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编 票据法第一章 票据法总则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一)票据的概念(了解):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特定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理解)文意性、要式性、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三)票据的种类(了解)我国票据法采狭义的票据概念,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票据法所认可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且均为即期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以权利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2)依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商(3)商按当事人是否可以身份重合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可以分为对己支票(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付受支票(付款人为收款人)。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
3、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 据 关 系非票据关系概念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内容是持票人(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偿付义务,是票据法的主要调整对象。非票据关系是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前者主要适用票据法的直接规定,后者主要适用民法的规定,其与适用票据法的票据关系既有分离关系也有牵连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的主要类型票据关系1、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无因付款的关系;2、基于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的关系;3、基于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担保承兑付款的关系;4、基于背
4、书行为而产生的前手与后手的关系;5、基于票据担保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1)在票据为非法取得的情况下,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与因盗窃、拾遗或因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发生的票据返还关系: (2)在票据已获付款或清偿,但持票人未将票据返还的情况下,付款人或清偿人与持票人之间发生的票据缴还关系。2、利益返还关系票据由于一定的原因而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通过票据而交换得到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由此所产生的关系为利益返还关系。3、损害赔偿关系(1)怠于通知的损害赔偿(66条);(2)拒不做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62条);(3)伪造、变造票据的
5、损害赔偿(14条)条。 注意区分伪造、变造票据的票据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票据基础关系)系1、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金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原因。2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接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有效期间、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即就出票或背书转让票据达成的合同;3、资金关系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基础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三种。 2、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
6、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一、票据权利(一)概念: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其条件为:(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
7、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5)付款人付款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2、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是第二次请求权。(三)票据权利的特征(理解)1、金钱债权;2、其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的当事人手中;3、具有确定性。(四)票据权利的取得(理解)1、票据权利的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就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
8、据权利;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的取得了票据权;(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形式:票据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所谓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2)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律行为从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例如背书转让、赠与、质押、贴现、继承、公司合并等。3、票据权利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 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
9、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五)票据权
10、利的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1)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作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诉讼中断时效。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六)票据权利的消灭1、票据法上的消灭原因 ()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未及时保全票据权利;2、民法上的消
11、灭原因。指一般债权消灭的原因例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原因。票据物质形态灭失也会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因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持有并提示票据。(七)票据权利的瑕疵(03) (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8992题。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
12、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1)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伪造或者变造票据的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2)对其他签章的影响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
13、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3)对变造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的处理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2、票据的更改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1)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2)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3)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任何人
14、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4)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3、涂销 指有涂销权之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二、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销、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
15、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三)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四)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事行为能力。2、形式要件:(1)书面。(2)签章。(3)票据记载事项。三、票据时效(一)票据时效的概念 :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
16、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二)票据时效期间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了解)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07)3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
17、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票据抗辩权可分为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两类。 (一)对物抗辩权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对物抗辩权具体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两种。(二)对人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所享有的可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对人抗辩权可分为“任何
18、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两种。三、票据抗辩的事由(一)对物抗辩事由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3、背书不连续;4、票据尚未到期;5、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6、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7、票据变造时,变造前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8、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形下,本人可以提出相应抗辩;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主张被监护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10、欠缺保全手续。(二)对人抗辩事由 1、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
19、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4、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5、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四、票据抗辩的限制 又称票据抗辩切断,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票据权利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对物抗辩是绝对的,不存在限制问题,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指对人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对出票人抗辩的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二)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切断。票
20、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五、票据丧失与补救(一)票据的挂失止付1、条件:记名票据2、程序:挂失止付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填写通知书。(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止付;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3)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4)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办理止付;未收到此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
21、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3、挂失止付的后果:暂停支付。(二)公示催告及诉讼1、公示催告的概念。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告知公众,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2、公示催告的适用: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公示催告的后果。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国内票据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涉外票据利害关系人根据具体情况,最长
22、可在90日内申报权利。4、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适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已知或可以确定何人持有票据时,已无必要再申请公示催告,因当在挂失止付通知后3日内,或在票据丧失后,向票据付款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票据权利归属地确认之诉。法律后果失票人如获胜诉判决,则可依判决收回已失票据或恢复票据权利。第二章 票据法分则第一节 汇票一、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前)(二)汇票的特征1、金钱证券,票据上必须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3、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三)汇票的种类(前)(四)汇票当事人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
