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 年 4 月修订)第 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规范 贵州圣济 堂医药 产 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 行 使职权,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 司 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法(以下 简称“证 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 程”)的有关 规 定,制定 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 则是公 司股东大 会的基 本 行为准则。公司董事
2、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 大会正 常 召开和依 法行使 职 权。第三条 股东 大会是 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 权:(一)决 定公司 经 营方 针和 投资计 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三)审 议批准 董 事会的报 告;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四)审 议批准 监 事会报告;(五)审 议批准 公 司的年度 财务预 算 方案、决 算方案;(六)审 议批准 公 司的利润 分配方 案 和弥补亏 损方案;(七)对 公司增 加 或者减少 注册资 本 作出决议;(八)对 发行
3、公 司 债券作出 决议;(九)对 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 更公司 形 式作出决 议;(十)修 改本章 程;(十一)对公司 聘 用、解聘 会计师 事 务所作出 决议;(十二)审议批 准 公司章 程 第四十 一条规 定的担 保 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 准 变更募集 资金用 途 事项;(十五)审议股 权 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第 四 条 股东大 会应当在 公司 法 和 公 司章程 规 定的范围 内行使 职权。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 3 第 五条 股东 大会分 为年度股 东大会 和 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 上一会计 年度结 束 后的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 定 期召开,有 下列情 形 之一的,临时股 东 大会应当 在2 个月内 召开:(一)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公 司未弥 补 的亏损达 实收股 本 总额1/3 时;(三)单 独或者 合 计持有公 司10%以上 股份的股 东请求 时;(四)董 事会认 为 必要时;(五)监 事会提 议 召开时;(六)法 律、行 政 法规、部 门规章 或 公司章 程规 定 的其他情 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5、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 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 告。第 六 条 公司召 开股东大 会,应 当聘 请律师对 以下问 题 出具法律 意见并 公告:(一)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 规定;(二)出席会 议 人员的资 格、召 集 人资格是 否合法 有 效;(三)会议的 表 决程序、表决结 果 是否合法 有效;(四)应公司 要 求对其他 有关问 题 出具的法 律意见。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 第二章 股东大会 的召集 第 七 条 董事会 应当在本 规则第 五 条规定的 期限
6、内 按 时召集股 东大会。第 八 条 独立董 事有权向 董事会 提 议召开临 时股东 大 会。对独 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 会 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九 条 监事会 有权向董 事会提 议 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 内 提出同意 或
7、不同 意 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 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 会 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 通 知,通知 中对原 提 议的变更,应当 征 得监事会 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 持。第 十 条 单独或 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 股东 有 权向董事 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 式 向董事会 提出。董 事会应当 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 和 公 司 章程 的 规定,在 收到请求 后10
8、日 内 提出同意 或不同 意 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 书面反馈 意见。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 董事 会同意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 会 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 通 知,通知 中对原 请 求的变更,应当 征 得相关股 东的同 意。董 事 会不同 意 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或者在 收到请 求 后10 日内 未作出 反 馈的,单独 或者合 计持 有公司10%以 上股份 的 股东有 权向监 事 会提议召 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 书面形式 向监事 会 提出请求。监事 会同意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 发出召开 股东大 会的通知
9、,通知中 对 原请求的 变更,应 当征得相 关股东 的 同意。监事 会未在 规 定期限内 发 出股 东 大会通知 的,视 为 监事会不 召集和 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 合 计持有公 司10%以上 股份的 普 通股股 东(含表决 权恢复 的 优先股股 东)可 以 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十一 条 监事 会或股东 决定自 行 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 事会,同时 向公司 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和 证券交 易 所备案。在股 东大会 决 议公告前,召集 普 通股股东(含表 决 权恢复的 优先股 股 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 于10%。监 事 会和召 集 股东应在 发出股
10、东 大会通知 及发布 股 东大会决 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 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和 证券交易 所提交 有 关证明材 料。第十 二 条 对于 监事会或 股东自 行 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 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 应当提供 股权登 记 日的股东 名册。董 事会未提 供股东 名 册的,召集 人可以 持 召集股东 大会通 知 的相关公 告,向 证 券登记结 算 机构 申 请获取。召 集人所 获 取的股东 名册不 得 用于除召 开股东 大 会以外的 其他用 途。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6 第十 三 条 监事 会或股东 自行召 集 的股东大 会,会 议所 必需的费 用由公 司
11、承担。第三章 股东大会 的提案与 通知 第十 四 条 提案 的内容应 当属于 股 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 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 法律、行 政法规 和 公司章 程 的 有 关规定。第十 五 条 单独 或者合计 持有公 司3%以上 股份的 普通股 股东(含 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 当 在收到提 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 大会补 充 通知,公 告临时 提 案的内容。除前 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 或 增加新的 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四条规定
