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节 运输单证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第五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六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七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商法第41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适用沿海货物运输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海商法第42条 1、承运人: (1)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是指本
2、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是指受契约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主要出现在下述情况中:A在直达运输中,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B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C在联运的情况下,二程船的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2、托运人: (1)合同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如FOB贸易下的买方 (2)实际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
3、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如FOB贸易下的卖方。,3、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通常是提单持有人。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本来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我国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一规定说明当提单流转到提单持有人手中时,提单成了约束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合同。-涉他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 是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1、是双务合同 2、是有偿合同 3、是有名合同 4、是诺成合同 5、是涉他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
4、一)装货港与卸货港是否在不同国家 1、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区别两者的法律意义。 (1)使用的单证不同。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运单,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可以转让和作为跟单信用证的重要单证。,(2)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不同。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完全过失责任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完全过失责任制。,(3)适用的法律不同。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合同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经营形式 1、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同或提单运输。特点:固定船期、固定费率、固定航线、固定的挂靠港口、船方制定标准交易条件。 2
5、、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海商法92条,3、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又称包运合同或批量合同、货运协议,指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由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的货物,在一定期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一般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如矿石、粮食等,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海商法102条,练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 )。 A班轮货物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海上拖航合同 D多
6、式联运合同,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国际海上海货物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 (1)一般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提交订舱单(Booking Note),承运人认为合适,即指定船名,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给托运人填写。,(2)装货单是由托运人填写,一般是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底(Counterfoil),留在船方手中;第二联是装货单正本(Original),经船方签章后交还托运人;第三联是收货单,托运人取得后,即可凭以向承运人换取提单。,(3)我国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在出口货物时,通常由中
7、国外轮代理公司或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2、租船合同的订立。 (1)大量租船合同是在租船市场上直接洽谈而订立的。 (2)我国海商法第43条和128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应当书面,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3)实践中,租船合同通常都以一些标准合同为范本,对其加以修改、补充之后而订立。在我国则有中国租船公司拟订的租船合同范本。,(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1)任意解除:当事人一方,基于某种原因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海商法第89条:“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
8、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依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如根本违约 3、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1)船舶开航前的解除。(2)船舶开航后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
9、退还给承运人。”,back,海商法第91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载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合同已经履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港并交给收货人 2、索赔权 3、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海商法72: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幻灯片 27,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
10、,承运人收货但尚未装船前:收货待运提单 货物装船后:已装船提单,4、中途停运权: 合同法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71条,()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就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
11、对货物的权利有关。,(二)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并妥善包装、正确申报货物信息 海商法66: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海商法67: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海商法68:托运人托运危
12、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4、支付运费及 其他费用 海商法69: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三)托运人的责任 1、过错责任:海商法70条: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
