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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五万元存款被冒领谁之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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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五万元存款被冒领谁之过 20_年11月16日,一自称叫“阿贵”的人和另一同伙窜至某石材公司骗称要订购石材,并向公司经理吴某索要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吴某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以便汇货款过来。20_年11月17日上午,吴某用10元钱在某农行下属分理处以自己个人名称开立了一个账号为“5424”的存折账户,并办理了通存通兑卡。同日下午1点22分,“阿贵”的同伙持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至该分理处以吴某名称用10元钱开立了一个账号为“5440”的存折账户,并办理了通存通兑卡。同日下午4时许,吴某与其一合伙人应“阿贵”的要求至“阿贵”住的宾馆房间将“5424”存折给“阿贵”抄帐号

2、。在抄帐号的过程中“阿贵”趁吴某等人不注意将“5440”存折与吴某的“5424”存折调换,将“5424”存折偷偷留下,把“5440”存折给了吴某,吴某未发觉。20_年11月18日上午,“阿贵”以需要吴某证明其经济实力为由要求吴将钱款存入吴的存折内。当日下午吴某误将5万元人民币存入误以为是“5424”存折的“5440”存折中,“阿贵”在外地用通存通兑卡将吴某在“5440”账户内的5万元钱取走。吴某当晚发现钱被人取走后于次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案目前尚在进一步侦查中。后吴某以农行违规开立账户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对本案案由如何确定以及

3、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将款存入农行,农行不能按约定支付存款本金,本案是基于吴某与农行因存、取款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应定性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在办理储户存款时对储户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其他需要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难以承担鉴定真伪的责任。农行在办理“5440”存款账户时留下了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农行已履行了审查义务,在操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吴某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以致将款存入他人存折,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因此,应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5440”账户是他人以吴某的名义开立的,吴某不是该账户存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请求也不是以

4、存款合同为依据要求银行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应定性为损害赔偿纠纷。“5440”账户开户人不是吴某本人,其行为性质属于代理他人开户,农行有义务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进行审核。但农行未要求开户人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其开户行为违反国家的规定,造成了吴某的存款损失。农行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本人对存折保管不善,导致存折被调换,造成自己财产被骗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吴某与农行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农行应赔偿吴某损失的60,其余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本案的案由应为损害赔偿纠纷 储蓄存款合同是指

5、存款人将其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储蓄机构在存款人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或利息时,按约定或规定支付存款本金或利息的协议。吴某以自己的名称在农行开立了一个账号为“5424”的存折账户,吴某与农行就“5424”账户签订了储蓄存款合同。而“5440”账户开户人不是吴某本人,吴某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开立这个账户,就“5440”账户而言,签订该储蓄存款合同的主体是其开户人和农行,吴某并非该合同的主体。因而,吴某与农行就“5440”账户并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吴某将5万元钱存入不属于自己的“5440”账户中,5万元在存入“5440”账户后,其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且吴某的诉请也是基于农

6、行违规开户行为给其造成损害请求赔偿,而非储蓄存款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应定性为损害赔偿纠纷。 二、本案是混合过错所致,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应分担责任。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农行在20_年11月7日办理“5440”账户开户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国务院20_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20_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应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时的操作程序都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就个人而言,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

7、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业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同时,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因此,金融机构虽不负有对身份证鉴别真伪的责任,但从上述规定的来

8、看,金融机构应对开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相片是否相符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如委托代理人开立账户的,还应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这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5440”账户开户人不是吴某本人,其行为性质属于代理他人开户,农行应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核。但农行在“5440”账户开户人只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交被代理人吴某的身份证原件,也未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交其审核的情况下,却为其开立了名为吴某的账户,为他人调换吴某的存折提供了条件,因而,农行违规开立账户与吴某存款被冒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农行的违规行为侵害了吴某的财产权利,造成吴某的财产损失,因此,农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吴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以致存折被调换,且在农行存款时也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将存款存入他人存折,对存款被冒领的损害后果也负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吴某的损失是由农行开户违规和吴某本人对存折保管不善二个原因(双方过错)结合所致,当事人双方应按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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