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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65960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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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杨红红 李双红 王佩杰 中国人民银行金昌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 摘 要: 文章针对科创类中小企业自筹资金供不应求、直接融资困难、政策扶持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总结了美、日、德、韩等发达国家和经济体政策性金融支持科创类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践经验, 主要是:设立功能健全的科创类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构建多层次完善的科创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多渠道系统化的科创类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探索投贷联动的新模式支持科创类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等。最后提出了我国政策性

2、金融支持科创类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思路。关键词: 科创类中小企业; 政策性金融; 国际经验;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 科创类中小企业快速兴起, 并逐渐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但由于科创类企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生命周期长等特点, 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为助推科创类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需要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激励引导作用, 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本文主要分析了政策性金融支持科创类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机理, 梳理了美、日、德、韩等国家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实践经验, 并提出了我国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思路。加强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原因(一) 自筹资金供不应

3、求。在初创阶段, 科创类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尚小, 产品研发不成熟, 市场认可度低等原因, 导致其外部融资难度大、成本高, 基本上是靠自筹资金来开展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科创类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大, 投资周期长, 创业者有限的自筹资金在满足前期技术、设备等基础生产要素投入后, 可用流动性资金趋紧, 难以维持企业后续经营和扩张。(二) 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科创类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和租赁融资。初创阶段, 科创类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投资风险大、缺乏有效抵押资产的问题, 风险抵御能力较弱, 这与商业银行盈利性、审慎性和安全性的经营理念存在矛盾。此外, 科创类中小企业的设备科技含量高、专业性

4、强,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尚不成熟, 符合科创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产品又少, 租赁融资也很难满足其资金需求。(三) 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科创类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权、债券融资以及风险投资, 但证券市场门槛较高、审批环节复杂, 债券市场对企业发行债券的标准高、要求严, 大多数科创类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很难达标, 无法通过上市或发债进行融资。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又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科创类中小企业投资风险较大, 导致投资人投资意愿不高。(四) 政策扶持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虽然建立了一些科创类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和担保机制, 如科创类中小企业创业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

5、, 但这些基本都是地方性或部门性的组织, 支持力度和覆盖范围有限且标准不一, 尚未形成区域性或全国范围内的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扶持机制, 不能有效支持科创类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机理(一) 引导机制。由于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传达了国家政策意图, 间接地对所支持的科创类企业进行增信, 增加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政策性金融先行投入, 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并积极引导商业金融和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创新联动, 共同对科创类中小企业进行信贷投入或股权投资, 逐渐形成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共同支持的良性发展态势。(二) 激励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风险的存在, 科创类中小企业的研

6、发人员可能会减少高风险项目研发投入, 因为这种项目的投入个人成本较高、成功概率较低, 科研人员会主动降低科研难度和深度, 不利于科创类中小企业长远发展。因此在对科创类中小企业除提供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利率优惠等外部激励外, 还要加强对员工的薪酬激励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激励, 通过强化内部激励来降低代理成本。(三) 风险分散机制。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散是金融支持的前提和保障, 政策性金融通过提供配套的保险和担保服务, 有效补偿银行贷款风险损失, 降低科创类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吸引更多资本注入。此外, 通过构建专门服务于科创类企业的组织机构, 提供政策咨询、金融服务, 尤其是提供专业的信用评级服务, 可

7、以帮助商业性金融进行项目筛选、贷后管理, 降低投资风险, 增强各方投资信心。(四) 专业化服务机制。政策性金融具有确定的服务领域和支持对象, 能够充分利用专业化人才队伍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科创类中小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全方位“融智”服务, 帮助企业对接市场、控制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率。此外, 政策性金融在投贷联动, 股权投资等方面, 可以有更多的操作空间, 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创类中小企业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国际实践当前, 发达国家和主要经济体特别强调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的对接, 在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探索和

8、尝试。虽然各国具体做法有所差异, 但是一些主要的共性经验对探索加强我国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一) 设立功能健全的科创类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日本、德国和韩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科创类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功能完备的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除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外, 还为科创类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美国于 1953 年组建复兴金融公司和致力于小企业家培训的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 (SBA) 。依据小企业法设立的小企业管理局是独立的、永久性联邦政府机构, 除为科创类企业创业和公司成立等提供咨询服务外, 主要提供信用担保, 并以

