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盘 江 精 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2-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 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 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 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 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 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 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3
2、-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 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 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 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 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 程 第十二章 附则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维护 公司、股 东和 债权 人的 合法 权 益,规范 公司 的组 织和 行 为,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公司 法(以 下 简称 公司 法)、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以 下 简称 证券法)和其 他有 关
3、规 定,制 订本章 程。第二条 贵州 盘 江精 煤股份 有限 公司 系依 照 公司法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成立的 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公司经 贵州 省政 府黔 府函(1999)第 140 号文 批准,于 1999 年10 月29 日以 发起方 式设立,在贵 州省 工商 行政 管 理局注 册登 记,取得 营业 执 照,营 业执 照号:5200001205689(2-1)。第三条 公 司于2001 年 3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以 证监 发行 字200125号文核 准,首次 向社 会公 众发行 人 民 币普 通 股12,000 万 股,于2001 年
4、5 月31 日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 市。第四条 公 司注 册名 称:贵 州盘 江精 煤股 份有 限公司 英文名 称:Guizhou Panjiang Refine Coal Co.,Ltd.第五条 公 司住 所:贵州 省六盘 水市 红果 经济 开发 区,邮 政编 码:553536。第六条 公 司注 册资 本为人 民 币 165,505.1861 万元。第七条 公 司为 永久 存续的 股份 有限 公司。第八条 董 事长 为公 司的法 定代 表人。第九条 公 司全 部资 产分为 等额 股 份,股东 以 其所持 股份 为限 对公 司承 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 资产 对公 司的 债务 承担责 任。
5、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5-第十条 本 公司 章程 自生效 之日 起,即 成为 规 范公司 的组 织与 行为、公 司与股 东、股 东与股东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具有 法律 约束 力的 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 级管 理人员具 有法 律约 束力 的文 件。依 据本 章程,股 东可 以起诉 股东,股 东可 以起 诉公司 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 员,股东 可以起 诉公 司,公司 可以 起诉股 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 人 员。第十一条 本 章程 所 称高级 管理 人员 是指 公司 的经理、副 经理、董事 会秘 书、财 务负 责人。第二章 经 营 宗 旨 和
6、 范 围 第十二条 公司 的经 营宗旨:适应 我国 经济 体 制改革 的要 求,遵 守国 家 法律、法 规,以追求市 场效 益最 大化 为目 标,按照 市场 需求组 织生 产和从 事经 营,集结 企业 群体优 势,发 挥规模效 益,采用 先进 技术,组织 专业 化生 产,为国 内外用 户提 供优 质煤 炭、电力和 多种 经营产品,满足 市场 经济 发展 的需求,繁 荣矿 区。第十三条 经 依法 登记,公司的 经营 范围:(一)原 煤开 采、煤炭 洗选 加工、煤的 特殊 加工、煤 炭及伴 生资 源综 合开 发利 用,煤 炭产品及焦 炭的 销售。(二)出 口:本企 业自 产的 煤炭产 品、焦炭、煤
