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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监控系统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暖洋洋 文档编号:1636341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DOC 页数:76 大小:9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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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招标编号:JNZB-08241-04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第九批物资集中规模招标(保护自动化部分)机 房 监 控 系 统招 标 文 件招标单位: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目 录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一 部 分 投标人须知 .1 说明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5 开标、评标和定标 .6 授予合同 .第 二 部 分 合同主要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标的 .3 供货范围 .4 合同价格 .5 付款 .6 交货和运输 .7 包装与标记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10 保证与索赔 .11 保险 .

2、12 税费 .13 分包与外购 .14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 不可抗力 .16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 合同生效 .18 其它 .第 三 部 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 .1 货物需求一览表 .2 技术规范 第 四 部 分 评标办法 .第 五 部 分 附件 .附件 1 投标函格式 .附件 2 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 3 投标报价表格式 .附件 4 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 5 技术规范偏差表格式 .附件 6 商务条款偏差表格式 .附件 7 售后服务计划 .附件 8 投标人建议及说明 .附件 9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 10 制造厂商的情况证明格式 .附件 11

3、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人)的情况证明格式 .附件 12 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附件 13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款号 内 容1 说 明1.1.1招 标 人 名 称: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4629 号联系人:王石电 话:0431-85794720传真号:0431-857947201.2.1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丰顺街 1118 号联系人:孙少东 蔺惠斌 王少波电 话:0431-85794820 85794826 85794936传真号:0431-857974003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3.4 投标总报

4、价:(按“投标人须知” ) 3.5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范”的要求。3.6 质保期:商业运行 12 个月。3.7.2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投标总报价的 2%(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 号:0835981201003040207683.7.3 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长春市内为支票,外地为电汇3.9.1 投标有效期:90 天3.11.1 正本的份数: 二 份副本的份数: 三 份4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1.1 投标文件递交至单位 :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4.2.1

5、投标文件递送起始至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8 年 9 月 24 日13 时 30 分至 16 时 30 分递交地址:吉林电力宾馆(长春市百汇街 1112 号)接下页4.1.3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项目名称: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九批物资集中规模招标(保护自动化部分)招标编号:JNZB-08241-04 包号:分 1 包货物名称:机房监控系统5 开 标 评 标 和 定 标5.1.1 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08 年 9 月 25 日 9 时地 址:吉林电力宾馆(长春市百汇街 1112 号)5.5.2综合评审的权重(技术:商务:报价):一次设备 50% :10% :40%二次设

6、备 60% :10% :30%材 料 40% :10% :50%仪器仪表 70% :10% :20%6 授 予 合 同6.36.4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即被授予合同。其 它7.1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的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7.2 交货时间:见货物需求一览表付款方式:见合同主要条款 5 付款7.3 设备监造:见合同主要条款 9 质量监造与检验声明:若招标公告与此招标文件有矛盾之处,以此文件为准第 一 部 分投 标 人 须 知1 说明 1. 1 招标人1. 1.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列的招标人

7、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招标项目已获批准,相应资金/贷款已经落实。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1. 2 招标代理机构 1. 2. 1 依法取得招标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1. 3 投标人1. 3. 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有供货能力的企业法人均可参加投标。1. 4 货物和服务14. 1 中标人必须提供全新的货物。14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1. 4. 3 进口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

8、/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是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的现货。1. 4. 4 投标人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业权或工业设计权起诉。1. 5 投标费用1. 5. 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 招标文件2. 1 招标文件的组成2. 1. 1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需求的货物、招标的过程、合同主要条款和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共五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二部分 合同主

9、要条款第三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第五部分 附件2. 1. 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格式、和技术规范等全部内容。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 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 21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0 日前完成。2. 22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 25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招

10、标代理机构可决定投标截止期是否延长。如果延长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3 投标文件的编制3. 1 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3. 1. 1 投标文件及来往函件应用中文编写。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3. 1. 2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 2 投标文件的组成3. 2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投标函;2)投标一览表(为唱标时使用,单独密封,单独递交) ;3)投标报价表;4)货物说明一览表;5)技术规范偏差表; 6)商务条款偏差表;7)售后服务计划;8)投标人建议及其他;9)投标保证金;(单独密

11、封,单独递交)10)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1)货物的合格性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3. 22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3.2.1 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不含“投标保证金” 、 “投标一览表” ) ,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及页码。3. 3 投标3. 3.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3. 3. 2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特殊产品除外) 。3. 3. 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 、“投标一览表” 、 “投标报价表” 、 “

12、货物说明一览表”等投标函件、表格。3. 4 投标报价3. 4. 1 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3. 4. 2 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序号逐项填写货物单价、总价,其他项目费用和投标总报价。投标人不得拆标报价。3. 4. 3 如果招标货物分包,投标报价表应按包号添写;投标人不得拆包报价。3. 4. 4 国产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增值税和其它税。3. 4. 5 在国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3. 4. 6 投标报价表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不允许副本装订投标报价表。3. 4. 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

