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6 债券代码:143290 债券简称:17 广汇 02 广 汇 能源 股 份有 限 公司“17 广汇 02”公 司 债券 2019 年 付 息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保证本公告 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 任。重要内 容提示:债权登记 日:2019 年9 月6 日 债券付息 日:2019 年9 月9 日 由 广 汇 能 源 股 份 有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发 行 人”或“公司”)于2017 年 9 月 8 日 发行 完毕 的
2、广汇 能 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以下 简称“本 期债券”)将 于 2019 年 9 月9 日支付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7 日期间的 利息。根 据广汇 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公 开发行 公司债 券(第 二期)募集 说 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 定,现 将 有关事项 公告如 下:一、本 期债券的 基本情况 1、债 券名称:广汇 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017 年公 开发行 公司 债券(第二期)2、债 券简称:17 广汇 02 3、债 券代码:143290 4、发 行总额:人民 币 4 亿元 5、债 券期限:本期 债券为5 年
3、期,在 债券存续 期第 3 年 末附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 选 择权和投 资者回 售 选择权。6、债 券利率:本期 债券存续 期内 前3 年的票面 利率为7.5%。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 率 在其存续 期的前3 年内固定 不变。如 发行人行 使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 权,则未被 回售部 分 在其存续 期后 2 年 票面利率 为前 2 3 年票面 利率加 上调 基点,在 其存续 期 后 2 年固 定不变。如发行人 未行使上调 票面利 率 选择权,则未被 回 售部分在 其存续 期 后 2 年票 面利率仍维持 原有票 面 利率不变。发行人将 于本期 债 券第 3 个 计息年 度 付息日前 的第 20 个 工作
4、日向债券持有 人披露 关 于是否上 调本期 债 券票面利 率以及 上 调幅 度的 公告。7、债 券形式:实名 制记账式 公司债 券。投资者 认购的 本 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 立 的托管账 户托管 记 载。本期 债券发 行 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 按照有 关 主管机构 的规定 进 行债券的 转让、质 押等操作。8、起 息日:2017 年9 月7 日。9、付 息日:2018 年至 2022 年 每年 的 9 月 7 日(如遇 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 后 的第 1 个 工作日;每次付息 款项不 另 计利息)。10、本金 兑付日:本期债券 的本金 兑 付日为 2022 年的 9 月 7 日(如
5、遇法定节假 日 或休息日,则顺 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如投资者在第3 年 行使 回售选择 权,则 其 回售部分 债券 的 兑 付日为 2020 年9 月 7 日(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工作日)。11、信用 等级:2019 年 5 月,经 中诚 信证券评 估有限 公 司跟踪评级,维持本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券的信用等 级为 AA+。12、上市 时间和 地 点:本期 债券 于 2017 年 10 月11 日 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13、登 记、托 管、委 托 债 券 派 息、兑 付 机
6、构: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二、本次付 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 告,本期债券按 票 面 金额计息,票 面 利率为 7.5%。每手“17 广汇 02”(面值1000 元)派 息75.00 元(含 税)。三、本 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和付息日 1、本 次付息 债权登 记日:2019 年9 月6 日。2、本 次付息 日:2019 年9 月9 日。3 四、本 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 对象为 截 止 2019 年9 月6 日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登 记 在
7、册 的 全体“17 广汇02”持有 人。五、本 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债 券 兑 付、兑 息 协 议,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进 行 债 券 兑 付、兑 息。如 本 公 司 未 按 时 足 额 将 债 券 兑付、兑 息 资 金 划 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指 定 的银 行 账 户,则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根 据 协
8、议终 止 委 托 代 理 债 券 兑 付、兑 息 服 务,后 续 兑 付、兑 息 工 作 由 本 公 司 自行 负 责 办 理,相 关 实 施 事 宜 以 本 公 司 的 公 告 为 准。公 司 将 在 本 期 兑 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 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指定的 银行账 户。2、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在收到 款 项后,通过 资 金 结 算 系 统 将 债 券 利 息 划 付 给 相 应 的 兑 付 机 构(证 券 公 司 或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认 可 的
9、其 他 机 构),投 资 者 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 券 利息。六、关 于本期债券 公司债 券利息所得税的征 收 1、关 于向个 人投资 者征收公司 债券 利 息所得税 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 的 规 定,本 期 债 券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缴 纳 公 司 债 券 个 人 利 息 收 入 所 得税。本 期 债 券 利 息 个 人 所 得 税 将 统 一 由 各 兑 付 机 构 负 责 代 扣 代 缴 并 直接 向 各 兑 付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缴 付。本 期 债 券 的 个 人 利 息 所 得 税征缴说明 如下:(1)纳税人:本
10、期 债券的个 人投资 者;(2)征税对 象:本 期债券的 利息所 得;(3)征税税 率:按 利息额的20%征 收;(4)征税环 节:个 人投资者 在付息 网 点领取利 息时由 付 息网点一次性扣除;4(5)代扣代 缴义务 人:负责 本期债 券 付息工作 的各付 息 网点;(6)本期债 券利息 税的征管 部门:各 付息网点 所在地 税 务部门。2、关 于向居 民企业 征收公司 债券利 息 所得税的 说明 根据中 华人民 共 和国企业 所得税 法 以及其 他相关 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 于 持有本次 债券的 居 民企业,其债券 利 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3、关 于向非 居民企 业征收公 司债券
11、 利 息所得税 的说明 对于持有 本期债 券 的境外机 构,根 据 2008 年1 月1 日起 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 业 所得税法 及其 实 施条例以 及2018 年11 月7 日发 布的关于境 外机构 投 资境内债 券市场 企 业所得税 增值税 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 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 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 境 内债券市 场取得 的 债券利息 收入暂 免 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 述 暂免征收 企业所 得 税的范围 不包括 境 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 所 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 的 债券利息。七
12、、相 关机构 及联系方法 1、发 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 能 源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宋 东 升 注册地址:新疆 维 吾尔自治区 乌鲁 木 齐 经济技术开发 区 上海路 16号 联 系 人:祁娟、李雯娟 联系电话:(0991)3759961 传 真:(0991)8637008 2、主 承销商/债 券 受托管理 人 公司名称:东兴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0 层 联 系 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5 3、托 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地 址: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 东 路 166 号 中国保 险 大厦 3 层 联 系 人:安弘 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广汇能源 股份有 限 公司董事 会 二 一九 年 九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