7、 的 特 殊加工 产品 等商 品及 其相 关技术。(三)进 口:煤 炭产 品,本 企业生 产、科 研所 需的 原 辅材料、机械 设备、仪器 仪表、零 配件及其 相关 技术。(四)电 力的 生产 与销 售。(五)矿 山机 电设 备制 造、修理、租赁 及生 产服 务;矿山机 电设 备及 配件、材 料销售。(六)化工 产品 销售。(七)铁合 金冶 炼。(八)汽车 运输(普 通货 物)及汽 车零 配件 销售。(九)物业 管理;单 位后 勤 管理服 务。(十)贸易 及代 理业 务、仓 储配送 服务、代 理记 账、财务咨 询、会计 服务、税 务代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6-法律、法规、
8、国 务院 决定 规定禁 止的 不得 经营;法 律、法 规、国务 院决 定规 定应当 许可(审批)的,经审 批机 关 核准后 凭许 可(审批)文 件经营;法 律、法 规、国 务院决 定固 定无需许可(审 批)的,市场 主体自 主选 择经 营。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 司的 股 份采取 股票 的形 式。第十五条 公 司的 所有 股 份均为 普通 股。第十六条 公司 股份 的发 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 正 的原则,同种 类的 每一 股 份应当 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 行的 同种 类股 票,每股的 发行 条件 和价 格应 当相同;任 何单 位或 者个 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
9、 支付 相同 价额。第十七条 公 司发 行 的股票,每 股面 值 人 民币 一元。第十八条 公司 发行 的股 份,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集中 存 管。第十九 条 公 司发 起人 为 盘江煤 电(集团)有限 责任 公司认 购 24,000 万 股,以 实物资 产方式 于1999 年10 月22 日 出资;中国 煤炭 工业 进出 口集团 公司 认 购280 万股,以货 币资 金方式 于1999 年10 月22 日 出资;贵阳 特殊 钢有 限公 司;福 建省 煤炭 工业 总公 司认 购 200 万股,以 货币 资金 方式 于 1999 年 10 月22 日出 资
10、;贵 州省煤 矿设 计研 究院 认 购150 万 股,以货币资 金方 式 于1999 年10 月 22 日 出资;煤 炭工 业 部重庆 设计 研究 院认 购 100 万股,以 货币资金 方式 于1999 年 10 月22 日出 资;防城 港务 局 认购 80 万 股,以货 币资 金 方式 于 1999年10 月22 日出 资;贵州 煤炭实 业总 公司 认 购 80 万 股,以 货币 资金 方式 于1999 年 10 月 22日出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7-第二十条 公司 经批 准发行 的普 通股 股数 为 37,130 万股,成立 时向 发起 人发 行 25,130万股,占
11、公 司股 本总 额 的67.68%,其性 质全 部为 国 有法人 股。第二十一条 公 司股 份总 数为 165,505.1861 万股,公司的 股本 结构 为:普通 股165,505.1861 万股。第二十二条 公 司或 公司 的子公 司(包括 公司 的附 属 企 业)不以 赠与、垫 资、担 保、补偿或贷 款等 形式,对 购买 或者拟 购买 公司 股份 的人 提供任 何资 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 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 根据 经 营和发 展的 需要,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经 股东 大会分 别作出决 议,可以 采用 下列 方式增 加资 本:(一)公开 发行 股份;(二)非公 开发 行股
12、份;(三)向现 有股 东派 送红 股;(四)以公 积金 转增 股本;(五)法律、行 政法 规规 定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方 式。第二十四条 根据 公司 章 程的规 定,公司 可以 减少 注册资 本。公司 减少 注册 资本,按 照公 司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和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程序办 理。第二十五条 公 司在 下列 情况下,可 以依 照法 律、行政法 规、部门 规章 和本 章程的 规定,收 购本 公司 的股 份:(一)减少 公司 注册 资本;(二)与持 有本 公司 股票 的其他 公司 合并;(三)将股 份奖 励给 本公 司职工;(四)股 东因 对股 东大 会 作出的 公司
13、合并、分立 决 议持异 议,要 求公 司收 购 其股份 的。除上述 情形 外,公司 不进 行买卖 本公 司股 份的 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司 收购 本 公司股 份,可以 选择 下列 方式之 一进 行: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8-(一)证券 交易 所集 中竞 价交易 方式;(二)要约 方式;(三)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方 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 因本 章 程第二 十五 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 原因 收购 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 经股 东大 会决 议。公 司依 照第 二十 三条 规定收 购本 公司 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 收购 之日 起 10 日内 注销;属