13、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的价格。3. 5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3. 5. 1 投标人应提交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下列证明文件: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投标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投标人的近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8)投标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生产能力;9)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文件;10)如果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提供货物制造厂商的下

14、列证明文件:a)制造厂商同意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b)制造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制造厂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d)制造厂商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生产能力;e)投标人的近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f)制造厂商认为应该提供的文件;3. 6 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3. 6. 1 投标人应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应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投标人应提供货物的详细说明:a.货物的技术规格、参数指标和性能及货物组成的详细描述;b.关键部件

15、明细表(应包含招标文件规定内容) ;c.详细的供货清单;d.货物的使用寿命和技术、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e.投标人可以推荐供选择的配套设备表(不应含在总报价中)2)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3)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提交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提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产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复印件) ;5)电能产品第三方质量认证证书(如有的话) (复印件) ;6)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货源和价格;7)对照招标文件

16、技术规范,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已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范条文的偏差已列入“技术规范偏差表”中;8)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文件。3. 6. 2 招标文件货物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及参照型号等仅起说明作用,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可在投标中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范要求的替代。3. 7 投标保证金3. 7. 1 投标保证金币种为人民币。3. 7. 2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指定的帐户自行存入投标保证金。 3. 7. 3 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本市内为支票,外地为电汇。3. 7. 4 投标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本市内为支票存款回单,外地为电汇回

17、单)复印件,用档案袋单独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并分别填写招标编号,货物名称。3. 7. 5 凡没有有效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 5.4 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3. 7. 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10 日内办理退款。3. 7. 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6.4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结算(扣除中标费后予以退还) 。3. 7. 8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 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 6.4 条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3)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

18、3. 8 投标文件的偏差及投标建议3. 8. 1 投标文件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之处,均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规范偏差表” 、 “商务条款偏差表”的要求如实填写。3. 8. 2 投标人可提出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建议,说明其对技术条件、价格、安装、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并填写在“投标人建议及说明”中。建议是否被采用,均不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价。3. 9 投标有效期3. 9. 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日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3. 9. 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

19、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上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的第 3.7 条有关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 10 投标文件的制作3. 10. 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样式制作,封皮为纸页,尺寸为 A4 纸。3. 11 投标文件的份数与签署3. 11. 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二份和三份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3. 1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除没有修改过的

20、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被受权代表用姓氏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3. 11. 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氏在旁边签字方可有效。4 投标文件的递交4. 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4. 1. 1 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用档案袋按包号单独密封,并在封面上分别注明“投标一览表” 、 “招标编号” 、 “包号” 、 “货物名称”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4. 1. 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二份用档案袋分别单独密封;“副本”用档案袋单独密封,并分别在封面上注明“正本” 、 “副本”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4. 1. 3 各档案袋的接缝处应加盖投

21、标人公章或被受权代表名章,档案袋上均应清楚标明: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递交地址;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货物名称;3)投标人的名称、地址。4. 2 投标起始及截止期4. 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起始至截止日期、时间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递交地址,将将招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4. 22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本须知第 2.2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4. 3 迟交的投标文件4. 3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

22、绝在本须知第 4.2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的任何投标文件。4. 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 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4. 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4.1 条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档案袋上明显标明“投标文件修改书”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4. 4. 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和不得撤回其投标,如撤回其投标,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3.7 条的规定被没收。5 开标、评标和定标5. 1 开标5. 1. 1 招标代理机构

2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5. 1. 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的“投标一览表” 、修改和撤回投标的书面通知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5. 1. 3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5. 2 投标文件的澄清5. 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5. 3 评标委员会5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

24、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5. 4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5. 4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投标文件总体编排是否有序等。5. 4. 2 投标价格上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543 对于投标文件中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等非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也不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544 评标委员会要审查并确定每

25、个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偏差、反对、设定条件或提出保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实质性偏差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的影响了其他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需要投标文件以外的证据。545 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为不合格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撤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偏差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合格

26、的投标保证金;2)投标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招标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3)投标报价有严重漏项、缺项或明显不合理;4)拆标、拆包、合包的投标;5)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报价表中的总报价不一致;6)投标报价表未密封于投标文件正本中,或副本中出现投标报价(副本中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中涉及报价部分均应注明“见正本” ) ;7)超出经营范围的投标;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9)非制造厂商投标的投标人(代理人)未提供制造厂商合格有效的授权书;10)投标货物不满足技术规范中主要参数、性能和超出偏差范围;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生产许可

27、证、鉴定及检验、试验报告;12)提供虚假的投标材料;1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4)招标文件中要求单位盖章和签字,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15)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1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其它资料,拒绝提供的;17)在以往履行供货合同时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18)投标文件的供货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偏差的;19)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5. 5 详细评审5. 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5.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5. 5. 2

28、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评估法” (打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的内容包括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和报价三部分。技术、商务部分是分别按各评标因素量化成分值(满分 100 分) ,取各评委打分的平均值,形成技术、商务评分。报价部分是将经评审的报价(人民币)折算成分值(满分 100 分) ,成为报价评分。以上三部分的评分值分别乘以规定的权重后,计算出投标人的综合评分。553 评标委员会将以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基础,在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和报价三部分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提出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排序。554 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主要包括: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方案配置;生产、配套及检测能力;产

