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事 务 所 关 于 荣 盛 房 地 产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司 2022 年度第 三次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法 律 意 见 京 天股 字(2022)第 4 64 号 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 盛 房 地产 发 展 股份 有限 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度第 三 次临 时 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在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 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2、”)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 定,就 本次 股东 大会 的 召集、召开 程序、出 席 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 所律师审查了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董事会第 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 议
3、决议 公告、荣盛 房地产 发展股 份有限公 司 关于 对外担 保的公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续签的 战略合作协议 的公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关于召开 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证 券 法、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4、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试 行)等 规 定 及 本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进 行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准 确、完 整,所 发 表 的 结 论性 意 见 合 法、准 确,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任。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法
5、律 意 见 作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的 法 定 文 件,随 同 其 他公 告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以 下 简 称“深交所”)予 以 审 核 公 告,并 依 法 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 所 律 师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对 公 司 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 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通过指
6、定信息披露媒体 分别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9 日下午 3:00 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 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
7、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的 人员 资格、召集 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91,403,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89%,其中:1、根据 出席公 司现场 会议股东 提供的 股东持 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8、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40,425,57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3265%。2、根据 深圳证 券信息 有限公司 提供的 网络投 票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977,71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 代理 人)以 外 其他股 东(或 股 东代 理 人)(以 下简 称“中小 投 资者”)6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1,103,413 股,占
9、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3%。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表决 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10、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为广州昊博益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6,527,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5%;反对14,864,854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7859%;弃权10,900 股,占出
11、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06%。其中,中 小投资 者投 票 情况为:同意36,227,659 股,占 出席会 议中 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09%;反对14,864,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878%;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表决结果:通过(二)关于为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6,527,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5%;反对14,864,854 股,占 出 席
12、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7859%;弃权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06%。其中,中 小投资 者投 票 情况为:同意36,227,659 股,占 出席会 议中 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09%;反对14,864,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878%;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表决结果:通过(三)关于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续签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耿建
13、明、荣 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家立、刘山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1,630,984 股,占 出席会 议非 关联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 股份总数的61.8960%;反对19,465,229 股,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899%;弃权7,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其中,中 小投资 者投 票 情况为:同意31,630,984 股,占 出席会 议中 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960%;反对19,465,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99%;弃权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14、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_朱小辉_ 经办律师(签字):_孙春艳_ _ 高媛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 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