14、 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 的,应 当 在 6个月内 转让 或者 注销。公司依 照第 二十 五条 第(三)项 规定 收购 的本 公司 股份,将不 超过 本公 司已 发行股 份总额 的5%;用 于收 购的 资 金应当 从公 司的 税后 利润 中支出;所 收购 的股 份应 当一年 内转 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 的 股份可 以依 法转 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 不 接受 本 公司 的股 票作 为质 押权的 标的。第三十条 发 起人 持有 的 本公司 股份,自 公司 成立 之日 起 1 年 内不 得转 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 前已 发行 的股 份,自公司 股票 在证 券交 易所
15、 上市交 易之 日 起1 年 内不 得转让。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 应当 向公 司申 报所 持有的 本公 司的 股份 及其 变动情 况,在任职 期间 每年 转让 的股 份不得 超过 其所 持有 本公 司股份 总数 的25%;所 持本 公司股 份自 公司股票 上市 交易 之日 起 1 年内不 得转 让。上述 人员 离职后 半年 内,不得 转让 其所持 有的 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持 有本公 司股 份 5%以 上的 股 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 司股 票在 买入 后 6 个 月内 卖出,或 者在 卖出 后6 个 月内 又买 入,由此所 得收 益归本公司
16、 所有,本公司 董事 会将收 回其 所得 收益。但 是,证券 公司 因包销 购入 售后剩 余股 票 而持有 5%以 上股 份的,卖 出 该股票 不 受 6 个 月时 间限 制。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9-公司董 事会 不按 照前 款规 定执行 的,股东 有权 要求 董事会 在 30 日 内执 行。公 司董事 会未在上 述期 限内 执行 的,股东有 权为 了公 司的 利益 以自己 的名 义直 接向 人民 法院提 起 诉 讼。公司董 事会 不按 照第 一款 的规定 执行 的,负有 责任 的董事 依法 承担 连带 责任。第四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
17、司 依 据 证 券登记 机构 提供 的凭 证建 立股东 名册,股 东名 册是 证明股 东持有公 司股 份的 充分 证据。股 东按 其所 持有股 份的 种类享 有权 利,承担 义务;持 有同 一种 类股份的 股东,享 有同 等权 利,承 担同 种义 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 召 开股东 大会、分配 股利、清 算及从 事其 他需 要确 认股 东身份 的行 为时,由 董事 会或 股东 大会 召集人 确定 股权 登记 日,股权登 记日 收市 后登 记在 册的股 东为 享有相关权 益的 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 股东 享 有下列 权利:(一)依照 其所 持有 的股 份份额 获得 股利 和其 他形 式的利 益分
18、 配;(二)依法 请求、召 集、主持、参加 或者 委派 股东 代理人 参加 股东 大会,并 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三)对公 司的 经营 进行 监督,提出 建议 或者 质询;(四)依照 法律、行 政法 规及本 章程 的规 定转 让、赠与或 质押 其所 持有 的股 份;(五)查阅 本章 程、股东 名册、公司 债券 存根、股 东大会 会议 记录、董 事会 会议决 议、监事会 会议 决议、财 务会 计报告;(六)公司 终止 或者 清算 时,按 其所 持有 的股 份份 额参加 公司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七)对股 东大 会作 出的 公司合 并、分立 决议 持异 议的股 东,要求 公司 收购 其股份;(
19、八)法律、行 政法 规、部门规 章或 本章 程规 定的 其他权 利。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0-第三十五条 股东 提 出 查 阅前条 所述 有关 信息 或者 索取资 料的,应 当向 公司 提 供证明 其持有公 司股 份的 种类 以及 持股数 量的 书面 文件,公司 经核实 股东 身份 后按 照股 东的要 求予 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公司 股东 大 会、董 事会 决议 内容 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 的,股东 有 权请求 人民法院 认定 无效。股东大 会、董事 会的 会议 召集程 序、表决 方式 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 本章 程,或 者决议内容 违反 本章 程的,股 东有权
