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约车软件动态调价违法违规的法理分析 吴先泉 江苏省海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摘 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明码标价是一项如同基石般存在的根本制度。而现实生活中隐蔽报价、虚高报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有发生, 新模式新业态引发的新型价格违法行为又接连考验着法律固有的逻辑思维。本文旨在分析隐含在网约车软件之下动态调价的机理, 认识其违法性, 探寻明码标价更深层次的涵义, 给出判断构成违法性的相关要件。关键词: 明码标价; 公平; 公开; 诚实信用;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时代的到来, 各个行业都呈现出较以往迥异的商业业态, 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的紧密结合带来了经济形势企稳回升的良好态势。但与此同时
2、也给相关监管层面带来困扰, 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新型化都给现行的法律框架造成冲击, 各种新型的商业行为是否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困扰着管理者。网约车软件就是新兴业态的典型代表, 该软件为消费者提供出行工具的呼叫服务, 本文将研究讨论该软件在高峰时段动态的调价行为是否符合明码标价制度, 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明码标价制度的法律界定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 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下称规定) 给明码标价下了
3、定义, 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明码标价制度的立法原意是公开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推进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开化, 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常规而论, 价格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者的最终选择。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有利于公平交易、正当交易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给予消费者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其中也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公开、公示和无欺诈性, 这是从不同
4、行业的法律给予了明码标价制度的法律界定。二、明码标价制度的功能定位一种市场机制定价的商品交易, 专业人士可凭借自身信息优势支付较低交易费用即可实现交易, 而市场上大多是普通消费者, 对于商品本身的价值不具有专业实判能力, 而明码标价的制度功能解决了其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明码标价制度的实质要求不仅需要标价, 而且要求价格真实准确, 杜绝价格法意义上的欺诈、虚假陈述行为。一般来说, 市场定价主要形成于经营者的自身成本加之预期利润, 其构成必然受到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的左右。明码标价是价格规制中的重要环节, 价格又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的形成及作用是通过无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的合力
5、、一种自发的作用, 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然而, 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今天仍会存在人为操纵市场、滥用优势、违背商业道德等情况, 这样就会造成价格扭曲,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理。这就需要基于社会利益的政府价格调控和监管, 并将其纳入法治的框架。基于此, 国家才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出手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而明码标价就是用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现阶段, 市场上的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营者制定价格具有充分的定价自主权, 价格法和规定对明码标价制度的定位在于维护、保障, 保障消费者对于商品价格信息的知情权以及与此相随的选择权, 也就是杜绝暗自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
6、为。三、网约车软件动态调价的基本原理官方将 Uber 等叫车软件归属为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经营商, 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实质上网约车软件提供的是居间服务, 撮合信息不对等的司乘双方达成客运合同的交易平台, 谋利点在司机端收取 20%左右的佣金以及事实上的“资金池”带来的相关收益等, 虽然佣金不是直接由乘客方 (委托人) 支付的, 但没有改变来源于委托人的实质。本文探讨的网约车软件动态调价机制, 是指软件在高峰时段执行溢价模式 (Surge Pricing) 来缓解个别区域的供需失衡问题。分析此种
7、调价行为是否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之前, 我们有必要弄清楚溢价模式的基本原理。马里兰大学帕克分校新闻学院助理教授 Nicholas Diakopoulos 在华盛顿邮报撰文指出, Uber 根据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供需平衡理论, 通过在司机端显示不同溢价区域引导司机流向溢价区, 缓解不同区域车辆需求量的不平衡状态。其通过不同点的采样得出, 这种动态调价不一定就是最经济的方式, 司机也是理性人会权衡流向溢价区的距离和时间成本, 例如在北京, 如果要求从三环驶向二环内, 司机往往就会放弃此次溢价引导。对于乘客端, 当出现溢价时, 需求强烈的乘客可能会接受溢价, 但对于其他乘客就会放弃叫车或选择其他交通工具
8、。乘客溢价是不可预测, 而且变化是没有规律的, 可能多等几分钟, 溢价会更高也可能会降低, 从一般人的普遍理解, 提供客运服务的价格应该是恒定的, 诚然如巡游出租车一样, 其价格就是由里程和行驶时间叠加计算而成, 清晰、简单而便于接受。而网约车软件动态调价背后隐藏了科学复杂的经济学原理, 同时并不能掩饰其通过溢价抽取更多佣金的商业目的。笔者通过自身的网约车软件看到, 其溢价的报价显示在屏幕偏下方的位置, 亦在屏幕的最下方有一行小字:“需求过旺临时调价 1.6 倍, 车辆将在约 1 分钟后到达上车地点。”标出的价格是溢价后的笼统报价, 里程、时间单位收费及预计耗时、里程都没有给出, 可能每次出行
9、的单位里程、时间都不一致。四、违反的原则性考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事前对于此次消费有足够的心理预期, 且其价格符合充分的市场竞争后的真实反映, 又因交通出行具有准公共物品供给性质, 网约车动态调价行为更应符合我国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守明码标价制度。首先, 其违反了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经营者通过明码标价表示的价格, 应当反映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 视为公平原则的表现。而对于在同一城市, 网约车软件动态调价就会导致同一时段不同区域打车的单位里程、时间收费不同, 造成了对不同地区乘客的区别对待。将平等的消费者分类对待, 从区域看, 上下班城区的需要必然高于郊区的需求量, 同
