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 宁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关 于 本 次 重 组 相 关 主 体 是 否 存 在 依 据 关 于 加 强 与 上 市 公 司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股 票 异 常 交 易 监 管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三 条不 得 参 与 任 何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形 的 说 明根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 暂行 规定)第 十三条 的规定,南宁 化工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本 次重大 资产重 组相关 主体是否 存在不 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经
2、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 相 关 的 内 幕 交 易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