20、自决 议作 出之 日 起60 日 内,请求 人民 法院 撤 销。第三十七条 董 事、高级 管理人 员执 行公 司职 务时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 或者 本章程 的 规定,给 公司 造成 损失 的,连续 180 日 以上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公 司 1%以上 股份 的 股东有 权书 面请求监 事会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监 事会 执行 公司 职务时 违反 法律、行 政法 规或者 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 成损 失的,股东 可以 书面 请求 董事 会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监事会、董 事会 收到 前款 规定的 股东 书面 请求 后拒 绝提起 诉讼,或 者自 收到 请求之 日起30 日 内
21、未 提起 诉讼,或 者 情况紧 急、不立 即提 起诉 讼将会 使公 司利 益受 到难 以弥补 的损 害的,前 款规 定的 股东 有权 为了公 司的 利益 以自 己的 名义直 接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他人侵 犯公 司合 法权 益,给公司 造成 损失 的,本条 第一款 规定 的股 东可 以依 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第三十八条 董 事、高级 管理人 员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或 者本 章程 的规 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第三十九条 公司 股东 承 担下列 义务:(一)遵守 法律、行 政法 规和本 章程;(二)依其 所认 购的 股份 和入
22、股 方式 缴纳 股金;(三)除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情形 外,不得 退股;(四)不得 滥用 股东 权利 损害公 司或 者其 他股 东的 利益;不得 滥用 公司 法人 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 限责 任损 害公 司债 权人的 利益;公司股 东滥 用股 东权 利给 公司或 者其 他股 东造 成损 失的,应当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1-公司股 东滥 用公 司法 人独 立地位 和股 东有 限责 任,逃避债 务,严重 损害 公司 债权人 利益的,应 当对 公司 债务 承担 连带责 任。(五)法律、行 政法 规及 本章程 规定 应当 承担 的其 他义务。第四十条 持有
23、 公司5%以上 有表 决权 股份 的股 东,将 其持 有的 股份 进行 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 实发 生当 日,向公 司作出 书面 报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 的控 股 股东、实际 控制 人员 不得 利用其 关联 关系 损害 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 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公司控 股股 东及 实际 控制 人对公 司和 公司 社会 公众 股股东 负有 诚信 义务。控股 股东应 严格依法 行使 出资 人的 权利,控股 股东 不得 利用 利润 分配、资产 重组、对 外投 资、资 金占 用、借款担 保等 方式 损害 公司 和社会 公众 股股 东的 合法 权益,不 得利 用其 控制
24、 地位 损害公 司和 社会公众 股股 东的 利益。第四十二条 公 司的 重大 决策应 由股 东大 会和 董事 会依法 作出。控股股 东不 得 直接或 间接干预 公司 的决 策及 依法 开展的 生产 经营 活动 损害 公司及 其他 股东 的利 益。第四十三条 公 司积 极建 立健全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工 作制度,通过 多种形 式主 动 加强与 股东特别 是社 会公 众股 股东 的沟通 和交 流。公司董 事会 秘书 具体 负责 公司投 资者 关系 管理 工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 一般 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 大会 是 公司的 权力 机构,依 法行 使下列 职权:(一)决定 公司 的经 营方 针和
25、投 资计 划;(二)选举 和更 换非 由职工 代表 担任 的董 事、监事,决定 有关 董事、监 事的报 酬 事 项;(三)审议 批准 董事 会的报 告;(四)审议 批准 监事 会报告;(五)审议 批准 公司 的年度 财务 预算 方案、决 算方案;(六)审议 批准 公司 的利润 分配 方案 和弥 补亏 损方案;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2-(七)对公 司增 加或 者减 少注册 资本 作出 决议;(八)对发 行公 司债 券作出 决议;(九)对公 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 者变 更公司 形式 作出 决议;(十)修改 本章 程;(十一)对 公司 聘用、解 聘会 计 师事 务所 作
26、出 决议;(十二)审 议批 准第 四十 一条规 定的 担保 事项;(十三)审 议公 司在 一年 内购买、出 售重 大资 产超 过公司 最近 一期 经审 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 议批 准变 更募 集资金 用途 事项;(十五)审 议股 权激 励计 划;(十六)审 议法 律、行 政法 规、部 门规 章或 本章 程规 定 应当由 股东 大会 决定 的其 他事项。上述股 东大 会的 职权 不得 通过授 权的 形式 由董 事会 或其他 机构 和个 人代 为行 使。第四十五条 公 司下 列对 外担保 行为,须 经股 东大 会审议 通过。(一)本 公司 及本 公司 控股 子公司 的对 外担 保总
