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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684750 上传时间:2018-08-17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26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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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 月目录第一条 定义 3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7第三条 信托目的 8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8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 9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 、赎回 10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8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

2、20第九条 收益率评价指标 .25第十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26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27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8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29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30第十五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31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2第十七条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基本情况 .32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33前言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内容真

3、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受托

4、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第一条 定义1.1 释义就本说明书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51.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系指建信信托- 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1.2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 系指

5、委托人与受托 人签署的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系指建信信托 -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4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申购申请书和赎回申请书)。1.1.5 受益权/信托受益权: 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1.1.6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元信托资金对应一

6、份信托单位。1.1.7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成立时或信托计划成立后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受益权。1.1.8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1.1.9 受托人:系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1.10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1.1.11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以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61.1.12 信托份额:系指

7、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单位所享有的均等份额,受益人持有 1 份信托单位即对应持有 1 份信托份额。1.1.13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的总额。1.1.14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1.15 信托财产总值:系指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价值。1.1.16 信托财产净值:系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1.1.17 投资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各类产品。1

8、.1.18 信托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各类信托计划、信托项目(不包括本信托计划)。1.1.19 保管人/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1.1.20 保管合同: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CCBT-ZQXTB-2016-HBTB-02 的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1.1.21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专门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1.22 封闭期: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满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1.1.23 开放日:系指本信托计划封闭期

9、后每个工作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购、赎回的工作日除外。1.1.24 估值日: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日。71.1.25 认购:系指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或者信托计划成立后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认购包括直接认购与清算认购。1.1.26 申购: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申购包括直接申购与清算申购。1.1.27 直接认购(申购):系指委托人以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1.1.28 清算认购(申购):系指委托人以其所持有的受托人发行的其他

10、信托计划的清算权益,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1.1.29 清算权益:指委托人持有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而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包括该信托计划赎回、信托计划期间分配收益、终止清算利益分配等享有的信托利益资金。1.1.30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续存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约定赎回信托单位的行为。1.1.31 赎回转认购(申购):系指受益人赎回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后委托受托人直接以其赎回资金认购(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行为。1.1.32 认购资金:系指委托人认购、申购时向受托人支付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1.1.33 信托计划成立日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

11、合同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的规定成立之日。1.1.34 起算日:系指(1)就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取得信托单位而言,指信托计划成立日;(2)就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在某开放日申购取得的信托单位而言,指该开放日的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35 结转日: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 20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81.1.36 信托计划终止日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第 12.1 条的规定终止之日。1.1.37 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

12、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1.1.38 政府机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1.39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1.40 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41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1.42 元:系指人民币元

13、。1.1.43 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受托人公告的停止交易的日期)。交易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9:0015:00。1.2 其他定义1.2.1 本说明书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2.1 受托人名 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0 层9电 话:010-67596584传 真:010-675944082.2 保管人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分 行住 所 : 上 海

14、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900号电 话 : 021-58880000-1327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或处分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4.1 信托计划的名称信托计划的名称为“ 建信信托 -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4.3 信托计划的成立4.3.1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 信托计划成立条件” )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1)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 200 万元;10

15、(2)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3)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4.3.2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1 条第(3)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4.3.3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1 条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4.3.4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

16、专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4.3.5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情况。4.4 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20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可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计划。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5.1 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不产生任何其他受益权。5.2 受益人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均为委托人。5.3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在起算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11信托本金为人民币 1 元。5.4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5.4.1 本信

17、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5.4.2 非交易性转让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5.5 信托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持有 1 份信托单位即享有 1 份信托份额。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份额均为 A 类(销售服务费率 0.2%/年) ,受托人后续有权增加其他类别信托份额。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6.1 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信托资金交付6.1.1 信托计划的开放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满 10 个工作日之日为信托计划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受托人

18、不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赎回申请,不接受委托人的退款和转让。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赎回申请。6.1.2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1.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12(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

19、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 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处分的可支配财产,资金来源及使用合法合规。3. 信托资金最低限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自然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认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0.01 元,认购金额必须是认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申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0.01 元,申购金额必须是申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申购金额下限及最小单位。6.1.3 信托单位的认购

20、、申购费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无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6.1.4 付款1. 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申购,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直接认购(申购)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时,应于 T 日签署信托合同签字页或申购申请书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2)清算认购(申购) 。如委托人为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将其从其他信托计划应获得的信托利益直接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即清算认购(申购) 。 13

