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思考 李开霖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法律领域中关于人们基本权益的保障要求也不断提高,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参与各项活动, 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需求迫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关于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内容和相关条例也需要不断完善。社会生活的拓展, 促使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内容增加, 隐私权民法保护内容更为复杂, 需要对具体的隐私权民法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划分, 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同时, 要综合我国的法律基础, 对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予以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促使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条例更加具有适用性, 为人们寻求隐私权保护
2、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 主要对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要点及方法进行研究与分析。关键词: 法律; 隐私权; 民法保护; 权利; 义务; 作者简介:李开霖, 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隐私权主要是一种与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无关的, 但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权利, 社会公民在参与一系列的社会活动过程中, 其自身对于身体、心理、情绪以及劳动状况等基本信息不愿意向其他人有透露, 更不希望个人的隐私信息被公开, 一旦这些个人信息给公开或社会熟悉后, 其个人在名誉、资产或心理上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隐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的、不愿被他人所熟知的信息, 如生理情况、健康情况、
3、残疾情况、家庭、恋爱、婚姻等, 同时也包括一些包含个人信息的载体, 如信函、私人信件、出身秘密和生活习惯等, 这些均属于个人的特有信息。隐私权的定义即是关于这些与公共利益无关、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权利, 从国家法律角度来说, 公民具有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事务独立处理和信息独立保管的权利, 他人不得非法侵犯, 这也是人格权中的重要一部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于个人独立人格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 在文明社会发展背景下, 要进一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基本权益, 就要从基础国情出发, 对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条例, 需要从实际分析中展开研究与探讨。一、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基本现状
4、以及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在隐私权民法保护方面仍旧存在较多的需要完善部分, 关于隐私权保护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在隐私权保护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缺少明确的界定, 导致隐私权保护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操作手法上也不够规范, 且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 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够强, 导致隐私权仅是简单的被定义为名誉权范畴内的内容。我国关于隐私权民法保护, 是在 2002 年才通过民法草案, 可见我国在隐私权民法保护相关方案制定过程中, 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民法草案中关于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了对于公民人格权方面的保护, 并且是在人格权法律领域内直接纳入隐私权, 主要体现了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同
5、时注重公民价值和尊严的保护。由于隐私权保护具有较强的个人色彩, 独立性、主体性和隐私性突出, 因而如果过度滥用这些保护权利, 将会导致社会公共权益和他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在现实生活中, 关于隐私权保护受市场运作的影响, 不同的环境要素、社会背景和文化观念等均会给隐私权民法保护完善带来约束, 在这些限制性因素的影响下, 要有效减少隐私权保护与生活实际的冲突, 就要加强法律建设, 促使我国公民能够充分正确的认识隐私权保护相关内容, 并在文明社会发展中, 不断补充隐私权民法保护内容。二、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作用和必要性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体现了对公民个人尊严和基本隐私权利的保护, 公民在社
6、会活动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独立性价值, 是一个人在生存过程中值得被珍藏和保护的一部分, 一旦这些信息“被分享”后, 这些独立性价值将会失去, 且可能会给公民个人的财产、名誉和精神等方面带来不同的程度的侵犯和损失。因而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手段, 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 为公民社会活动提供基本的个人隐私保护,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发展中, 经济发展形式多样化, 一些不法分子不尊重市场秩序, 为获取暴利, 应用非法手段, 侵犯和买卖公民隐私, 造成严重不利的社会影响, 这其中包括非法盗用个人肖像、非法倒卖个人银行信息、学业信息和
7、工作信息等, 对于这些, 国家制定完善的隐私权民法保护法律制度, 能够有效打击这些非法行为, 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且在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同时, 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义, 使其个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合法的保障, 有利于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 不断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 对于构建完整、系统化的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和提升公民法律素养也具有重要作用。三、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方法及途径(一) 隐私权的界定和认定标准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 需要对隐私权的定义和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对于隐私权的认定标准也要应用统一的标准。由于公民
8、个人的隐私权主要包括私人活动、基本信息和个人空间活动内容等, 但是关于法人、自然人是否享有隐私权要进行明确的界定, 且自然人在死亡后, 隐私权具有延伸性, 其子女、配偶和父母能够进一步请求对已死亡自然人的隐私保护。对于隐私权民法保护认定标准也应该完善,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社会评价和公开标准应该要有所区别, 防止隐私权在申请保护的过程中与其他法律权利存在竞争或冲突。(二) 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需要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标准, 在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对救济方法等进行明确的界定, 对于隐私权保护救济方式和执行标准中的不适用部分需要予以去除。例如对于隐私权民法保护中