12、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 作 出决议。第十 六 条 召 集人应 当 将会议 召开的 时 间、地点 和审议 事项 于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日(不含 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 七 条 股 东大会 通知和补 充通 知 中 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 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 东对拟讨 论的事 项 作出合理 判断所 需 的全部资 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13、时披 露独立 董 事的意见 及理由。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7 第十 八 条 股东 大会拟讨 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 应 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 事候选人 的详细 资 料,至少 包括以 下 内容:(一)教育背 景、工作经 历、兼 职 等个人情 况;(二)与公司 或 其控股股 东及实 际 控制人是 否存在 关 联关系;(三)披露持 有 上市公司 股份数 量;(四)是否受 过 中国证监 会及其 他 有关部 门 的处罚 和 证券交易 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十 九 条 股 东大会 通知中应 当 包括 以 下内容:
14、(一)会 议的时 间、地点和 会议期 限;(二)提 交会议 审 议的事项 和提案;(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 理人不必 是公司 的 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 多 于7 个 工作日,且股 权登记日 一旦确 认,不得变 更;(五)会 务常设 联 系人姓名、电话 号 码。第 二 十条 发出 股东大 会 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 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 日 前至少2 个工 作日公 告并说明 原因。贵州圣济
15、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8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的召开 第二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公 司 住 所 地 或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地 点 召 开 股 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或其他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 讨论时 间。股东通 过上述 方 式参加股 东大会 的,视为 出 席。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 使 表决权,两者具 有 同等法律 效力。第二 十 二条 公 司股东大 会采用 网 络
16、或其他 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 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 明 以网 络 或其他方 式 参与 股 东大会 的 表决时 间 以及表决 程序。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开始投票的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 东 大会结束 当日下 午3:00。第二 十 三条 董 事会和其 他召集 人 应当采取 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 并 及时报告 有关部 门 查处。第二十 四 条 股权登 记日登记 在册的 所 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
17、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 通 知普通股 股东的 规 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 股有一 表 决权,但 公司持 有 的本 公司 优先股 没 有表决权:(一)修 改公司 章 程中与优 先股相 关 的内容;(二)一 次或累 计 减少公司 注册资 本 超过百分 之十;(三)公 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变 更 公司形式;(四)发
18、 行优先 股;(五)公司章 程 规定的 其他情 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 恢 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通过。第二 十 五条 股 东应当持 股票账 户 卡、身份 证或其 他能 够表明其 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 六 条 召 集 人 和 律 师 应 当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 东 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19、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 数 之前,会 议登记 应 当终止。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第二 十 七条 公 司召开股 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 和 董事会秘 书应当 出 席会议,经 理和其 他 高级管理 人员应 当 列席会议。第二 十 八条 股 东大会由 董事长 主 持。董事 长不能 履行 职务或不 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 的 一名董事 主持。监 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20、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 共 同推举的 一名监 事 主持。股东 自行召 集 的股东大 会,由 召 集人推举 代表主 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本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 续 开会。第二 十 九条 在 年度股东 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 当就其过 去一年 的 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 出 报告,每 名独立 董 事也应作 出述职 报 告。第三十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 员在股东 大会上 应 就股东的 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 明。第三十 一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21、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 份 总数以会 议登记 为 准。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1 第三十 二 条 股东大 会审议有 关关联 交 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 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 披 露非关联 股东的 表 决情况。股东大会 有关联 关 系股东的 回避和 表 决程 序如 下:(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 出 回避申请;(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22、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说明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该关联股东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 决票上 应 注明“回 避表决”字样;(三)关 联股东 不 得参与股 东大会 审 议有关关 联交易 事 项;(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数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按 本章程规定进 行表决。第三 十 三条 股 东大会审 议影响 中 小投资者 利益的 重 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公司持有 的本
23、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 总 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2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 向 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 或者变相 有偿的 方 式征集股 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 投 票权提出 最低持 股 比例限制。第三 十
24、四条 股 东大会 在 选举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 据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实行 累 积投票 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 票 制是指股 东大会 选 举董事或 者监事 时,每一 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 可 以集中使 用。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 东 投票有效,差额 部 分视为放 弃表决 权。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