13、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2、严格责任:托运人违反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信息、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妥善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和其他费用请求权。 (1)运费:按约定收取运费是承运人最基本的权利; 运费支付,预付,到付,必须在运单中载明,否则收货人有权拒付,货物非因托运人原因灭失,承运人无权收取运费,海商法第69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2)其他费用: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的费用。如共同
14、海损分摊、各项运杂费、承运人垫付的费用等,2、损害赔偿请求权 (1)亏舱费(Dead Freight) :又称空舱费,托运人未能提供约定货物致使舱位剩余(亏舱)而使承运人遭受的运费损失。亏舱费中应扣除因船舶亏舱,承运人所节省的费用,以及另装货物所取得的运费。 (2)滞期费(Demurrage):通常是指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3)承运人损失:因托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船舶损失或其他损失(如船期损失)。,3、货物留置权 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
15、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4、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权(见下个问题) 5、危险货物处置权海商法第68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
16、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二)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的义务。 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与海牙规则第3条相同,海牙规则第3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适航-船舶内容 适员-船长船员适货-船舱标准 适当谨慎时间 限于开航前、开航时举
17、证 货方承担,适航义务,(1)适航的内容,船舶本身处于适航状态。即指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状态上能够抵御通常可预见的风险。,妥善地装备船舶:为船舶配备各种必要的助航仪器、通信设备、系泊设备、航行资料等,妥善地配备供应品:为船舶配备充足且质量合格的燃油、食品、淡水等,适航,适员 为船舶配备足够数量且合格的船员,货舱、冷藏舱、冷气舱以及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安全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适货,BACK,(2)适航标准:是对于适航状态的主观要求,即谨慎处理,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不属于不适航。,BACK,(3)适航的时间: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即船舶从装货到开航时必须适航注意:对装载在同一船舶上但装港不
18、同的货物,其适航时间要求不同。,案例分析,甲航运公司的班轮航线沿途经过ABCD港口。该班轮在A港口装运了乙公司的货物,开航后经B港停靠装运丙公司的货物时起火,导致乙丙公司的全部货物烧毁。 问:乙丙公司能否以船舶不适航为由要求甲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为什么?,以下哪些货损原因不属于船舶不适航? A、在航行中忘了给货物开舱透气导致货损 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导致航行中起火 C、船舶在航行途中到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门盖板被盗,导致货物水湿 D、货舱没有彻底清洁,使上一航次留下的异味污染了本航次装载的茶叶。,答案:AC,判断正误,船舶在开航前已经请著名的劳氏船级社检验并取得了“适航证书”,
19、承运人因此得以解除适航义务。,答案:错误,经典案例,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诉Lancashire Shipping Company Ltd.(Muncaster Castle轮)案 此案中“Muncaster Castle”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气候,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5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判决,英国上议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
20、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BACK,The Hellenic Dolphin适航案,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船舶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 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
21、承担责任。,【评析】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4)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2、管货的义务。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管货的义务,内容,标准,()内容:七个相互联系的管货环节 装载 loading 搬移 handling 积载 stowage 运输 carry/transport 保管 custody 照料 care for 卸载 discharge,()标准 妥善 Properly技术要求:承运人应根据所运货物性质或要求,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能完成货物的装载、搬移等工作。 谨慎 carefully主观心态要求:承运人在从事货物
22、的装载、搬移等工作时,应勤勉尽责,小心细致地完成工作。,即问即答,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答案:A、B、C、D,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
23、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Canada Rice Mills v. 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评析】 从这一案例,法院确立了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海商法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绕航的含义:承运人或船长出于某些特定的原因或考虑,故意驶离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航行的
24、一种行为。 ()绕航的分类:根据绕航的原因或目的绕航,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合理绕航:基于约定的原因或者为了船货共同安全、利益,或者根据法律认可的其他合理原因而进行的绕航。 不合理绕航:既非根据约定,也没有法律认可的合理原因,仅仅为了承运人单方利益而进行的绕航。 因不合理绕航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绕航的实例,承运人明知港口拥挤,仍然承诺将货物运抵该港,结果只好将货物卸在另一港口船长错误判定某一航向对避开恶劣天气有利而采用了新航向由于承运人疏忽使货物超程运输,即问即答,以下哪些可以构成绕航? 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 B、根据
25、约定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 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答案:A、D,Kish(货主)诉“Taylor”轮 案,按照租船合同要求,承租人提供足够的木材交由船舶从墨西哥湾运至西欧。由于承租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货物,船长另寻其他货物,但是由于货物积载不良而影响船舶的稳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大的风浪,船长将船舶开至Halifax进行必要的修理。当船舶所有人在目的港留置货物要求货主承担滞期费和空舱费时,货主以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导致不合理绕航为由,主张船舶所有人不得享有合同项下的留置权。,【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
26、认为,尽管绕航由船舶不适航造成,但是绕航仍然是合理的,绕航是否合理不取决于造成绕航的原因,而取决于危险的真实存在。由此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货主的主张。 【评析】 该判决阐明了英国法下合理绕航的判断标准在于危险的真实存在与否。,关于自由绕航约定的效力,承运人在某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港口挂靠。
27、“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 【评析】 该案说明,在英国法下,“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4、不迟延地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合理速遣义务。 海商法第50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