10、一时段接受的服务是相差无几的, 但价格可能会达到数倍的差异。从纽约的立法者在 2014 年推动两份不同的法案来限制网约车的溢价行为来看, 其立法的背景也正是看到了溢价的不公平性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失衡, 其中一部州法案草案主张完全禁止网约车服务公司的溢价行为, 因为法案的提交者州下院议员 Assemblyman Felix Ortiz 认为溢价是不公平, 会迫使对溢价不谨慎的乘客支付额外的费用, 而他们却不知情, 这无疑是一种价格欺诈。另一部纽约市议会草案, 建议将溢价限制在两倍以内, 能够更好地平衡司乘之间的关系。根据司机端的软件可见, 溢价往往按照街道作为分割线, 分处街道两侧的乘客在使用
11、软件呼叫车辆时, 其报价是不一样的, 尽管可能里程耗时相当, 最终的价格却会有比较大的差异, 出现了在同一经营者的价格手段下对乘客的不公平对待问题。从 Nicholas Diakopoulos 的文中, 我们可知溢价手段会对邻近车辆造成些许扰动, 引导进入溢价区域, 而车辆离开的区域可能又会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 形成了新的溢价区, 又可以对此区域的乘客多收溢价费用的抽成。事实上, 网约车溢价模式在常人看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相隔几分钟、几个街区可能价格相差几倍, 动态调价的背后, 是用看似科学的调配手段来掩饰不公平的价格手段, 实质上没有做到明码标价。乘客需要的是便捷、可靠的出行服务, 而确定
12、的里程、时间单位收费标准是给予乘客公平交易的基本要素。其次, 不遵循公开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需要以明码标价的形式, 公开展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表示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明码标价不需要统一的形式, 只需按照清晰准确、易于辨识的原则, 将所有与商品价格的要素标识清楚即可。从形式看, 网约车软件似乎完成了对价格的公开承诺, 其在客户端标识了乘客全程所需的报价预测, 最终的价格跟所预测的价格除遭遇堵车风险外并无较大差距, 看起来似乎合理的价格行为却具有不合法的风险。明码标价制度是为了解决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 该问题是指在消费过程 (交易过程) 中, 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分布不均衡
13、的状态, 具体说, 就是生产经营者对商品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 包括产品的质量、原料构成、性能、制作方法、用途、生产成本等, 因而形成了一种卖方占有信息优势, 而买方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均衡状态。随着竞争的加剧, 企业的价格行为趋向多样化, 技术处理背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也愈发复杂。从现如今的软件价格模式, 诚如莱斯大学教授 Utpal M.Dholakia 撰文指出的那样, Uber 软件的溢价模式的计算原理和上限是不为外部人士所知的。虽然网约车软件会在溢价时候提醒, 但是没有上限的涨价带来的是出行价格的不确定。就 Uber 软件的合乘制出行模式则通常不会提醒消费者其溢价的倍数, 所以不同
14、的时间段使用则会导致不同的出行报价。究其根本来说, 网约车软件提供的是互联网叫车业务, 满足乘客出行的服务, 其具有的公共服务特性与公交、地铁、巡游出租车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而其他的出行工具定价均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是经过听证等环节并予以公示, 保证了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正因为具备了准公共物品性质后的服务, 网约车软件并不能用笼统的统包价格来实现表面的价格承诺, 而且还是用预测价来掩饰真实的价格结构, 其应视为没有公开相应的价格。对应国外网约车软件的客户端, 我们可以看到在溢价的时候, 也相应给出了里程、时间单位的收费标准, 笔者认为这应该被认为履行了经营者的价格公开承诺义务。第三,
15、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 就是开诚布公、物有所值、货真价实;所谓信用, 就是信守承诺, 体现经营者信誉。明码标价的实质意义在于督促经营者严守商业道德, 基于合理的价值构成, 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给出具有合理性的价格。前文提到网约车软件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 但事实上又具有合同的定价权, 对于司机端提供服务的价格具有绝对的话语权, 是否溢价全依赖于网约车软件峰谷时段的算法, 而不是市场经济情况下真正的成本法价格构成, 有失公允性、可成交性。而且, 实质上同一里程但是出现的价格标示与溢价后的价格根本不是 Uber 宣称的倍速, 两个价格存在着巨大价差, 溢价模式存在虚高标价的风险。虚高标价其
16、实就是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知识缺陷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一种圈套或骗术, 从根本上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高昂的溢价不是真正市场竞争下的价格行为, 而是通过这种手段谋取超额的费用抽成,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普通消费者无法得知真正的计价方式, 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平交易权。笔者亦对过往的网约车软件账户进行单价的计算, 相邻日期的出行单价也是不尽相同的, 那溢价模式下的明码标价制度又该如何保证。五、结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 也是我国价格法的明文规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 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价格的法律、法规。用清晰、准确的价格
17、标识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能够让消费者有条件基于此而做出正确、理智的选择, 保证交易的公平性、无欺诈。出行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不遵循明码标价制度会引起相关市场的不良竞争, 甚至涉及不正当竞争, 导致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参考文献1史际春.论价格法J.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6) . 2How Uber surge pricing really works.The Washington PostEB/OL.2016-11-17https:/ 3刘大洪, 廖建求, 刘建新.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 2003 (4) . 4Everyone Hates Ubers Surge Pricing-Heres How to Fix It.Harvard Business PublishingEB/OL.2017-3-8https:/hbr.org/2015/12/everyone-hates-ubers-surge-pricing-heres-how-to-fix-it. 5Uber has quietly started to end surge pricing as we know it.QuartzEB/OL.2017-3-9https:/ 6孟勤国.立法应填补明码标价制度漏洞N.光明日报, 2013-10-10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