27、 额,达 到或超 过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净资产 的50%以 后提 供的 任何 担保;(二)公司 的对 外担 保总 额,达 到或 超过 最近 一期 经审计 总资 产 的 30%以后 提供的 任何担保;(三)为资 产负 债率 超 过70%的 担保 对象 提供 的担 保;(四)单笔 担保 额超 过最 近一期 经审 计净 资 产 10%的担保;(五)对股 东、实际 控制 人及其 关联 方提 供的 担保。第四十六条 股 东大 会分 为年度 股东 大会 和临 时股 东大会。年 度股 东大 会每 年召 开 1次,应 当于 上一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 6 个月 内举 行。第四十七条 本 公司 召开 股东大
28、 会时 将聘 请律 师对 以下问 题出 具法 律意 见并 公告:(一)会议 的召 集、召开 程序是 否符 合法 律、行政 法规、本章 程;(二)出席 会议 人员 的资 格、召 集人 资格 是否 合法 有效;(三)会议 的表 决程 序、表决结 果是 否合 法有 效;(四)中小 投资 者单 独计 票的情 况是 否符 合本 章 程 和公司 其他 管理 制度 的规 定;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3-(五)应本 公司 要求 对其 他有关 问题 出具 的法 律意 见。第四十八条 本公 司召 开 股东大 会的 地点 为:贵阳。股东大 会将 设置 会场,以 现场会 议形 式召 开。公司 还将提
29、 供网 络形 式的 投票 平台为 股东参加股 东大 会提 供便 利。股东通 过上 述方 式参 加股 东大会 的,视为 出席。第四十九条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公 司在 事实 发生 之日起 两个 月以 内召 开临 时 股东 大会:(一)董 事人 数不足 公 司法规 定的 法定最 低人 数,或者 少于 公司章 程所 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 时;(二)公司 未弥 补的 亏损 达股本 总额 的三 分之 一时;(三)单 独或 者合并 持有 公司有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百 分之十(不含 投票代 理权)以上股 东书面请 求时;(四)董事 会认 为必 要时;(五)监事 会提 议召 开时;(六)独立 董事 提议 召
30、开 时;(七)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其 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 股股 数按 股东提 出书 面要 求日 计算。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 立董 事有 权 向董事 会提 议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对 独立 董事 要求 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的 提 议,董 事会 应当根 据法 律、行政 法规 和本章 程的 规定,在 收到 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 的书 面反 馈意 见。董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将 在作 出董 事会 决议后 的 5 日内 发出 召开 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 事会 不同 意召 开临时 股东 大会 的,将说 明理由 并公 告。第
31、五十一条 监 事会 有权 向董事 会提 议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并 应当 以书 面形 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 事会 应当 根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和本 章程 的规定,在 收到 提案 后 10 日内提 出同 意或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 东大 会的书 面反 馈意 见。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4-董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将 在作 出董 事会 决议后 的 5 日内 发出 召开 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 知中 对原 提议 的变更,应 征得 监事 会的 同意。董事会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或 者在 收到 提案 后 10 日内 未作 出反 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 履行