28、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5、签发提单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否则构成违约; 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 提单。,不签发提单申请扣船案,基本案情:1994年由香港远洋公司经营的土耳其籍“安”轮在中国营口港受载中国光大对外贸易公司出口的中国大米,准备运往保加利亚,装货完毕之后,承托双方对大米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产生严重分歧,“安”轮在未向托运人光大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驶离营口港,准备开赴目的港。在该轮开到
29、镇江港时,光大公司请求上海海事法院扣押“安”轮。,法院裁决:上海海事法院对光大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安”轮装载货物后,不按照规定签发提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款、第252条的规定,并参照有关国际扣船公约的精神,裁定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发布了扣押“安”轮的命令。,案件结果:随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向申请人签发了提单,申请人随即申请对“安”轮解除扣押。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既已收到被申请人签发的提单,说明通过扣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有效保护。遂裁定解除扣押“安”轮,释放了“安”轮。,三、承运人的责任 (一)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46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
30、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集装箱货物:接到交-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 “舷到舷” 或 “钩到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以案说法,“华利
31、河”轮货损纠纷案中,中远承运一批集装箱装运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场交付时,没有发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库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提出索赔。 法院判决:收货人不能证明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举证责任由货方承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从某港运送一批货物到另一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可以在航运过程中的适当时间被转运。提单中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由其实际负责运输的区段。当货物在新加坡等待转运时,装有货物的集装箱蓬货车被打开,集装箱暴露于露天遭受雨淋,货物受损造成32,000美元的损失。托运人起诉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承运人可以
32、援用提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货物是在放置于码头上时遭到损害的,由于这一期间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关系。 【评析】 该判决表明,英国法院认为,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货物处于实际运输过程的这一段区间。,作业,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载袋装化肥从汉堡运往上海,货物于签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码头,准备第二天装船。但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德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责任,本案货物没有装船,责任尚未开始,因此不用赔偿。 请问:承运人对此货物损失是否应赔偿?,BACK,(二)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1、归
33、责原则 (1)海牙-维斯比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汉堡规则:完全过失责任制。 (3)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以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为责任基础,吸收了汉堡规则的一些先进成果,形成了独特的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即主要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兼采完全过失责任制,2、举证责任:承运人举证,见海商法51、52条。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火灾),应当负举证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1、货物的灭失、损坏:-直接损失。赔偿货物实际价值或实际价值的差额或修复费用。海商法55条。 2、迟延交付:-间接损失 海商法50条: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
34、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练习,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运送集装箱货的责任期间是( )。A 钩至钩 B 舷至舷 C 港至港 D 仓至仓,答案:C,班轮运输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是( )。 A 开航当时 B 整个运输期间 C 开航之后 D 开航之前,答案:AD,我国海商法,判断托运人的标准有( )。 A 是否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 是否交付货物 C 是否到银行议付 D 是否为货物投保,答案:AD,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 )没有付清,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时,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 A 运费 B 共同海损分摊 C 滞期费 D 承运人为货
35、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答案:ABCD,(四)承运人的免责 海商法第51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2项,与海牙规则基本一致,海牙规则17项免责事由,返回 192,1、航海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包括: (1)驾驶船舶中的过失 (2)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管船过失注意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管货过失不免责,管船与管货的过失区别,管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 如果某项
36、行为主要是针对货物作出的,虽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则不能免责。,案例,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里,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而受损,船员的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又如,某轮在航行这遇的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这一过失也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再如,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 ,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是货物受损,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
37、2、火灾船长、船员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如承运人知道船舶有火灾隐患,如电路老化等而未予采取措施。,火灾,人为原因:船长、船员的过失等,非认为原因:如货物自燃、雷击等,适航义务先行,船舶在装货港装货完毕后,独立合同人在船舶甲板员的指挥下用氧乙炔灯清除排水管中的冰块,引发火灾,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主张火灾发生并非其实际过失,要求对货物损失免责。,【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定承运人对火灾发生没有任何过失,但是火灾发生在开航当时,并且是由于船舶甲板员的过失造成,因此货物损失是由船舶不适航导致。英国上诉法院认为,适航义务是承运人享受海牙规则下其他免责的前提条件,由于承
