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1 浙 江 金 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暨召开 2011 年 度 股东 大 会 的 通 知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准 确 和 完 整,对 公 司 的 虚假 记 载、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负连 带 责 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2 年5 月15 日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全体董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按规定于2012 年 5 月24 日在本公司第一
2、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傅国定董事长主持。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 公司法 和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任期已满,董事会同意推选傅国定先生、傅品高先生、傅明康先生、潘明忠先生、陈士军 先生、邵燕芬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选聘杨东辉先生、赖尚云先生、徐盛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表决 结果: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
3、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五)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会议时间:2012 年 6 月15 日(星期五)下午 13 时 会议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二)、会议议题:1、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 2011 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4、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
4、议案;8、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三、本次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截止 2012 年6 月7 日下午 3:00 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3、因 故不能 出 席 会议的 股 东,可委 托 授 权代理 人 出 席会议(授 权委 托书格式见附件)。四、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2 年6 月 11 日、2012 年6 月12 日 上午 9:00-11:30,下午 1:30-4:30;2、登记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3、登 记手续:股 东持股 东 帐 户卡、个 人 身份证 或 单
5、 位介绍 信、授权委 托 书等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五、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及住宿费自理。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陈曙君 刘浩力 联系电话:0580-8021228 传真:0580-8020228 邮政编码:316051 特此公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5 月24 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如下:一、代理人有表决权/无表决权 二、对列 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审议事项的表决指示如下:1、公司201
6、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反对 弃权 2、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3、公司 2011 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同意 反对 弃权 4、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反对 弃权 5、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6、关于续聘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7、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傅国定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2)傅品高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3)傅明康先生 5 同意 反对 弃权 4)潘明忠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5)陈士军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6)邵燕芬女士 同意 反对 弃权 7)杨东辉先生
7、同意 反对 弃权 8)赖尚云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9)徐盛军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8、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傅万寿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2)洪东海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3)密和康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三、如果股东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四、对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的表决指示如下:1、该代理人 有表决权,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2、该代理人无表决权 受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持股数:身份证号码:委托日期:有效日期: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附件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1)傅国定先生:男,汉族,1
8、945 年1 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66 年起创办定海纺织机械厂、舟山市纺织机械厂、舟山麻纺织厂、定海绢纺厂等企业。1994 年起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7 年获浙江省优秀企业家,1988 年起先后荣获“全国优秀经营管理者”、“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现任公司董事长。(2)傅品高先生:男,汉族,1948 年10 月出生岁,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76 年起任定海纺织机械厂副厂长、党总支书记等职,1994 年起任 浙 江 金鹰股 份 有 限公司 党 委 书记。1985 年起 先 后 荣获舟 山 市 劳动模 范、浙 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优秀
9、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3)傅明康先生:男,汉族,1944 年11 月出,大专学历,经济师。1976 起历任浙江定海纺织机械厂车间主任、供应科长、销售科长、经营副厂长等职。现任公司董事。(4)潘明忠先生:男,汉族,1963 年 10 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 年 起历 任 定 海纺织 机 械 厂生产 科 长、车间 主 任、技术 副 厂 长、浙 江 金 鹰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1996 年 起荣 获 舟 山市首 届 中 青年科 技 人 才奖、十 佳 青 年星火带头人、浙江省第五届青少年英才奖、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现任公司总
10、经理。(5)邵燕芬女士:女,汉族,1967 年7 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1990 年起历任舟山麻纺织厂、定海绢纺厂、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质管科长、工艺科科长、技术副厂长。现任公司新疆伊犁亚麻厂厂长。(6)陈士军先生:男,汉族,1969 年4 月出生,大专学历。历任车间主任、亚麻分厂厂长、金鹰集团六安绢纺厂厂长、金鹰股份四川绵阳绢麻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浙江金鹰染整有限公司负责人。(7)杨 东 辉先 生:男,汉 族,1945 年 7 月出生,中 共 党员,大 学 本科,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纺织联合会顾问、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委员会主任、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名誉会长、中国纺织联合
11、会流通分会名誉会长。2008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8)赖尚云先生:男,汉族,1934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现任浙江省舟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名誉所长,2008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9)徐盛军先生:男,汉族,1965 年 12 月出生,法律硕士,现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 年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附件三: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 名 人 浙 江 金 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现 提 名 杨 东 辉 为 浙 江 金 鹰 股 份 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
12、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 董 事会独 立 董 事候选 人(参见该 独 立 董事候 选 人 声明)。提 名人认 为,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13、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14、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 间 接 持有上 市 公 司已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 公司前 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 接 或 间 接持有 上 市 公司已 发 行 股份 5%以 上的 股 东 单位或 者 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
15、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16、不符。五、包括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纺织行业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经济师资 格。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特此声明。提名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2012 年5 月24 日 附件四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 名人 浙 江
17、 金鹰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会,现 提 名 赖尚云 为 浙 江金鹰 股 份 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 董 事会独 立 董 事候选 人(参见该 独 立 董事候 选 人 声明)。提 名人认 为,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18、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 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被提名人具备
19、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 间 接 持有上 市 公 司已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 公司前 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 或 间 接持有 上 市 公司已 发 行 股份 5%以 上的 股 东 单位或 者 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20、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
21、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 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22、可能导致的后果。特此声明。提名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2012 年5 月24 日 附件五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 名 人 浙 江 金 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现 提 名 徐 盛 军 为 浙 江 金 鹰 股 份 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 董 事会独 立 董 事候选 人(参见该 独 立 董事候 选 人 声明)。提 名人认 为,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23、明如下:一、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
24、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 间 接 持有上 市 公 司已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 公司前 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 或 间 接持有 上 市 公司已 发 行 股份 5%以 上的 股 东
25、单位或 者 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
26、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律师资格。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
27、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特此声明。提名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2012 年5 月24 日 附件六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东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
28、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
29、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 间 接 持有上 市 公 司已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 公司前 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 或 间 接持有 上 市 公司已 发 行 股份 5%以 上的 股 东 单位或 者 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
30、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
31、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纺织行业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经济师资格。本 人 已 经根 据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公司 独 立 董事备 案 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32、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承诺:在担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声明。声明人:杨东辉 2012 年 5 月24 日 附件七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33、 本人赖尚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 公务员
34、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 间 接 持有上 市 公
35、司已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 公司前 十 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 或 间 接持有 上 市 公司已 发 行 股份 5%以 上的 股 东 单位或 者 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36、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37、超过六年。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本 人 已 经根 据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公司 独 立 董事备 案 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人完全清楚 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承诺:在担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
38、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声明。声明人:赖尚云 2012 年5 月24 日 附件八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徐盛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本
39、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
40、)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 间 接 持有 上 市 公 司已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 公司前 十 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 或 间 接持有 上 市 公司已 发 行 股份 5%以 上的 股 东 单位或 者 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
41、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42、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律师资格。本 人 已 经根 据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公司 独 立 董事备 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
43、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承诺:在担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声明。声明人:徐盛军 2012 年5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