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5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中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 务所 DEWELL&PARTNERS 中国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 国资大厦 20 楼 邮政编码:430024 电话:0086-27-85620999 传真:0086-27-85782177 E-mail:湖 北 得伟 君 尚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武 汉 长 江通 信 产业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4 年第 一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得伟君尚律意字(2014)第00112 号 致:武 汉长江 通信 产业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湖北得伟 君尚律 师事务 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武 汉长江 通信产
2、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帆、王一律师出席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法(以 下简称“”)、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 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 简称“”)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 以及武 汉长江 通信产 业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的有关规 定,就 公司本 次股东大 会的有 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本 所律 师声明 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3、有效性负责。2、出席本 次大会 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在 办理出席 会议登 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 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2/5 3、按 照 规则 的 要 求,本 所 律 师 仅 对 本 次 大 会 的 召 集、召 开 程 序 是 否符 合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 则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召集 人 资 格 是 否 合 法 有 效,会 议 的
4、表 决 程 序、现场及网络 表 决 结 果 是 否 合 法有效等 发 表 法 律 意 见,并 不 对 本 次 大 会 审 议 的 各 项 议 案 内 容 及 其 所 涉 及 事 实 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4、本所律 师依据 对法 律意见书 出具日 以前已 经发生或 存在的 事实的 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为 出具 本法律 意见 书,本 所律 师已经 审查 贵公司 提供 的以下 文件:1、2014 年 7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的
5、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3、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4、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现场及网络 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 于公司 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集、召开程 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以前十五日即 2014 年 7 月 29 日,将本
6、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相应通知 事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4:00 如期在位 于武汉市 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的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吕卫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5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3/5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7、、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 于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人 员的资 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为93,552,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25%。现场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合法,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股份数为 73,6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现 场和通 过网 络投票参 加股东 大会的 股东(或 股东代 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数为 93,625,7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29%,均为 2014 年 8 月 11日 下午 15:00 交易
8、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召 集人 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四、关 于本次 大会 的提案 及临 时提案 本次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两项议案,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之情形。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
9、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4/5 2、关于转让子公司联亨公司股权的议案。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两个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 网络投标的操作流程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两个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 和网络 表决的综合结果为:对议案 1,同意票数为 93,618,999 票,占有效投票
10、数的 99.99%;反对票数为 0 票,占有效投票数的 0%;弃权 票数为 6,800票,占有效投票数的 0.1%。对议案 2,同意票 数为 93,620,799 票,占 有 效投票数的 99.99%;反对票数 为 0 票,占有效投票数的 0%;弃权 票数为 5,000 票,占有效投票数的 0.1%。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及网络表决程序 符合 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现场 及网络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 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页以 下无 正文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