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 市 通 商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 昊 华 化 工 科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22 年 第 一 次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 二 年一 月 中 国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China World Office 2,No.1 Jianguomenwai Avenue,Beijing 100004,China 电话 Tel:+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网址 Web:1 北京市 通商律
2、师事务所 关于 昊 华化工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 0 2 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 法律意 见书 致:昊 华化工 科技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3、2022 年 1 月 18 日召 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 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召开 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2 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5、式。2022 年 1 月 18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 朝阳区小营路 19号财富嘉园 A 座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副董事长杨茂良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股 东大 会 召开 当 日的 交 易 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二、参
6、加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的 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22 年 1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股 东 均 有 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0 股。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35 名,所代表
7、的股份为 209,564,579 股。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前述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为 63.69%。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3 1.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上述 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8、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上 述 议 案 经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以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逐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议案所涉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所有议案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并由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负责统计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每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