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残联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力度,切实将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落到实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部门单位人权财权事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县残联主要领导。第三条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二)促使
2、一把手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第四条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体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三)一把手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
3、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一把手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本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四)按分工安排副职具体主管“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民主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进行确认和分工。(五)领导班子各成员都有监督“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工作具体分管副职行使职权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把关定向、审查监督。必要时,实行多支笔联签制,即经手人、有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越过分管领导单独签字。第五条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追究办法(一)对未按本制度落实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按分工确定的应由副职分管的工作,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三)追究责任的方式,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纪,依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第六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