29、品鉴定;产品通过第三方质量认证情况;业绩;交货期和付款方式;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财务、经营状况和企业信誉;投标文件响应程度和编制水平及评标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其它因素。5. 6 定标5. 6. 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6 授予合同6. 1 对中标人最终审查6. 1. 1 招标人保留审查中标人是否有能力满足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的规模、人员、场地、货物等方面的核实或现场考察。6. 1. 2 如果审查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商务合同;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将中标通知书收回,并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能否有能力满足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或重新招标

30、,如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613 在签订商务合同时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收回中标通知书并追其法律责任。6. 2 取消招标的权力62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取消本次招标,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理由。6. 3 中标通知书63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32 中标通知书对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单位(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6. 4 签订合同64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技术协

31、议、商务合同。642“招标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7 其它7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见下表)费 服务类型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100 以下 1.5% 1.5% 1.0%100500 1.1% 0.8% 0.7%5001000 0.8% 0.45% 0.55%10005000 0.5% 0.25% 0.35%500010000 0.25% 0.1% 0.2%10000100000 0.05% 0.05% 0.05%1000000 以上 0.01% 0.01

32、% 0.0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 万元1.0%=1 万元(500-100)万元0.7%=2.8 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 万元(6000-5000)万元0.2%=2 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72 付款方式:见合同主要条款 5 付款73 设备监

33、造:见合同条款 9 质量监造与检验第 二 部 分合 同 主 要 条 款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需方 ”是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 “供方 ”是指中标方,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条款第 4 款中规定的部分。14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性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5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6 “监造“

34、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7 “年、月、日”是指公历的“年、月、日” ;“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 天。18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9 “现场”是指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0 “备品备件”是指为本合同设备提供(包括随机安装和试运期间)使用的备品备件。11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

35、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12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13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2 合同标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设备名称: (见第三部分) 。设备规格: (见第三部分) 。数量: (见第三部分) 。3 供货范围31 供货范围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

36、该有的,并且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4 合同价格4.1 本合同总价格包括合同设备的单价、价格、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4.2 合同总价格应与报价总金额相同。5 付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5.3 货物招标采购的付款方式分为如下三种:531 “181”付款方式10%货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并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支付;80%货款: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且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10%货款:在货物质量保

37、证期到期后支付。532 “361”付款方式30%货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并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支付;60%货款: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且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10%货款: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到期后支付。533 “1531”付款方式10%货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并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支付;50%货款:在货物出厂验收后支付;30%货款: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且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10%货款: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到期后支付。54 货物招标采购在供货合同中采用的付款方式,区分货物类别用以下付款方式:541、以下货物采用“361”付款方式:导地线、铁塔、钢管杆、水泥杆、10kV 及以上电缆。542、以下货物采用“1531

38、”付款方式:66kV 及以上电力变压器、66kV 及以上组合电器、220 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继电保护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其中的 SCADA、RTU、集控站部分)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543、其他货物采用“181”付款方式6 交货和运输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见货物需求一览表。62 交货地点: 施工现场 。63 设备运输方式由供方提出,需方确定。供方将交货设备提前 天通知需方。7 包装与标记71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 GB1005888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完好无损,并要有减震、防冲击

39、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应在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供方应标清楚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

40、,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 、 “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清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四份。76 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外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

41、并按 7.2 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应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8 技术服务和联络81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的处理。现场服务人员的现场补助费,夜间特殊服务费,节假日服务费、食宿费等均由供方自理。9 质量监造与检验9.1 监造原则对下列产品实施监造

42、:-66kV 及以上变压器-66kV 及以上组合电器(GIS) -220kV 及以上六氟化硫断路器-220kV 及以上隔离开关-66kV 及以上电抗器-66kV 及以上电容器-220kV 及以上互感器-66kV 及以上电缆-铁塔、钢管杆、水泥杆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等线圈类产品必须实行驻厂监造,其它产品可根据产品类型不同采取抽样、出厂检测现场见证等监造方式进行。9.1.1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_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9.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

43、质量情况并签字。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因此而发生任何费用。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和见证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9.1.4 供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提供: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4.2 提前_7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检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 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

44、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生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复进行该项试验。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

45、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 11 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的责任。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9.2.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 ,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整机总装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

46、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负责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抵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5 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

47、备到达现场 一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和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9.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 10 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9.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记录不能取得一

48、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 9.2.2 至 9.2.5 款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 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9.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时间或更换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的_1_个月,否则按 10.9 款处理。9.2.8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 二 个月。9.2.9 上述 9.2.2 至 9.2.8 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10 款及附件 1 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9.3 10 千伏及以下电线电缆、控制电缆、架空绝缘线为抽检产品。10 保证与索赔10.1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 。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 10.8 款和 10.9 款有关条款执行。10.2 供方保证其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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