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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6北巴传媒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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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经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北京 北 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远洋大厦 F302 室 邮编:100031 电 话:(8610)66428899 传 真:(8610)66421786 北京市 经纬律师 事 务所 关 于 北京 巴 士传 媒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 京 巴 士 传 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经 纬 律 师 事 务 所(以 下 简 称“本所”)接受北 京 巴 士 传 媒 股 份 有 限 公司(以下 简称“北 巴传媒”或“

2、公司”)的委托,委 派李菊 霞、白泽红 律 师 出 席了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公 司法(以 下简 称“公司 法”)、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发 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

3、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召 集 和召 开 程 序 1、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12 年 8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http:/)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3、上述会 议 通知 中 载 明 了 会 议 召 开 的时 间、地 点、会 议 方 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的议题等内容,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

5、12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公司355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题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5、公司董事长 晏明 先 生 主持 本 次 股 东大 会,有 关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议 案 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 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人 员的 资 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

6、181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1%。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三、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表 决 程序 及 表 决 结果 1、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修订的议案;(2)关于修订的议案;(3)关于修订的议案;(4)关于制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拟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

7、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 序 获 得 通 过,没 有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对 表 决 结 果 提 出 异 议,符 合 公 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 份,副本 2 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负责人:王以岭 李菊霞 白泽红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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