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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3旭光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5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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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京市天元(成 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旭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天(蓉)意字第 26 号 致: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旭光 电子 股份有 限 公司(以 下简 称“公 司”)2019 年 年度 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 午 14:00 在四 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号旭光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2、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3、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4、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

5、星期四)下 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 号旭光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卫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 的具 体时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 网投票 系 统进行投 票的 具体时 间 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的 人员 资格、召集 人资格 3(一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929,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079%,其中:1、根据 出席公 司现场 会议股东 提供的 股东持 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3,850,8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094%。2、根据 上证所 信息网 络有限公 司提供 的网络 投票结果,参加 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7、股份1,07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8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7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85%。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8、、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表决 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4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 况:同 意234,896,168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99.9856%;

9、反 对33,800 股,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 况:同 意234,896,168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99.9856%;反 对33,800 股,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三)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 况:同 意234,896,168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

10、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99.9856%;反 对33,800 股,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四)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 况:同 意234,896,168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99.9856%;反 对33,800 股,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 票 情况为:同意1,045,300股,占出席 会议中 小

11、投资者所 5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78%;反 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2%;弃 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五)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 况:同 意234,896,168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99.9856%;反 对33,800 股,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六)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 况:同 意234

12、,896,168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99.9856%;反 对33,800 股,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七)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 况:同 意234,896,168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856%;反 对33,800 股,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

13、 票 情况为:同意1,045,300股,占出席 会议中 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78%;反 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2%;弃 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八)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6 表决情 况:同 意234,896,168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99.9856%;反 对33,800 股,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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