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第二届“廉洁火炬杯 ”党规党纪知识竞赛考点1.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13页)2. 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摘编38页)3. 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摘编 66页)4. 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摘编102页)5. 十八大党章共11章53条。6. 党章总纲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章总纲第3段)7.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
2、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章总纲第8段)8. 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党章总纲第9段)9.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章总纲13段)10. 现阶段我们党的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章总纲21段)11. 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章总纲26段)12. 党章
3、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8项。(党章第3条)13.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8项权利。(党章第4条)14.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条例处分或作出鉴定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第4条)15. 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章第4条)16. 党员只能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是错误的。(党章第4条)17.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第39条)18.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4条
4、廉洁自律规范。19.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印发准则通知)20.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2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22.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规定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23.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规定是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24.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是坚持
5、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25.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四条规定是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26.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六条规定是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27.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七条规定是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2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条例第40条)29.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第3条)30.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条例第38条)31. 条例处分条例
6、总则适用于有条例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条例第44条)32.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38条)33.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39条)34. 条例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条例第4条) 35.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
7、到宽严相济。(条例第4条)3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5条)37. 公平公开公正不属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条例第4条)38. 开除公职不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条例第7条)39.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提到,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摘编 84页)40.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党章总纲)41. 凡属重大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章第10条
8、)42.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章第29条 )43. 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章第33条)44.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印发准则通知)45.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
9、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准则第一段)46. 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47. 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条例第五十七条)48.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条例第一百零五条)49.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10、条例第六十四条)50.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三条)51.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九条)52.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53.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违反了群众纪律 (条例第105条)54.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
11、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条例第8条)55.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条例第31条)56. 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违反了有关会议活动的管理规定。(条例101条) 57. 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违反了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条例102条)58.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条例第五十一条)59.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
12、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条例 第115条)60. 党组织的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条例第115条)61. 以下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
13、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条例第118条)62.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章第三十九条)63.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条例规定的“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条例57条 )64.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活动,
14、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条例第88 条)65.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条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准则第五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准则第六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准则第七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准则第八条)66.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6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2015
15、年10月18日。(中办印发条例通知)68.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69.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四条)70.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条例第七条)71.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印发准则通知)72.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第四条)73.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条例
16、第八条)74.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条例第十四条)75.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条例第十五条)76.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条例第十一条)77.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两项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78.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四条)79. 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三十八条)80.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
17、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81.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章总纲)82. 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83.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章总纲)84.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党章总纲)85. 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章第四条)86.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党章第七条
18、)87.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章第十条)88.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章第十条)89.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党章第十一条)90.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第四条 )91.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党章第五条)92.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党章第七条)93.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19、察看、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九条)94.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章第四十三条)95.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章第二十九条)96.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八条)97.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章第十三条) 98.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是专门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制定的法规。99.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印发准则通知)
20、100.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准则通知)101.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02. 对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十九条 )103.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包括“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104.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4条廉洁自律规范。105.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准则第六条)106.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107.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要廉洁修身,
21、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108.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109. 违纪行为导致的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条例第四十条)110.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时间:111. 执行条例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条例第43条) 112.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
22、职务的职务。(条例第10条)113.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条例第40条)114.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条例第42 条)115.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11条)116.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条例第12条)117. 条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
23、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条例第42 条)118. 执行条例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条例第43条)119.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5条)120.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条例第九条)121.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条例第九条)122.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24、,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十一条)123.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条例第四十二条)124.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125.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十条)126.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条例第十一条)127.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
25、年,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党章第三十条)处分:从重或者加重:128.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第19条)129.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 应当受到条例 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23条)130.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131.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32.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
26、有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条例第八十五条)133.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要从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134.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条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135. 党员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136.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37.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要从重处分。(
27、条例第二十五条)138.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从轻处分:139.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140.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条例第39条)141. 主动交代被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142.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143.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
28、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条例第十七条)144.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145.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条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28条)146.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条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28条)147.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
29、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148.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149. 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50.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错 )条例第二十二条151. 有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152
30、. 有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153. 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 129条)154.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155.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156.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
31、,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157. 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58.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159. 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条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条例第23条)1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条例第19条、23条)16
32、1.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条例第41条)162.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条例第13条 )163. 党员受到条例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条例第30条)164.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条例第90条)165. 以下行为侵犯了党员的合法权利: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条例第71条)166. 以下行为违反了党纪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条例第72条)167. 党员王某为某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