32、 或者 不履 行召 集股东 大会 会议 职责,监 事会可 以自 行召 集和 主持。第五十二条 单 独或 者合 计持有 公 司 10%以上 股份 的股东 有权 向董 事会 请求 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 书面 形式向 董事 会提 出。董事 会应当 根据 法律、行 政法 规和本 章程 的 规定,在 收到 请求 后 10 日 内 提出同 意或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 的书 面反 馈意 见。董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应 当在 作出 董事 会决议 后 的 5 日 内发 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 中对 原请 求的变 更,应当 征得 相关 股东的 同意。董事会 不同 意召
33、 开临 时股 东大会,或 者在 收到 请求 后 10 日内 未作 出反 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 有公 司10%以 上股 份的股 东有 权向 监事 会提 议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并 应当以 书面 形式向监事 会提 出请 求。监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应 在收 到请 求 5 日内发 出召 开股 东大 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 案的 变更,应 当征得 相关 股东 的同 意。监事会 未在 规定 期限 内发 出股东 大会 通知 的,视为 监事会 不召 集和 主持 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 独或 者合 计 持有公 司 10%以 上股 份的 股东可 以自 行召 集和 主持。第五十三
34、条 监 事会 或股 东决定 自行 召集 股东 大会 的,须 书面 通知 董事 会,同时向 所在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及公司 股票 挂牌 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备 案。在股东 大会 决议 公告 前,召集股 东持 股比 例不 得低 于 10%。召集股 东应 在发 出股 东大 会通知 及股 东大 会决 议公 告时,向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及公 司股 票挂 牌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提交 有关 证明 材料。第五十四条 对 于监 事会 或股东 自行 召集 的股 东大 会,董 事会 和董 事会 秘书 将予配 合。董事会 应当 提供 股权 登记 日的股 东名 册。第五十五条 监 事会
35、或股 东自行 召集 的股 东大 会,会议所 必需 的费 用由 本公 司承担。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5-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 提案 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 案的 内容 应当属 于股 东大 会职 权范 围,有明 确议 题和 具体 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 政法 规和 本章程 的有 关规 定。第五十七条 公 司召 开股 东大会,董 事会、监 事会 以及单 独或 者合 并持 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 权向 公司 提出提 案。单独或 者合 计持 有公 司 3%以上股 份的 股东,可以 在股 东大会 召 开10 日前 提出 临 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 召集 人。召集 人应当
36、在收 到提 案 后2 日 内发出 股东 大会 补充 通知,公告 临时 提案的内容。除前款 规定 的情 形外,召 集人在 发出 股东 大会 通知 公告后,不 得修 改股 东大 会通知 中已列明 的 提 案或 增加 新的 提案。股东大 会通 知中 未列 明或 不符合 本章 程第 五十 六条 规定的 提案,股 东大 会不 得 进行表 决并作出 决议。第五十八条 对 于提 议股 东或者 监事 会提 出的 年度 股东大 会临 时提 案,董事 会按以 下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一)关联 性。董事 会对 股东提 案进 行审 核,对于 股东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公司 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
37、 规和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 股东大 会职 权范 围的,应 提交股 东大 会讨论。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不提 交股 东大会 讨论。如 果董 事会 决定不 将股 东提案 提交 股 东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 次股 东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二)程序 性。董事 会 可 以对股 东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 案进行 分 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股 东大会 会议 主持人 可就 程 序性问题 提请 股东 大会 做出 决定,并按 照股 东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讨 论。第五十九条 召 集人 将在 年度股 东大 会召 开
