仓吏等。汉朝开始,吏的种类及数量开始增加,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吏,主要分为掾、史、属。他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且汉以前,官与吏区别并不严格。 魏晋南北朝,世家门阀兴起,贵族把持朝政,寒门子弟入仕艰难,书吏地位明显下降。隋唐以后,科举制兴起,由吏升官一途愈发艰辛,至宋代,胥吏卑贱如仆役,权力却极大,乃官府办事的实权派,书吏之祸已可初见端倪。金、元时期,吏的地位得到空前提高,大部分吏通过比较宽松的吏考制度,都可以顺利进入官的行列。 明朝恢
3、复唐宋贱吏的旧习,书吏政治地位大跌,吏员升官无望,转而舞弊谋利。发展到清代,书吏的社会政治地位降至极低,他们只是官府的办事人员,并无决定任何事务的权力。薪俸被取消。正是书吏这种特殊身份,才致使其开始大肆收受贿赂,恣意行事,为患清朝司法,尤其是文书方面。清代统治者还要求地方衙门官员是“全能型”人才,必须事必躬亲,“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凡养老、祈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贫穷、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阙职而勤慎焉”。政务疲繁而又分身乏术的地方官员不得不使用幕友、书吏来出谋划策,佐治文书。2这样就形成地方政府中庞大的书吏集团。更甚者,还有众多的编外书吏。 二、书吏之患 其一,书吏工作神
4、秘化。清朝法定书吏在编人数并不多,他们掌握了繁多的文书档案,并且努力保持这种优势,外人根本无法窥见其中意思,以京内阁部院衙门为例,“各部司官,不习吏事,堂官无论已”,“司官欲检一案,每以属书吏,必援例,必检例案。而例案之堆积,高于屋齐,非熟手未从得一纸。” 3书吏的任职虽有规定五年一任,但实际上通常是由老书吏教授徒弟由其继承,甚至是世袭罔替,保证书吏对档案的控制,长官凡有事问书吏,百姓自然没有可能去接触档案,书吏自然可以任意妄为。古代中国对档案的管理没有统一方式,每个书吏自成一系,想要了解更是难上加难,所以书吏集团益发神秘。 其二书吏欺上罔下,破坏律法。清朝在刑事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律例执行。大
5、清律例“刑律?断罪引律令”条明确规定:“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刑案汇览卷三十七还记录了皇帝上谕: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军流以下之人错拟斩绞者,府州县官降三级调用。4查找律例及书写判词等事务等经常由书吏代笔,更兼清朝官场腐败,后期买官之事盛行,不乏目不识丁的长官,作为副手的书吏就自然顺理成章的把持断案之事。地方书吏借此大肆敲诈,而刑部掌天下刑名,审结重要案件,地方官员若不打点,难以结案尚算轻,重则发回重审。书吏在此“居功甚伟”。 其三,书吏对文书档案肆意删改,保管不力。书吏本职是对档案的管理,这项工作的酬劳并不符合他们进入这个行业的付出,所以正职被弃之脑后。
6、清朝文官办公条件本就艰苦,而本身又对文档管理缺乏系统的管理,所以文档存放之地就十分不利于保存,大量文件随意积压,书吏无心管理。宣统元年,“会溥仪嗣位,载沣摄政,令阁臣于库中检清初摄政典礼旧档”,“阁臣未检得”,竟然“妄奏库中无用旧档太多,请予焚毁,以得旨允行”。由此,可见一斑。 文档本身就已经缺乏管理,书吏为其自身利益,更是经常对文档进行删改,“颠倒是非,移易黑白”。其手法除了江浙一带惯用的水补掇之法,挖补法更是堪称一绝。江浙奸吏常用水补掇之法篡改文档,将重要钱粮数字、年月进行涂改,字面上不留任何痕迹,唯将文档向着阳光仔细察照,能看出涂改处纸的文与原纸不续,很难觉察。5以甲物替乙物,偷换死刑犯
7、等填白鸭之事屡有发生,方苞的狱中杂记中也有记载。 书吏的设置起初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从书吏延续的时间来看,他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一个无用的官职不会从有记载的周朝延续到清朝,但其社会地位每况愈下。到了清朝,书吏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差距愈加明显,郑观应在论及书吏之弊时指出:“官有升迁,吏无更换,况既援于事权,又复限于资格,虽有才艺,荐达无由,而月得食纸张之数,为数甚微,若洁己奉公实无以自给。” 6清朝视书吏为仆役的管理体系就形成书吏实质掌握了巨大的权力却没有名利的奇怪地位,在这种现实下,要求书吏公正守法,廉洁自律几乎是不可能的,况且清朝官场本身就腐败至极,而书吏的任职条件又不强求其自身素质,书吏就逐渐
8、开始变质。 清朝司法行政合一,而通过科举为官的官员身登甲第,不知兵马财赋,如此情况下,地方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就不得不倚靠书吏和幕友,即使主官本身有才干,但是清朝断案注重旧例,又因为满蒙汉各色人的区分对待,导致清朝则例大幅增加,判案难度无形中增加很多,根本无法舍弃书吏。司法行政大小事情“惟以例案为凭”。对于这些“成法”、“旧章”、“例案”之类,不谙吏事的官员往往一知半解一筹莫展,稍不留神就会违例触法,轻者革职参官,重则身陷囹圄。基于自身休戚得失,他们只得“奉吏如师”、“惟吏是循”,任其变幻那些舞弊之书。7 中国古代一直没有专业独立的司法官员,在幕后提供参考的书吏在主官强势的时候或许不能任意决定,但
