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 净环保 编号:2020-020 债券代码:110068 债券简称:龙净转债 福 建龙 净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 于签 订募 集资 金四 方监 管协 议、三方 监管 协议 的公 告 本 公司 董事会 及全 体董事 保证 本公告 内容 不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一、募 集资金 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3 号)核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或“本公司”)公开发行 面值总额人民币 2,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582,334.9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 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361Z0016号验资报告。二、募 集资金 专户 的开立 情 况 及存储 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公司
3、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单位 开 户行 账号 募 投项目 截止 2020 年 3 月 30日 账户余额(元)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1410010119245319221 平湖市生态能源项目 800,000,000.00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 171100100100670643 龙 净 环 保 输 送 装 备 及智能制造项目 60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 35050169770709399999 龙 净 环 保 高 性 能 复 合环保吸收剂项目 200,000,
4、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432578891675 龙净环保 VOCs 吸附 250,000,000.00 单位 开 户行 账号 募 投项目 截止 2020 年 3 月 30日 账户余额(元)分行 浓 缩 装 置 和 氧 化 焚 烧装置生产线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龙岩新罗支行 631884835 补充流动资金 129,700,000.00 三、监 管协议 的主 要内容(一)募集 资金专 户存 储四 方监管 协议 的签 订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近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长环保”)、保荐机构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龙 岩新罗 支行(以 下简称“工商 银行”)签署了 募 集资金 专户存 储四方监 管协议(以 下简称“四方监 管协议”),明 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德长环保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德长环保“平湖市生态能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公司、德长环保与工 商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
6、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东亚前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德长环保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亚前海证券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东亚前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德长环保与工商银行应当配合东亚前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亚前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四、公司授权东亚前 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
7、人黄德华、王永刚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德长环保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查询德长环保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亚前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查询德长环保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工商银行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德长环保 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亚前海证券。六、德长环保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 资金总 额扣除发 行费用 后的净 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德长环保应
8、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亚前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东亚前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亚前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工商银行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德长环保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亚前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德长环保可以主动或者在东亚前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东亚前海证券有权向工商银行发出催要通知,要求工商银行向东亚前海证券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
9、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东亚前海证券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工商银行向东亚前海证券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九、东亚 前海证 券发现 公司、德 长环保、工商 银行未按 约定履 行本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 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德长环保、工商银行、东亚前海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10、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二)募集 资金专 户存 储三 方监管 协议 的签 订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亚前海证券,分别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 分行和 中国民 生银行龙 岩新罗 支行(上述银行 以下简 称“开 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 金专户 存储三方 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 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
11、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对应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东亚前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亚前海证券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2、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东亚前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亚前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亚前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四、公司授权东亚前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德华、王永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亚前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开户银行应于每月约定日期前向公司出具上
13、月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亚前海证券。六、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亚前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东亚前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亚前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开户银行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 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亚前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14、,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东亚前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东亚前海证券有权向开户银行发出催要通知,要求开户银行向东亚前海证券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东亚前海证券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开户银行向东亚前海证券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九、东亚前海证券发现公司与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亚前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特 此公 告。福 建龙 净环保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