38、 20 日 前 以公告 方式 通知 各股 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 于会 议召 开 15 日 前 以公告 方式 通知 各股 东。公司在 计算 起始 期限 时,不包括 会议 召开 当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6-第六十条 股东 会议 的通 知包括 以下 内容:(一)会议的 日期、地 点和 会议 期限;(二)提交会 议审 议的 事项 和提 案;(三)股东大 会采 用网 络方 式的,通知 中明 确载 明网 络的 表决时 间及 表决 程序。股东大 会网 络投 票的 开始 时间,不得 早于 现场 股东 大会召 开前 一日 下 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 场股 东大 会召 开当 日上 午
39、9:30,其结 束时 间 不得早 于现 场股 东大 会结 束当日 下午3:00;(四)全体股 东均 有权 出席 股东 大会,并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会 议和 参加 表决,该 股东代理 人不 必是 公司 的股 东;(五)有权出 席股 东大 会股 东的 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 记日 与会 议日 期之 间的间 隔不 多 于7 个 工作 日。股 权登 记日 一旦 确认,不得 变更;(六)投票代 理委 托书 的送 达时 间和地 点;(七)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电 话号码。第六十一条 股东 大会 提 案应当 符合 下 列 条件:(一)内容与 法律、法 规和 章程 的规定 不相 抵触,并 且属 于公司
40、 经营 范围 和股 东大 会职责范 围;(二)有明确 议题 和具 体决 议事 项;(三)以书面 形式 提交 或送 达董 事会。第六十二条 董 事会 提出 涉及投 资、财产 处置 和收 购兼并、合 并、分立 等提 案的,应当充分 说明 该事 项的 详情,包括:涉及 金额、价格(或计 价方 法)、资 产的 账面值、对 公司的影响、审 批情 况等。如果 按照有 关规 定需 进行 资产 评估、审计 或出 具独 立财 务 顾问报 告的,董事会 应当 在股 东大 会召 开前至 少五 个工 作日 公布 资产评 估情 况、审 计结 果或 独立财 务顾 问报告。第六十三条 董 事会 提出 改变募 股资 金用 途
41、提 案的,应在召 开股 东大 会的 通知 中说明 改变募股 资金 用途 的原 因、新项目 的概 况及 对公 司未 来的影 响。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7-第六十四条 涉 及公 开发 行股票 等需 要报 送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事项,应 当作 为 专项提 案提出。第六十五条 董 事会 审议 通过年 度报 告后,应 当对 利润分 配方 案做 出决 议,并作为 年 度股东大 会的 提案。第六十六条 董 事会 在提 出资本 公积 转增 股本 方案 时,需 详细 说明 转增 原因。第六十七条 股东 大会 拟 讨论董 事、监事 选举 事项 的,股东 大会 通知 中将 充分 披 露董事、
42、监事候 选人 的详 细资 料,至少包 括以 下内 容:(一)教育 背景、工 作经 历、兼 职 等 个人 情况;(二)与本 公司 或本 公司 的控股 股东 及实 际控 制人 是否存 在关 联关 系;(三)披露 持有 本公 司股 份数量;(四)是否 受过 中国 证监 会及其 他有 关部 门的 处罚 和证券 交易 所惩 戒。除采取 累积 投票 制选 举董 事、监 事外,每 位董 事、监事候 选人 应当 以单 项提 案提出。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 开 第六十八条 发 出股 东大 会通知 后,无正 当理 由,股 东大会 不应 延期 或取 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 列明 的提 案不 应取 消。一 旦出 现延 期
43、或 取消 的情形,召 集人 应当 在原 定召开 日前 至少2 个工 作日 公告 并说 明原 因。第六十九条 本 公司 董事 会和其 他召 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证股 东大 会的 正常秩 序。对于干 扰股 东大 会、寻衅 滋事和 侵犯 股东 合法 权益 的行为,将 采取 措施 加以 制止并 及时 报告有关部 门查 处。第七十条 股 权登 记日 登记 在册的 所有 股东 或其 代理 人,均 有权 出席 股东 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及本 章程 行使表 决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8-股东可 以亲 自出 席股 东大 会,也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代 为出席 和表
44、决。第七十一条 个 人股 东亲 自出席 会议 的,应出 示本 人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证件 或证 明、股票 账户 卡;委 托代 理他 人出 席会 议的,应出 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 东应 由法 定代 表人 或者法 定代 表人 委托 的 代 理人出 席会 议。法 定代 表人 出席会 议的,应 出示 本人 身份 证、能 证明其 具有 法定 代表 人资 格的有 效证 明;委托 代理 人 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 应出 示本 人身 份证、法人 股东 单位 的法 定代 表人依 法出 具的 书面 授权 委托书。第七十二条 股 东出 具的 委托他 人出 席股
