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博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徐显明在红旗文摘2017 年第 5 期刊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认为, 2016 年 12 月 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主题为“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的第 37 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 阐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为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首先,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 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的结
2、论是关于法律与道德辩证关系的深刻揭示, 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其次, 德法结合, 相辅相成。其要求:一是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二是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三是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四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五是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第三, 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以人民为主体, 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 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 以突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特色。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的授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焦洪昌等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 年第 4期刊文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
3、系中的授权认为, 首先, 授权是建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理论基石, 授权表明中央拥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其次, 授权是涵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范内核。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由宪法的授权赋予的。第三, 授权是创设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底色, 这表现为:特别行政区制度业已成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授权构成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权力结构, 授权是推动特别行政区制度发展的一个持续过程。第四, 授权是检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实践标准。因此可以说, 授权是贯穿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发展的主线, 也是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关键。加强宪法权威, 推动
4、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和教育, 可能是改善特区居民的祖国认同, 增加内地和特区政治凝聚力的因变之道。通过完善立法防止红头文件滥用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刘俊生在人民网-人民论坛频道2017 年 7 月 3 日刊文亟待通过完善立法, 有效防止红头文件滥用认为, 首先, 地方党政机关发布红头文件的惯性依然存在。其次, 红头文件任性滥用违背国家法律, 影响老百姓的经济社会生活。究其原因, 红头文件任性滥用与个别基层政府机关随意设租有关联。要有效遏制红头文件任性滥用需要采取下列有力的措施:一是建立立法审查制度;二是建立行政立法授权制度;三是确立地方人大立法制度;四是创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5、制度;五是健全司法审查制度;六是创建状告红头文件的诉讼制度;七是创建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法审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忠民等在人民司法 (应用) 2017 年第 13期刊文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法审视认为,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性定位应强调包容性、兼顾创新性。具体应做到:第一, 在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修改之前, 始终坚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第二,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 必须恪守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即享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原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 丰富和明确诉前程序的相关内容。第四,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
6、讼时, 对于所有案件应该一视同仁;诉讼请求须遵照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其中予以遴选, 确定后的诉讼请求应具体、规范而又明确;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和解, 但并不绝对排斥调解与和解。此外, 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承担 (诉讼费、鉴定费等) 、行为和财产保全 (保全情形、担保与否等) 、裁判 (裁判理念、方式创新等) 、裁判执行 (执行方式、执行监督等) 等方面, 亦应尽可能地强调包容性, 与环保法庭等审判机构业已确立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规则相适应, 不须追求特殊。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的司法经验及完善建议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王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贾密在 2
7、017 年 8 月 9日人民法院报撰文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的司法经验及完善建议认为, 随着撤销父母监护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数量的增加, 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目前适用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有, 一是撤销父母监护权后的儿童监护安排问题, 是制约选择适用这一干预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要认识到谨慎、谦抑适用撤销父母监护权的重要性。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都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素材, 立法不仅应该汲取司法经验, 更应该回应司法困境。今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撤销监护权措施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为原则性规定, 民法总则不可能对具体制度一一细
8、化, 具体民事制度的法律构建还有待各部门法进一步完善。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而言, 儿童利益最大化是亲子关系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中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还有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儿童福利法的进一步完善。一是遵循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二是丰富政府干预亲子关系的手段和方法;三是谨慎恢复父母监护权;四是国家积极承担兜底监护责任。“假排队”营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法制日报评论员张智全在 2017 年 8 月 2 日法制日报撰文“假排队”营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认为, 雇请托儿“假排队”搞营销的行为已涉嫌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法对弄虚作假的不良商家进行惩戒, 既是保护消费者合
9、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又是倒逼商家诚信经营的应有之义。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商家雇请托儿搞“假排队”营销, 是典型的虚假宣传, 监管部门理当对不良商家及时果断依法“亮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在对搞“假排队”营销的监管过程中, 不少地方的监管部门除了将难以定性作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借口外, 还错误地认为商家采取何种形式搞营销属于市场行为, 监管不能“手伸得过长”。不可否认, 监管部门对商家营销行为的监管应该遵循市场交易的本质规律, 对于本不属于监管的对象应该有所不为, 但这并不等于放任不管, 让商家在营销方面随心所欲。不良商家雇请托儿搞“假排队”营销, 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又涉
10、嫌虚假宣传, 已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不但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反而更应该对不良商家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当头棒喝。如此, 才能让不良商家在法律的高压面前“多长点记性”, 循规蹈矩地将营销行为固定在法治轨道上。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重庆三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秦祖伟在 2017 年 7 月下期人民论坛撰文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认为, 在现代城市生态交通法律构建的过程中, 立法者应该从关注人类城市交通和生态系统的共同利益出发, 在生态保护理念的指引下, 确立人与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权力制约的立法理念。一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立法理念。在现代城市交通立法领
11、域, 要实现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 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观点和理念, 也就是系统观、整体观和协调发展的理念。二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城市交通立法领域的“人本主义”强调要以“交通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为出发点, 提高城市交通参与者的舒适度与便捷性之体验, 降低交通对道路沿线居民带来的尾气和噪声等污染。同时, 还需减少交通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以达成节约资源的生态目标。三是权力制约的立法理念。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论需要引进“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在其指导下, 加强国家对交通生态环境的干预, 全面协调人与交通环境的关系, 同时建立作为生态环境的共有人和委托人对托管人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的制度体
12、系。用“信用+”对接多元实践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在 2017 年 8 月 7 日人民日报撰文用“信用+”对接多元实践认为, 市场信用建设往往会表现出周期性、反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要不断释放“信用红利”, 就要有“信用+”的意识, 加强对信用经济形态多样性和多元性的认识, 开展市场信用管理服务的实践创新。可以从这些方面着力:加强信息披露, 完善信用奖惩联动体制机制建设和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促进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用服务范围拓展;培育信用产品, 推动信用服务和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法律体系, 把信用监管工作的主要成果纳入法律保障;促进社会共治, 营造引导规范市场主体长期良性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在信用建设中, 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完善信息披露, 形成对失信行为的有效约束, 保证市场良好运行;把信用监管作为一套新的市场管理办法, 探索信用信息在企业发展、金融服务、社会保障等更多领域的应用;在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准入, 提升信用中介服务水平的同时, 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同时, 也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 扩大市场主体的监督范围, 促进社会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