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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41贤丰控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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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上 海市锦 天城(深 圳)律 师事务所 关于 贤丰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 2021 年 年度股 东大 会的 法 律意见 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 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 法律意见书 上 海市 锦天 城(深圳)律 师事 务所 关于 贤 丰控 股 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1 年 年度 股 东大 会的 法 律意 见书 致:贤 丰控股 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市锦 天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 贤丰控 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贤丰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 务所证券 法律业 务执业 规则(试 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3、。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 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及召集、召开的程 序(一)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上 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 法律意见书 开第 七届董

4、事会第 十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 上发出了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 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 期、时 间和网络 投票日 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 日、出 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 议审议事 项、现 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 20 日。(二)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15:00 在

5、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3 楼 08 单元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5 月 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 所律 师审核 后认 为,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召开 程序 符合

6、 公司 法 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规则 等 法律、法规、规 章和 其他规 范性 文件以 及 公司章 程 的有关 规定。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人 员的资格(一)出席会 议的 股东及 股东 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6,144,1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01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7、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54,510,64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571%。上 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3,5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3、参加会议的

8、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3,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0。(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出席会 议的 其他人 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所律 师审核 后认 为,公 司本 次股东 大 会 出席人 员资 格 符合 公 司法、股东 大会规 则 及公 司章 程的 有关 规定,合法 有效

9、。三、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 本所 律师审 核,公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 属于 公司股 东大 会的职 权范 围,并且与 召开 本次股 东大 会的通 知公 告中所 列明 的审议 事项 相一致;本 次股 东大 会现场 会议 未发生 对通 知的议 案进 行修改 的情 形。四、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上 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 法律意见书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1、2021 年 度董事 会工 作报 告 表决结

10、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1、00%。2、2021 年 度监事 会工 作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

12、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2021 年度 财务 决算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13、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2021 年 年 度报 告 及其 摘要 上 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14、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5、2021 年 度利润 分配 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15、: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6、关于 公司 及子公 司开 展金 融机构 融资 业务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16、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7、关于 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 2021 年度 薪酬 与考核 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17、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上 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 法律意见书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8、关于 开展 期货套 期保 值业 务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

18、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9、关于 开展 远期结 售汇 业务

19、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44,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3,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所律 师审核 后认 为,本 次股 东大会

20、表决 程序符 合 公司法、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规 则 等法律、法 规、规 章和 其他规 范性 文件以 及 公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表 决结 果 合法 有效。五、结论意 见 上 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 法律意见书 综 上 所 述,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 司 2021 年 年度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和 召 开 程 序、召 集人 资格、出席 会议人 员资 格 及表 决程 序 等,均符 合公 司法、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规 则 等法律、法 规、规 章和 其他规 范性 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 有关 规定,本次 股东 大会 的 表决 结果 合 法有 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 无正文)上 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 无正文,为 上海 市锦 天城(深圳)律师 事务 所关于 贤丰 控股 股 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 东大会 的法 律意见 书 之签署 页)上 海市 锦天城(深 圳)律 师事 务所 经办 律师:负 责人:经办 律师:年 月 日 高 田 朱 伟 何演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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