21、委托人申请清算认购(申购) ,应与受托人签署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 ,且委托人清算认购应当签署信托合同签字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上述文件后且委托人清算认购(申购)符合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的,委托人同意,在委托人所认购的其他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分配完毕信托利益之日,受托人可将委托人从其他信托计划取得的信托利益从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划转至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列明委托人明细及其资金金额) ,且该日视为委托人支付认购资金之日。如委托人按照上述约定选择了清算认购(申购)并签署相关文件,且符合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每次从其他信托计划取得的信

22、托利益(包括从其他信托计划赎回、信托计划期间分配收益、终止清算利益分配等享有的信托利益)将自动直接划转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并以该信托利益自动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如委托人需撤销上述信托利益的自动划转,应按照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要求向受托人提交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撤销申请书 ,撤销申请应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撤销生效后,委托人从其他信托计划取得的信托利益将划转至该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提供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对于委托人未及时办理撤销申请而导致其所持有的部分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仍清算认购(申购)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

23、议签署后且清算认购(申购)服务撤销生效之前,委托人首次清算认购(申购)成功后,委托人后续清算申购将无需再向受托人提交申购申请书 。关于清算认购(申购)服务的申请与确认、撤销与确认等约定,具体请参见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约定。 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签署后,如受托人可实现网上操作清算认购(申购)服务的申请与确认、撤销与确认等,委托人可直接通过网上操作实现相关服务,网上操作的相关安排将以届时受托人网上通知为准执行。2. 信托财产专户户 名: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4开户行: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 号:310501363600000005576.1.5 签约委

24、托人应根据受托人要求出示签约证件及证明文件,并配合签署签约文件。6.1.6 认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或申购成功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如发生第 6.1.12 款约定的无效认购、申购,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之日的活期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6.1.7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时间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申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1. 推介期内交付的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认购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算信托收益;2. 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的 9:0015

25、:00 (法定节假日、暂停日除外),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对于 15 点后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则自动顺延为下一工作日的认购、申购申请;3. 信托计划成立后,认购、申购申请经受托人认可且在 T 日 17 点前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自 T+1 日起认购、申购为信托单位,并自 T+1 日起计算信托收益。 (认购、申购无效时除外)4. 受托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任何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6.1.8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份数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整;信托资金认购、申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15信托资金/1 元。6.

26、1.9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1.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签字页、 申购申请书原件(2 份)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以在信托合同签字页上盖章的方式或以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2. 信托份额明细表是受托人记载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登记记录。6.1.10 认购、申购、赎回文件的管理1. 信托合同签字页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2. 申购申请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3. 赎回申请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4.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6.1.11 超额认购、申购时的处理原则

27、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委托,并视认购、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6.1.12 认购、申购无效的处理方法认购、申购无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委托人认购、申购时采取全额缴款方式,若认购、申购资金未在信托合同签字页、 申购申请书签署当日 17 点前支付;2、 认购、申购申请未获受托人认可;3、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与信托合同签字页、 申购申请书上16填写的金额不符

28、;4、 受托人认定的其他属于认购、申购无效的情形。在认购、申购无效的情况下,受托人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并在收到认购、申购资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申购无效的资金返还委托人。6.1.13 受托人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的情形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1. 不可抗力;2. 证券或债券交易市场非正常停市;3. 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或可能出现其他对现有受益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情形;4. 个别委托人或受益人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信托计划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受托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

29、其他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6.2 信托单位的赎回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可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赎回信托单位。6.2.1 持有期限要求1. 封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满 10 个工作日之日为信托计划的封闭期。 2. 封闭期内受益人不得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3. 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的 9:0015:00 (法定节假日、公告暂停日除外) ,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T 日确认的认购、申购(认购、申购为信托单位且起始计算信托收益) ,自下个工作17日起可申请赎回。6.2.2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

30、的文件1. 受益人应根据受托人要求出示签约证件及证明文件。2. 受益人须在申请赎回时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6.2.3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1.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赎回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日。2. 在赎回开放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以在赎回申请书上盖章的方式或以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6.2.4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除经受托人同意外,受益人单笔最低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0.01 份。赎回信托单位的最小份数为 0.01 份,赎回信托单位的份数必须是赎回最小份数的整数倍。受托人可调整赎回最低份额、最小单位限制。6.2.5 巨额赎回处理1. 本信托计划单

31、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 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 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单位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信

32、18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单位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3.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网上公告或受托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在该开放日后的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6.2.6 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1. 不可抗力;2. 证券交易

33、市场或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 本信托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4. 受托人认为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时;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6.2.7 受益人的赎回资金及款项划拨1.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时,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将其赎回资金划拨至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也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将赎回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权益资金直接转认购(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份额,即委托受托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赎回资金委托受托人直接认购(申购)为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但认购(申购)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应当满足该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要求。2.

