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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7实益达: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21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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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 京 德 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 圳市 实益达 科技股 份 有限公 司 2022 年 度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1 北 京 德恒(深 圳)律师 事务 所 关 于 深圳 市实 益达 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见 德恒 06G20220158-00006 号

2、 致:深 圳市 实益 达 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 第二 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召开。北京 德恒(深 圳)律师 事务 所(以 下简 称“德恒”)受公 司委 托,指派 唐永 生 律师、郑珠 玲律 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 了本 次会 议。根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以 下简 称“证券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规 则(以 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3、公司章程”)的规 定,德恒 律师 就本 次会 议的 召集、召 开程 序、现场(视频)出席 会议 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三)深 圳市 实益 达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第 六 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 决议;(四)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五)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4、关于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2 公布的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关于 召开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 供的 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 材料、口头 证言 均符 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的要

5、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 股 东大会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出席 会议 人员 资格、召集 人资 格是 否合 法有 效和 会议 的表决 程序、表决 结果 是否 合法 有效 发表 意见,不对 本次 会议 审议 的议 案内 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 分的 核查 验证,保证 本 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

6、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德恒 律师 对公 司本 次会 议的 召集 及召 开的 相关 法律 问题 出具 如下 法律意见:一、本 次 会 议的 召集 及 召开 程序(一)本次 会议 的 召集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3 1.根据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

7、的 公司 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 十 四 次 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 在巨潮 资讯 网(http:/)发布了 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 开地 点、会议 登记 方法、会议 联系 人及 联系 方式 等,充分、完整 披露 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8、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本次 会议 的 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 表决 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 的方式。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 期四)15:00 在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 10 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 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9、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2.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 工作人员 当 场 对 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 的 情 形。德恒 律师 认为,公司 本次 会议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地点、会议 内容 与通 知所 告知的 内容 一致,本次 会议 的召 集、召开 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 会规 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出 席 本 次会 议人 员 及会 议召 集人 资格

1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4(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2,123,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25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股 份数 为241,395,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998。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 或 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

11、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8,000 股,占公 司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0.126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 网络 投票的 中小投 资者 股东及 股 东 代 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3。(二)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德 恒律 师以 现场 或视 频的 方式 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12、的合法资格。(三)本次 会议 由公 司董 事会 召集,其作 为本 次会 议召 集人 的资 格合 法有 效。德恒 律师 认为,出席、列席 本次 会议 的人 员及 本次 会议 召集 人的 资格 均合 法有效,符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 会规 则 等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 件以 及 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本 次 会 议的 表决 程 序(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 知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北京德恒

13、(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5 文件 及 公 司章 程 等规 定的 由 两名 股东代表、一名监 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 对相 关议 案的 中小 投资 者表 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 件以 及 公 司章 程 的相 关规 定,本次 会议 的表 决程 序合法有效。四、本 次 会 议的 表决 结 果 结合

14、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一)审议 通过 关于延长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068,43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55,200 股,占该 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28%;弃权 0 股,占 该 等 股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数的0.0000。其中,出席 会议 的中 小投 资者 的表 决情 况为:同意 673,900 股,占该 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290;反对 55,200 股,占该 等股 东有 效表

15、决权 股份 数的 7.571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二)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06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55,700 股,占该 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0%;弃权 0 股,占 该 等 股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数的0.000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6 其中,出席 会议 的中

16、 小投 资者 的表 决情 况为:同意 673,400 股,占该 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3604;反对 55,700 股,占该 等股 东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数的 7.639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 律师 认为,公司 本次 会议 的召 集、召开 程序、现场(视频)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 结果 均符 合 公 司法 证 券法 股 东大 会规 则 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 司本 次会议 决议的 法定 文件随 其 他 信 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 本所负责人、见证 律师 签字 后生 效。(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 北 京德 恒(深 圳)律师 事务 所关 于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 德恒(深 圳)律师 事务 所 负责人:刘震国 见证律师:唐永生 见证律师:郑珠玲 202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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