9、的消除影响, 主要是对侵权部分以及其中主要涉及的范围予以去除, 并且要通过不同的弥补方式, 来减少公民以此产生的心理伤害。对于公民隐私权被侵犯导致受害人心理和精神上产生伤害的, 要求侵权人或侵权方赔偿精神损失, 使公民隐私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和尊重。隐私权民法保护要对当事人的隐私侵犯内容和程度进行鉴定和分析, 结合现有的法律条文, 对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予以完善, 综合性的考虑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内容, 应用法律手段使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 完善诉讼方面的内容隐私权保护中, 法院一般是在民事诉讼中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能够自己搜集和提供相关的侵权证据, 同时对于当事人隐私被侵犯的证据通过非法方式
10、取得的, 也予以宽容和采信,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间接或直接的对其他隐私权造成侵犯的, 或是由此提供了错误的信息, 相关法律制度中在诉讼方式上也要加以明确的说明。涉及当事人隐私, 且是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法院不能采信, 这体现了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关于诉讼方式方面, 兼顾了各方的权益, 并且在协调与配合中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公民隐私权侵犯在案件诉讼中由于具体情况不同, 需要采用的诉讼方式也不同, 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 关于诉讼方式仍要不断进行完善, 使其更加具有法律适用性。(四) 引用新技术、新观念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体现了我国在法律等各方面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11、在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制定方面, 需要积极的引入新技术和新观念, 对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予以积极的研究, 并结合本国国情, 适当的增加补充性内容。关于隐私权保护对象, 可以引入新事物、新技术, 对于产生的不同的新情况, 要根据其对应的规则, 正确行使法律手段, 实现基本法律权益的保护。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需要在实践应用中, 不断总结方法和经验, 在法律制度完善中, 不断引入新观念, 在公民隐私权侵犯诉讼案件处理中, 要应用新技术、对照法律条文予以恰当解决, 使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五) 与时俱进保护公民隐私权, 有利于打击非法侵犯他人隐
12、私权的犯罪行为, 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同时能够有效提高公民的基本法律意识, 增强其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认识, 使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更好的保护自己。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 网络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重要便利, 但是网络传播也能够给公民带来个人信息泄露, 导致隐私权被侵犯, 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在完善公民隐私权民法保护相关内容的同时, 要与时俱进, 在民法中增加关于网络监管责任追究等事项。四、结语现代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 促使我国法律建设不断进步, 在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中, 隐私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 隐私权体现了维护人主体人格和尊严的一种权利, 是公民个人享有的一项权
13、利, 公民在参与不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 要有一定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 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信息传递和信息搜索的重要渠道, 但这一定程度上也给人们的隐私权保护带来安全威胁, 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窃取, 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心理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失。从目前来看, 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仍旧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公民在参与不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 具有人格和尊严的保护需求, 但是现代大众传媒的发展给人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不便, 国家法律关于这方面的操作规范不够明确, 导致隐私权民法保护难以做到与时俱进;且社会进步的同时, 社会文明程度也不断提高, 人们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增强,
14、要使私人空间不被侵犯, 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但是由于隐私权民法保护宣传不够, 导致人们对于隐私权正确行使的方式也不够了解。针对这些, 在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过程中, 需要建立其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民法保护中构建完整的法律援助部门, 对于隐私权保护方面, 需要使各项法律条文更加体系化和具体化, 并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同时,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 需要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并与本国实际国情相结合, 使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和条例更加具有时代特征, 包括在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增加现代化的内容, 如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和消费隐私保护等, 另外, 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内容
15、不能仅包括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 还应该包括商业隐私权等, 尤其是在对外经济贸易中, 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维护我国贸易投资环境和金融环境的稳定性与秩序性。注释(1) (1) 陈碧云.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思考.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0, 25 (3) .183-184 (2) (2) 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 (36) .65-66. (3) (3) 金鑫.论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法制博览 (中旬刊) .2013 (2) .225. (4) (4) 李桂兰.论我国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法制博览 (中旬刊) .2013 (4) .71-72. (5) (5) 江义红.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23 (1) .35-37. (6) (6) 魏萌萌.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中国证券期货.2013 (5) .287. (7) (7) 杨佳.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法制博览.2015 (1) .57-58+40. (8) (8) 章向南.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6 (22) .180-181. (9) (9) 栾晨焕.网络信息时代的隐私权及其宪法保护.理论观察.2016 (9) .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