38、运人没有适当谨慎地处理船舶使其适航,他也不能援引火灾条款主张免责。 【评析】 可见,在英国法下,适航义务是高于其他承运人义务的要求。,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讨论: 海盗袭击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是否免责?,海牙规则视为公敌行为免责,我国海商法一般视为海上危险免责,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例:Rickard v. Forestal政府行为免责案 船舶船旗国为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船东遵从德国政府的命令将船舶驶往中立港并处置了货物。在诉讼中,船东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怀特法官认为,尽管船舶处于中
39、立港并且其航程并不在德国政府的管辖区域内,但是如果船东不遵循德国政府命令,一旦其今后进入德国管辖区域将有可能遭受诸如监禁等武力方面的待遇。尽管在本案中,船东没有遭到来自德国政府的实际武力威胁,但是给予其之后可能遭遇的风险,要求船东如约运送货物对他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认为船东援引政府行为要求免责的主张成立。 【评析】 本案表明,在英国法下,承运人可以援引政府行为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政府行为免责的 例外,船舶从那不勒斯运送一批柠檬到伦敦。船舶在马赛港停靠时根据法国政府规定接受灭鼠检疫,货物严重受损。承运人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由于
40、承运人在前一个航次中承运了来自疫区的货物,承运人应当预见到在马赛接受灭鼠检疫的可能性。因而法院判决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 【评析】 法院的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虽然政府行为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承运人可以避免的,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主张免责。,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例: Leonis v. Rank 罢工免责案 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
41、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责。法院由此判决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表明,在英国法下,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即问即答,以下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主张免责? A、由于航行中船长判断不当造成两船相撞 ,货物受损。 B
42、、船舶为赶船期,逆风驶入强风暴,迫使通风筒关闭, 结果造成货物潮湿。 C、由于罢工,船舶在港口滞留,水果货腐烂。 D、为了逃避高额运费,托运人将钢丝谎报 成钢筋,承运人按钢筋装卸造成货损。,答案:ABCD,(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又称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指当承运人给货物造成了其不能免责的损失或者迟延交付时,法律对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制度。,海商法第56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
43、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1、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制,(1)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666.67计算单位(SDR ) (2)毛重公斤2计算单位(SDR ),件数或货运单位,1、货物的件是指包装单位,如捆、盒、箱、桶、包等;其他货运单位是对非包装货物而言,如机床、汽车、
44、游艇等按台、辆计算;运费单位主要用于散装货物的运输,如谷物、矿砂等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 2、集装箱或者货盘中的货物 明确记载的,为载明的件数或货运单位 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如果装货器具非为承运人提供,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SDR,1991=美元44%,欧元31%,日元14%,英镑11%,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比较,每件666.67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延误的经济损失为运费的2倍; 我国海商法 每件832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集装箱货以提单记载为准;货主的集装箱视为1件;延误的经济损失为运费的2.5倍;汉堡规则 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
45、0金法郎;集装箱货以提单记载为准维斯比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货物100英镑海牙规则,返回193,213,注意:,责任限制适用于货物损失大于责任限制时,货物损失小于责任限制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损失计算海商法55条 货物灭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 货物损坏: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案例分析,皇家打字机公司装满打字机的3个集装箱由某轮从汉堡运往纽约,在卸货时,发现其第89号集装箱中的价值79200美元的1050架打字机全部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应以一个集装箱为一件限制其责任,即依维斯比规则,每件赔偿1万金法郎。请问: (1)如果集装箱的内
46、装件数明确地记载于提单中,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 (2)如果提单中未载明集装箱内装件数,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2、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制 海商法第57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3、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消失 (1)海商法56条: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 (2)海商法59条: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
47、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以案说法,广远所属“三江口”轮在巴基斯坦装载一批白糖。装船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和装货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污染,宣布货物不清洁,且理货员理货不准确,货物数量有差异。但在托运人保证承运人不须对货物短少负责的情况下,承运人仍然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大量短少并因包装破损受损。收货人提出索赔.,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货物损害应该负责,而且,由于被告广远在装船时和装船后,已经明知货物短少及破损,并向托运人提出过抗议,但仍然签发了清洁提单,承运人明知这样做的结果是在目的港不可能向收货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而放任这种结
48、果的发生,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承运人丧失了限制责任的权利。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应该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一)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海商法42条: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海商法第60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
49、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63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海商法第65条 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第三节 运输单证,一、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和功能 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三大功能:,(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但不是合同本身。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运输合同和提单记 载不符,依据运输合同决定。 (2)提单在托运人以外的其他提单持有人手中是权利义务的唯一证据。 海商法第78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