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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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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2) 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另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 号) 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了

2、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服务, 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2017 年 9月,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 号) , 将“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列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一项任务, 限时改进落实。据此, 制定了本公告。二、公告主要内容(一) 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均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只需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不再备案。(二) 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

3、查所需资料的范围。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的资料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复印件)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的资料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复印件) 。(三) 明确了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 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四) 明确了跨县 (市) 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纳税人跨县 (市)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三、公告执行时间本公告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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