34、 受益人于 T 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于 T+1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赎回确认,并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不晚于 T+2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拨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受益人申请赎回转认购(申购)的,就认购(申购)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等受益人的赎回19资金于 T+2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拨到受益人认购(申购)的信托计划的相关账户。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认可,受益人可以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追加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受益人应保证信托利益分配

35、账户的真实性,且在信托存续期间可正常接收赎回资金,如因受益人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受托人无法将赎回资金划转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受托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延误责任,待受益人向受托人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准确、有效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后,受托人再次发起赎回资金划拨程序,资金延误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3. 赎回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如受益人进行部分赎回,且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为正值,赎回资金=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将于受益人赎回之后的结转日结转为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单位份额。如受益人进行部分赎回,且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

36、益为负值,赎回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1)如未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资金足以折抵未结转的收益,赎回资金=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 (2)如未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资金不足以折抵未结转的收益,不足以折抵的未结转收益将在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资金中予以扣除,此时,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将不到 1 元。 如受益人进行全额赎回,赎回资金=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可能为正数,也可能为负数;如果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为负数,受益人拟赎回的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将不到 1 元。4. 赎回转认购(

37、申购): 受益人赎回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后,受益人可直接以其赎回资金认购(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经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可将赎回资金直接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划转至受益人认购(申购)的其他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列明受益人明细及其资金金额) ,且该日视为受托人支付赎回资金之日。如委托人需撤销赎回转认购(申购) ,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撤销20申请应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撤销生效后,委托人的赎回资金将划转至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7.1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7.1.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7.1.2 受托

38、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7.1.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7.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7.2.1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7.2.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7.2.3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7.2.4 信托财

39、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7.3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7.3.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计划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21(1)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为:1)货币市场基金;2)金融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3)短期银行理财产品;4)债券逆回购;5)剩余期限1 年以内的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6)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包括基

40、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7)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受托人或受托人关联方发起设立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关于关联交易等相关要求。7.3.2 投资限制1、 不得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新股申购、可转债、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2、 不得进行正回购操作;3、 不得投资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4、 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现金管理类除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包括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现金管理类除外)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41、%。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运用情况调整该比例。5、 若因市值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连续五个交易日不符合上述规定,受托人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始进行调仓操作,以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满足信托文件的规定。7.3.3 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采用主动管理型投资策略,受托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工具等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227.4 信托资金的保管受托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进行约定。

42、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本信托计划通过每个开放日计算信托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信托计划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信托计划份额净值是计算信托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8.1 估值日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日。8.2 估值方法本信托计划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1、国债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投资收益;2、银行理财产品按成本列示,以约定的利率每日计提投资收益;3、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按发行机构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或产品净值或每万份单位收益

43、逐日计提投资收益;4、货币市场基金按每日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单位净收益” 逐日计提收益;5、银行存款等现金类资产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236、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7、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按其公布的收益率逐日计提收益;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并通知保

44、管人。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若采用上述估值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信托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就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核算和估值结果为准。8.3 估值程序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和保管人于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并于每个工作日核对估值结果,由受托人对外公布。具体估值程序为: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受托人和保管人进行数据核对,保管人对受托人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受托人应在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估值日的估值结果发送给保管人。若估值日和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

45、之间有非工作日,受托人应在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估值日和估值日至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之间的所有自然日估值结果发送给保管人。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双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双方应该积极协商,查找原因,出错方对自己的核算和估值结果进行修改,直到双方结果一致为止;如果双方未能就估值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受托人的核算和估值结果为准。8.4 估值对象 本信托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投资产品。248.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受托人和保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信托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导致本信托计划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本信托计划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46、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发生估值错误的情形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8.5.1 差错类型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受托人或保管人、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8.5.2 差错处理原则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47、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48、”)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25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受托人过错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保管人应为信托计划的利益向受托人追偿,如果因保管人过错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受托人应为信托计划的利益向保管人追偿。受托人和保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受托人负

49、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信托费用,从本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信托合同或其他规定,受托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受托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8.5.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交易数据的,由受托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8.5.4 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1. 本信托计划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受托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保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62. 错误偏差达到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3. 受托人和保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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