9、是利用自己对律法的熟悉以及文书上的便利,完全可以帮人规避风险或是陷害无辜者入狱,又因书吏掌管文书档案,即使是日后想要重审案件,书吏也完全可以通过对档案的篡改毁灭证据。 书吏既掌文书又管档案的双重职责使得他对司法的影响很大: (1)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书吏在台前扮演记录者,因为没有独立的裁判者,行政长官又事务繁忙或者不通判案,往往无人去细看书吏的记录。凭借对则例的熟悉以及档案的精通,书吏又是幕后的出谋划策者,有些官员甚至任书吏左右判案结果;在最基层的知县在审理案件后,要将案件移交于自己的上级(知府)。知府要通过复查卷宗、预审被告,对案件进行复审。然后再将案件移交巡府。巡府也要复查卷宗、预审被告,对
10、案件进行复审。 一般的案件,复审到巡府即止。那些可能处以死刑的案件,巡府还要上报刑部,由刑事复审后,再于奏请皇帝批准。复审程序看上去规定很详细,但是实际执行却漏洞百出。特别是复审中上级的首要审查依据就是卷宗,卷宗自然是由书吏一手把持,在上文中也提到即使是死刑案件的审核其文档也是经由书吏整理之后再由刑部官员处理的,书吏想要从中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并且不被追究是很容易的事情。 (2)案件审结完毕存档之事由书吏操作,清朝的档案存放条件本身就十分简陋,书吏在其位却不谋其事,任由档案堆积,旁人无从窥视;更有甚者,为了自保或者谎报经费,书吏经常随意篡改、焚毁档案,如乾隆时期的四川巴县和甘肃布政司,咸丰年间湖
11、北衙门乃至户部档案房都发生过档案被毁的一干二净的事情。 三、与我国书记员的比较 书吏对清朝司法的影响尤其是在文书档案上应该是说弊大于利的,我认为这其中的原因之一时缺乏职业化的法律人员。我国古代历来没有专业化、独立化的司法体系,又因为朝廷对官员的考核只重视刑事案件,导致官员只重刑事轻民事,而刑事审判中又出于对律法的不熟悉就只能请教书吏等辅佐仆役,大清律集解附例规定刑事案件审判要严格按照成文法,若故意错引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刑部书吏虽然不是主官,但是所有文书评语都是由其一手操办,甚至宣读也由其进行,刑部审理的官员或许连书吏整理的文册都不会详加翻阅。书吏拥有的权力足以偷天换日,况且书吏掌握档案保管,若是
12、主官事后想要查阅,书吏也早将文书修改完善,清朝书吏对文书档案的修补手法堪称一绝。另外,清朝对书吏的工作缺乏监督,更使得书吏为所欲为。 书吏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和现代书记员是相似的,以我国书记员为例,其关于文书记录与档案管理的工作就和书吏重叠。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为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同时随着法学教育的普及,书记员的专业性得到了显著提高,各个地区也在尝试着进行书记员改革,但是关于书记员的管理仍然存在着某些和书吏相同的弊端。 书记员改革之前,书记员通常被看做未来的法官,这样的发展模式就使得我国缺少专业的书记员队伍;改革之后,法院书记员就实行单独管理,实行聘任制。书吏在某些情况下基本相当于现在
13、的聘任制书记员,而且现在的书记员队伍中并不乏高学历人才,法院实行单独管理之后书记员虽然最高可以升至正处级,可是一个拥有高学历的专业人员怎么会愿意屈居于书记员一职。起码从现状来看,书记员并不需要非常高超的技巧。书吏正是因为升迁无望才开始其谋财之路。 现在书记员缺乏的状况依然存在,一个书记员往往担任多个法官的助理,有法官开庭时甚至找不到书记员做记录,书记员如此繁忙的工作并并不能够得到与之相等的报酬,书记员通常被认为是法官的附属,并不能从社会中得到与法官相同的认可与尊重,辛劳的工作与社会认可度不成正比,也间接导致了我国缺乏专业的书记员队伍,大部分书记员都将书记员的工作看做法官的跳板,书记员审书合一,
14、职责不分。8这一点和清朝书吏有诸多重合之处,书吏自明朝时即被文人士子不屑,地位如仆役,清朝更甚,但其工作之重要,权力之大却远非仆役能比,自身的实力9与社会的评价大相径庭,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书吏的畸形发展。我国书记员的改革制度也可借鉴此处,注重书记员的社会认同感,培养专业性的书记员,而非任何人都可甚任,仅是成为法官之前的跳板。反思历史,问题似乎并未解决。 【参考文献】 1屈辉.“官油子”是现代版“滑吏”J.紫光阁,2009(5):58. 2刘安石.清朝地方衙门文书档案工作者: 幕友与书吏J.档案与建设,2008(7):11-12. 3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弊防治思想及其变化J.社会科学,2009(6):142-151. 4李永贞.刍议清代律例条文的变化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10-113. 5周雪恒.中国档案事业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01. 6刘彦波.清代书吏以文档谋利弄权原因探析J.档案学研究,2007(2). 7张锡田.论清代文档管理中的书吏之害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8刘武俊.我国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及其变革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报,2003(4):34-37.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