25、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为中选董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中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 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 止。为保证独 立董事 的 比例,独 立董事 和 其他董事 在选举 中 单独计算。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 第三十 五 条 除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 事 选举 外,股东大 会 对 其余 所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26、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 进 行搁置或 不予表 决。股东大会 就发行 优 先股进行 审议,应 当就下列 事项逐 项 进行表决:(一)本 次发行 优 先股的种 类和数 量;(二)发 行方式、发行对象 及向原 股 东配售的 安排;(三)票 面金额、发行价格 或定价 区 间及其确 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
27、使主体 等(如有);(六)募 集资金 用 途;(七)公 司与相 应 发行对象 签订的 附 条件生效 的股份 认 购合同;(八)决 议的有 效 期;(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十)对 董事会 办 理本次发 行具体 事 宜的授 权;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4(十一)其他事 项。第三 十 六条 股 东大会审 议提案 时,不得对 提案进 行 修改,否 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 个 新的提案,不得 在 本次股东 大会上 进 行表决。第三十 七 条 同一表 决权只能 选择现 场、网络或 其他表 决 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 重 复表决的
28、 以第一 次 投票结果 为准。第三十八 条 股东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投 票表决。第三 十 九条 出 席股东大 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 的 提案发表 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 票 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 人意思 表 示进行申 报的除 外。未 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 股份数的 表决结 果 应计为“弃权”。第四十 条 股东 大会对提 案进行 表 决前,应 当推举 两名 股东代表 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
29、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 表决结 果,决议的 表决结 果 载入会议 记录。通过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 投 票结果。第 四 十一 条 股 东大 会会 议现场 结 束时间不 得早于 网 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5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四十二 条 会
30、议主 持人如果 对提交 表 决的决议 结果有 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 人 应当立即 组织点 票。第四十三 条 股东 大 会决议分 为普通 决 议和特别 决议。普通 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1/2 以上 通过,特 别决议 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 的 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2/3以上通过。第四十四 条 下列事 项由股东 大会以 普 通决议通 过:(一)董 事会和 监 事会的工 作报告;(二)董 事
31、会拟 定 的利润分 配方案 和 弥补亏损 方案;(三)董 事会和 监 事会成员 的任免 及 其报酬和 支付方 法;(四)公 司年度 预 算方案、决算方 案;(五)公 司年度 报 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其 他事项。下列事 项 由股东 大 会以特别 决议通 过:(一)公 司增加 或 者减少注 册资本;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6(二)公 司的分 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 更公司 形 式;(三)公司章 程 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五)股 权激励 计 划;(六)法律、行政
32、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 产 生重大影 响的、需 要以特别 决议通 过 的其他事 项。第 四十五 条 股东大 会决议应 当及时 公 告,公告 中应列 明出 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 的股份 总 数及占公 司有表 决 权股份总 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 案的表决 结果和 通 过的各项 决议的 详 细内容。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 东)出席会 议及表 决 的情况分 别统计 并 公告。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对内资股
33、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 况分别 统 计并公告。第四十 六 条 提 案 未 获 通 过,或 者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变 更 前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的,应当 在股东 大 会决议公 告中作 特 别提示。第四 十 七条 股 东大会会 议记录 由 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 记载以 下内容:(一)会议时 间、地点、议程和 召 集人姓名 或名称;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7(二)会议主持 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四)对每一 提 案
34、的审议 经过、发 言要点和 表决结 果;(五)股东的 质 询意见或 建议以 及 相应的答 复或说 明;(六)律师及 计 票人、监 票人姓 名;(七)公司 章 程 规定 应当载 入 会议记录 的其他 内 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 存,保存期 限 为十 年 以上。第四 十 八条 召 集人应当 保证股 东 大会连续 举行,直 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35、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 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 构及证券 交易所 报 告。第四 十 九条 股 东大会通 过有关 董 事、监事 选举提 案 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自本次 股 东大会决 议通过 之 日起开始。第 五十 条 股 东大会 通过有关 派现、送 股或资本 公积转 增 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 会 结束后2 个月 内实施 具体方案。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8 第五十一条 公 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36、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 在股东 大 会作出回 购普通 股 决议后的 次日公 告 该决议。第 五 十二 条 公 司股东大 会决议 内 容违反法 律、行 政 法规的无 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 司 和中小投 资者的 合 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 院 撤销。第 五章 附则 第 五十三 条 本规则 经公司股 东大会 审 议通过之
37、 日起生 效。第五十四 条 本规则 关于优先 股的规 定 在公司发 行优先 股 时适用。第 五十五 条 本规则 如与 公 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 和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 规 范意见 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 规范性 文 件以及 公司章 程相悖时,以及本规则未涉及到的有关事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 司章程 执行。第 五十六 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 当修改本 规则: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9(一)公司法或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 规定的 事项与修 改后的 有 关法律、法规和 其 他规范性 文件或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相 抵触;(二)股东 大会决 定 修改本规 则。第四十九 条 本规则 由董事会 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