9、金融中介的形式提供资金帮助。SBA 既是美国科创类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 本质上又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于 2008 年将前期设立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合并整合为日本政策金融公库 (JASME) , 与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成为日本重要的两家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 日本设立了中小企业厅, 形成了负责管理和指导中小企业活动的行政机构系统。德国于 2003 年将德国清算银行合并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KFW) , 组建内设的专营机构KFW 中小企业银行, 作为KFW 服务所有中小企业的窗口, 负责对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韩国分别于 1961 年和 1963 年

10、成立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和韩国国民银行, 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同时, 韩国政府在工商部设立下属部门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管理, 专门成立中小企业厅负责制订和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政策。(二) 构建多层次完善的科创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美国形成的是多层次、市场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SBA 直接运作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管理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以及扎根于社区的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其中由 SBA 主导的全国性担保体系发挥作用最大, 政府每年按照 SBA 提供的信用担保金额和前一年赔付情况来编制预算, 全额拨付其所需的担保资金, 并对其运作费用、担保损失的赔偿等进行全权兜

11、底。日本实行的是双重担保体系, 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官民合资建立的地方信用保证协会, 均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保证协会和承贷商业银行按照 8:2 的比例分担风险, 信用保证协会再以其担保额的 70%90%购买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险, 政府每年按风险损失金额的 30%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拨付财政性补偿金。地方和中央政府两级双重担保制度可以确保政府意志的有效执行, 同时也整合了国家与社会各方的力量, 形成了职责明确、风险共担、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信用担保体系, 为科创类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德国实行双层次担保体系, 联邦政府和各州均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银行不以

12、盈利为目的, 为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业, 尤其是创业型、成长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银行和承贷商业银行按照 8:2 的比例分担风险,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再对担保银行的担保额提供合计 65%的再担保。韩国分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包括以普通中小企业为担保对象的“韩国信用保证基金”和以科创类中小企业为担保对象的“韩国技术信用保证基金”, 以及以培育本地区中小企业为目标的“韩国地方性信用保证财团”。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担保机构获得信用担保, 并由此向银行取得贷款。(三) 建立多渠道系统化的科创类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美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为科创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一是 CDC 贷款计划。CD

13、C 是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性贷款公司, 每家 CDC 服务于一个特定地区, 与私人金融机构合作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小额贷款计划。通过地方社区中介贷款组织向中小企业提供单笔不超过 3.5 万美元的贷款。三是设立专门针对科创类中小企业的“小企业研发创新计划 (SBIR) ”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 (STTR) ”, 要求有关政府部门拿出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用于支持企业创新。日本的融资方式具有“政府+市场”的双重特征, 政策性、商业性金融和风险投资机构组成了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其中, 日本政策金融公库 (JASME) 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支持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普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

14、业的资金融通也发挥了一定作用;由于日本的风险基金较为完善, 还向科创类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德国主要是通过 KFW 与商业银行合作以委托贷款模式支持科创类中小企业。该模式发挥了企业所在地商业银行的信息与管理优势,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融通的同时, 也确保 KFW 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与一定的盈利性。韩国除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科创类中小企业发展外, 还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重点对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支持。此外还有官民合作形式的投资基金, 支持软件开发等处于创业初期的科技企业。(四) 探索投贷联动的新模式支持科创类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美国成功发展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和“硅谷银行”模式。

15、美国政府于 1958 年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在小企业管理局的授权监管下建立私营管理投资基金, 专门面向合格的科创类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此外,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鼓励银行面向科创类小企业发放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的贷款。“小企业投资公司”模式利用政府的担保激励商业银行面向科创类小企业贷款, 并推动私人资金对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开展投资, 同时也填补了风险投资机构不愿涉足的“投资缺口”, 为高风险科创类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硅谷银行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投贷联动模式成功典范, 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市场定位专而精, 贷款客户集中在处于初创期和扩张期的科创类中小企业, 在企业进入成熟期后退出。二是融资方式成熟,

16、 以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直接投资包括股权直投和债权直投, 其中股权直投是硅谷银行以风险投资的参股比例为上限直接入股科创类中小企业, 一般情况下与风投基金同时进入目标企业;债权直投是向已获得风险投资的科创类企业发放贷款。在间接投资模式下, 硅谷银行先将资金投给风投机构, 再借道风投机构向科创企业投资。三是风险控制机制精准, 建立了一整套与科创类企业投融资相适应的风险控制机制。英国探索发展了“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模式。在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的支持下, 巴克莱、汇丰、渣打等五大银行于 2011 年联合成立了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 (BGF) , 专门为具有发展潜力和国际化前景的