23、者,称为汇票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二、汇票的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00)64、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汇票
24、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25、,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三、汇票的背书转让(一)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和类型1、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类型: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1)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2)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二)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 1、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字或名称,并记载背书日期的附属票据行为。2、空白背书。也称不完全背书,即背书人仅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字的行为。依空白背书转让的方式有以下三种:(1)直接交付的形式
26、。(2)再以空白背书的形式转让。 (3)依完全背书的方式转让。3、背书的形式连续(1)背书连续的概念: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2)背书连续的效力:证明的效力。(3)背书连续的认定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其次,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第三,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三)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02)19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
27、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04)24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05) 66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
28、张票据权利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在票据上记载特别内容,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限制,则构成限制背书。限制背书实为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人权利施加的限制,主要有:1、出票人限制背书。2、背书人限制背书。3、回头背书。4、附条件背书。5、期后背书。6、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四)特殊背书1、委任背书。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2、设质背书。背书人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章,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3、贴现背书。持票人将未到期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
29、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四、汇票的承兑(一)承兑的概念承兑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加盖“承兑”印章并签章,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由此成为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可自由决定是否承兑,若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17.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
30、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二)提示承兑见票即付者,无需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者,持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者,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五、汇票的保证3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
31、不承担任何责任54.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保证的概念 票据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二)保证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
32、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三)保证的法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证人为付款人而未承兑;(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3)保证行为形式不完备,如保证人未签章。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4、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六、汇票的付款(一)付款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进
33、行的一切金钱支付。狭义的票据付款,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二)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确认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后,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三)付款损失的承担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履行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有效,即使错付亦可善意免责。下列情形,付款人须承担损失:1、在到期日前付款;2、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欠缺对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3、未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是否有禁止记载事项、背书是否连续等进行审查;4、对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付款;5、收到止付通知后付款;6、其他恶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34、七、汇票的追索权 (02)46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04)65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一)追索权的概念 持票人在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二)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1、票据被拒绝付款。2、期前追索的原因:(1)汇票被拒绝承
35、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三)行使追索权的条件除追索原因外,追索权行使还需以下形式条件:1、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作成相关证明。(四)追索与再追索1、承担被追索责任者。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追索义务人,持票人可向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还可不受已开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权未实现之前开始新的追索。2、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收据。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取得再追索权,可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4、追索的例外。当持票人为出票人
36、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二节 本票一、本票的特征(02) 47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1)自付票据。(2)基本当事人少。(3)无须承兑。二、本票的出票(一)出票人的资格 1、限于银行。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二)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三)本票的
37、任意记载事项 1、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三、本票的付款(一)见票即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二)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三)逾期提示的后果票据法第79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三节 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前)二、支票的特征(一)付款人资格的限制 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二)见票即付(三)流通期限短 三、支票的种类(前)四、支票的出票 (06) 73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
38、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一)出票人的资格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签发支票:1、建立账户。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3、预留印鉴。(二)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三)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39、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5、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四)出票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八、支票与汇票、本票知识点列表对比汇 票本 票支 票性 质委付证券/预约证券自付证券委付证券/支付交还证券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出票人资金关系有无有承兑制度有无无出票人责任1、
40、担保承兑2、担保付款绝对付款责任担保付款责任背书人责任1、担保承兑2、担保付款担保付款责任担保付款责任付款人责任1、不承兑不负票据责任2、承兑后负票据责任绝对付款责任出票人存款足以支付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分 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日期1、即期汇票2、远期汇票即期本票即期支票保证制度有有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
41、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第五编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概述(一)概念: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特征: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互助性、射幸性等特征。二、保险的要素(一)危险的不确定(二)社会互助(三)保险辅助人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75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保险范围和保费费率
42、B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投保人的损失 C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D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及时全面地赔付保险金 一、合法经营原则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 (02)51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07)72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
43、利益原则? 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 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 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 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 保险法第12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
44、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再次,限制赔偿程度。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利益:合法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可确定的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起承租的房屋等;(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2、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和事故发生时,都必须存在。(二)人
45、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形式(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2、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三、最大诚信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对投保人而言:1、告知义务。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如实申报、陈述。2、保证。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对保险人而言: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2、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3、保密义务四、近因原则近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或最有力的原因。在保险法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