45、 东大 会的 授权委 托书 应当 载明 下列 内容:(一)代理 人的 姓名;(二)是否 具有 表决 权;(三)分别 对列 入股 东大 会议程 的每 一审 议事 项投 赞成、反对 或弃 权票 的指 示;(四)委托 书签 发日 期和 有效期 限;(五)委托 人签 名(或盖 章)。委托 人为 法人 股东 的,应 加盖 法人 单位 印章。第七十三条 委托 书 应当 注明如 果股 东不 作具 体指 示,股东 代理 人是否 可以 按 自己的 意思表决。第七十四条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由 委托 人授 权他 人签署 的,授 权签署 的授 权 书或者 其他授权 文件 应当 经过 公证。经公 证的 授权 书
46、或 者其 他授权 文件,和 投票 代理 委托书 均需 备置于公司 住所 或者 召集 会议 的通知 中指 定的 其他 地方。委托人 为法 人的,由 其法 定代表 人或 者董 事会、其 他决策 机构 决议 授权 的人 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 的股 东大 会。第七十五条 出 席会 议人 员的会 议登 记册 由公 司负 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 载明 参 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 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股份数 额、被 代理人姓 名(或单 位名 称)等事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19-第七十六条 召 集人 和公 司聘请 的律 师将 依据 证券 登记
47、结 算机 构提 供的 股东 名册共 同对股东 资格 的合 法性 进行 验证,并登 记股 东姓 名(或名称)及 其所 持有 表决 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现场 出席 会议的 股东 和代 理人 人数 及所持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总 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 终止。第七十七条 股 东大 会召 开时,本公 司全 体董 事、监 事和董 事会 秘书 应当 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应 当列席 会议。第七十八条 股 东大 会由 董事长 主持。董 事长 不能 履行职 务或 不履 行职 务时,由 副董 事长(公 司有 两 位 或两 位以 上副董 事长 的,由半 数以 上董事 共同 推举
48、 的副 董事 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 长不 能履 行职 务或 者不履 行职 务时,由 半数 以上董 事共 同推 举的 一名 董事主 持。监事会 自行 召集 的股 东大 会,由 监事 会主 席主 持。监 事会主 席不 能履 行职 务或 不履行 职务时,由 监事 会副主 席主 持,监事 会副 主席不 能履 行职务 或者 不履 行职 务时,由 半数 以上 监事共同 推举 的一 名监 事主 持。股东自 行召 集的 股东 大会,由召 集人 推举 代表 主持。召开股 东大 会时,会 议主 持人违 反议 事规 则使 股东 大会无 法继 续进 行的,经 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 有表 决权 过半 数的 股东同 意,
49、股东 大会 可推 举一人 担任 会议 主持 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九条 公 司制 定股 东大会 议事 规则,详 细规 定股东 大会 的召 开和 表决 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 的宣布、会 议决 议的 形成、会议 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 容,以及 股东大 会对 董事 会的 授权 原则,授权 内容 应明 确具 体。股 东大 会议事规则 应作 为章 程的 附件,由董 事会 拟定,股 东大 会批准。第八十条 在 年度 股东 大 会上,董事 会、监事 会应 当 就其过 去一 年的 工作 向股 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 名独 立董 事也 应作出 述职 报告。第八十一条
50、 董 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 员在 股东 大会 上就股 东的 质询 和建 议作 出解释 和说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章程-20-第八十二条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在 表决 前宣 布现 场出 席会议 的股 东和 代理 人人 数及所 持有表决 权的 股份 总数,现场 出席会 议的 股东 和代 理人 人数及 所持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总数 以会 议登记为 准。第八十三条 股 东大 会应 有会议 记录,由 董事 会秘 书负责。会 议记 录记 载以 下内容:(一)会议 时间、地 点、议程和 召集 人姓 名或 名称;(二)会议 主持 人以 及出 席或列 席会 议的 董事、监 事、经 理和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