17、科创类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其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 BGF 只投资科创类中小企业少数股权, 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具体经营管理, 但诸如企业股权分红、并购和对外重大投资决策需经过 BGF 同意后方可实施。二是专注科创类中小企业的中长期和大额投资。三是监管部门给予多项政策支持。如英国金融监管局允许银行业机构对 BGF 的投资列入自身的风险加权资产而非直接扣除资本, 有效降低了资金占用成本。(五)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美国政府于 1953 年颁布的小企业法提出了政府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本政策。其后, 美国政府又先后发布了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和小企业出口

18、扩大法等一系列中小企业法律, 从资金、技术、就业、投资等不同方面向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此外还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研发高科技产品, 例如推行加速折旧, 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等。日本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健全, 主要有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等。小企业促进法根据企业收入情况减免部分年度所得税。德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理念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维护科技类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对此, 德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新行动纲领中小企业法反限制竞争法等。此外, 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 如将科创类型中小企业的折旧率从

19、 10%提高到 20%。韩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促进科创类中小企业发展。1966 年韩国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支援法和中小企业法, 以及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配套辅助法律法规。韩国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扶持科创类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例如对于新创办的科创类中小企业, 前 6 年免税, 前 4 年的法人税减半;对于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提供机器设备租赁免税等。科创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借鉴(一) 确定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支持思路。对处于创业期的科创类中小企业, 需要大力发挥政策性金融引导作用。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适当创新业务品种, 开发针对科创类

20、中小企业的长期或中长期低利率贷款品种, 实现初期支持引导作用。科创类中小企业在进入成长期后, 经营发展相对稳定, 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的投资信心提升, 企业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得银行信贷资金, 政策性金融应逐渐退出支持, 由商业银行给予支持。建议商业银行成立专门针对科创类中小企业的信贷部门, 设计符合其发展特点的贷款产品, 实现对科创类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二) 完善科创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组建模式、发展模式和资金来源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科创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组建模式以现有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 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主导作用, 同时考虑到科创类中小企业的特殊性, 组建少数专门的科创类中小企业信用担

21、保机构, 整合科技信息、企业评级与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力量, 提供更具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服务。发展模式应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基础, 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 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 从国家、省、市三个层面, 形成责权利有机统一的信用担保体系。在资金来源方面, 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信用担保体系中的引导作用, 带动社会资源共建信用担保体系。(三) 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贷联动模式。采取内外部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发展模式。所谓投贷联动的外部发展模式是借鉴英国经验发展产业基金, 即政府部门作为主导, 牵头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 商业银行通过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投资基

22、金, 通过信托公司等渠道与政府基金开展合作, 在此基础上以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形式支持企业融资需求, 助力企业成长。投贷联动的内部发展模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持牌股权直投模式, 即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投资子公司直接开展股权直投业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目标企业, 与其达成协议并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合作企业同时可获得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先贷款权, 政策性金融机构按投资比例获得企业分红及股息等收益。该模式下信贷调整更加灵活, 退出途径更为多样, 风险隔离效果较好。二是资产管理子公司模式, 商业银行经过申请依法设立具有专业投资属性的资产管理子公司, 开展投贷联动项目的前景分析、股权投资并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等

23、。此外, 还可设立专门负责科创类中小企业股权投融资业务配套的信贷服务部门, 为科创类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转账结算、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四) 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建立科创类中小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中小企业法科技进步法以及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政策的基础上, 尽快制定关于科创类中小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同时, 还应出台针对产业链内关键企业和科创类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个人所得税上, 可针对创业者追加投入部分返还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上, 对产业链上的关键企业与科创类中小企业合作研发支出可税前全额扣除, 关键企业对科创类中

24、小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和为科创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收入减半征收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创类中小企业内部积累转增资本部分可减缓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参考文献1Charles Ou.Banking and SME Financing in the United StatesJWarwick School of Business, University of Warwick, Coventry, UK, 2006 (6) :2-38 2Shahin Firoozmand, Philip Haxel, Euijin Jung, and Kati Suominen.State of SME Finance in

25、the United States in 2015JTrade Up Capital Fund and Nextrade Group, LLC, March 2015:1-39 3Nobuyoshi Yamori.Japanese SMEs and the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after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JCogent Economics&Finance2015 (3) :1-18 4叶莉, 胡雪娇.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借鉴J.改革探索, 2015 (5) :27-42. 5马秋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借鉴J.科技管理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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