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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背景下商业贿赂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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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背景下商业贿赂问题研究 罗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 要: “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易于发生商业贿赂的原因, 与沿线国家的发展阶段、社会状况、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商业贿赂可分为外方在华商业贿赂、中方在外商业贿赂、外方在外 (非母国) 商业贿赂三种情况, 均损害中国利益。如果中方主体在外参与了商业贿赂, 无论是作为行贿者、受贿者还是介绍贿赂者, 均将增加其自身日后的交易成本。构建国际合作机制、借鉴国外治理经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民众文化认同, 可以作为中国应对“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商业贿赂问题的策略。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经济合作; 商

2、业贿赂; 腐败; 2013 年, 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 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截至 2017 年 9 月, 中国已同 74 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倡议是推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朝着公平、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中国方案”、“中国主张”, 其建设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商业贿赂问题, 既是“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合作绕不开的重要议题, 又是“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化合规与反腐的重要内容, 中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7 年 5 月 14 日, 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 强调“要加强国际反

3、腐合作, 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同年 9 月 19 日至 20 日, 中纪委、监察部与世界银行在北京共同举办加强国际合作共建廉洁之路研讨会, 商讨政府如何打造廉洁营商环境、企业如何合规经营, “一带一路”参与方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问题。在“一带一路”建设之初, 未雨绸缪, 强调廉洁建设, 反对商业贿赂, 确实十分必要。一、文献回顾Aidt (2003) 认为, “腐败是一种具有多面性的现象而很难对其做出一个精确而全面的定义。”腐败的狭义定义认为, 腐败是官员为了私利而滥用公权的行为。同时有观点认为, 腐败的主体不限于政府官员, 主体为官员的腐败可称为政府腐败, 腐败还可以指企业间合谋或

4、者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公司资产的滥用 (Svensson, 2005) 。类似的争论发生在对商业贿赂的研究上, 围绕商业贿赂的受贿方是否必须为政府官员,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商业贿赂和公务贿赂 (蔡晓, 2008;杜伟, 2014) 。我国常见的关于商业贿赂的定义是从法律及政策规定延伸出来的。1993 年 9 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1996 年 11 月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

5、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2007 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颁布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将商业贿赂定义为:“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采取给予、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手段, 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 意见将商业贿赂区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关于商业贿赂的主体, 意见认为: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

6、员, 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综上所述, 意见将商业贿赂界定为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 同时明确不以受贿方的身份来界定贿赂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即商业贿赂的受贿方既可以是市场主体, 也可以是公权力行使者。本文对“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商业贿赂问题的探讨, 以此定义为基础。商业贿赂是腐败在商业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腐败的原因 (cause) 和腐败的后果 (consequence) 是经济学界腐败研究的两个主要方面。在分析腐败的原因时, 主要有经济水平、对外开放、政治或财政分权、媒体自由、

7、教育水平、法治传统、文化与宗教等视角, 也有少数文献从性别、甚至智商的角度对腐败问题的发生作了探讨。基本上, 学者们都同意对外开放、媒体自由、法治传统是决定腐败的重要原因 (聂辉华, 2014) 。在探讨腐败的后果时, 腐败对经济的影响在学术上一直存在争议, 争论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一方认为, 腐败提高了官僚机器的运转效率, 实现了“等待时间”配置的最优化, 甚至提高了储蓄率 (Leff, 1964) ;另一方则认为, 由于官员刻意寻租, 将人为延长等待时间, 促使企业和居民行贿, 腐败构成经济增长的强大障碍与抑制 (Myrdal, 1968) 。这一争论至今仍是腐败经济学的热门话题

8、。在实务层面, 一般认为, 腐败不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败坏社会风气, 应该予以惩治。但对于本国企业或人员在国外的腐败行为是否应该惩治, 意见显然不如惩治国内腐败一致。20 世纪中期之前,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通常被视为合法商业行为, 是各国海外扩张、增强经济实力的重要手段 (王志祥、刘婷, 2016)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进一步深入发展, 商业贿赂扰乱国际市场秩序、破坏法治环境等危害逐步明朗, 认为商业贿赂行为弊大于利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但各国在行动上仍不一致。一个显著的标识是, 明文规定惩治国内腐败已是各国法律通行做法, 立法惩治海外腐败则认识、举措并不一致。比如, 美国于1977 年颁布了反

9、海外腐败法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 , 旨在限制美国企业或个人在国外的行贿行为。经过 1988 年、1994 年和 1998 年的三次重要修改,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体系逐步完善, 执行更为有力, 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同为发达国家的德国则在 1999 年之前仍“内外有别”, 严厉打击国内行贿, 却并不禁止德国企业海外行贿。二、原因分析应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一个主要原因是商业贿赂问题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较高的易发性。首先, 从发展阶段看, 沿线国家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大部分集中在中等收入阶段, 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较

10、大挑战。即使是其中的高收入国家, 经济发展模式也比较单一, “资源诅咒”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从世界经济发展历史来看, 在前述发展阶段, 制度本身或是制度执行往往存在较大漏洞, 腐败机会较多。参考透明国际历年的清廉指数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排名,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排名大多较为靠后。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较低, 是制度完善、惩处有力、廉洁文化等多个因素的综合产物, 并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反之, 在一个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 制度、惩处、文化等方面一般存在不足, 并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当周围环境的腐败程度较高时, 参与腐败往往是成本较低的选择有制度漏洞、惩处概率低、

11、社会对腐败容忍度高。与国内经营相比, 国际经济合作成本本身偏高, 拒绝参与腐败进而导致国际经济合作不能顺利推进, 成本将更高。在商业贿赂能够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情况下, 商业贿赂很可能会成为企业的选择。其次, 从社会状况看, 沿线国家矛盾冲突较多, 既存在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社会矛盾又存在恐怖主义的阴影, 有的问题因为外部势力的介入, 长期得不到解决。政治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人的预期, 导致长期行为减少, 短期行为增多。国际经济合作本身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执行合同受限多、法律衔接阻碍多等因素的困扰, 交易成本较高, 合作各方容易偏向短期行为。沿线国家政治、社会不十分稳定的状况加剧了此种

12、短期行为偏向, 为滋生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土壤。再次, 从文化传统看, 沿线各国大多历史悠久, 文化传统各有特点。历史文化多元有其正面价值, 在经济上能够促进文化旅游、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其弊端则在于不利于沟通, 增加了交易成本。在制度完善、惩处有力、廉洁意识较强的国家, 为降低交易成本, 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企业或人员大多在合法范围内寻找办法;在制度不完善、惩处不力、对腐败容忍度较高的国家, 商业贿赂往往会成为带有逐利性的企业或人员的选择。三、危害后果“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商业贿赂问题, 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外方在华发生的商业贿赂, 即外国企业或人员在中国实施商业贿赂

13、行为。中国曾发生多起欧美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 其对中国经济秩序、法治环境、国际形象的损害有目共睹, 实务界、学术界已作较多讨论。第二种情况是外方在外发生的商业贿赂, 即外国企业或人员在外国 (非母国) 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第三种情况是中方在外发生的商业贿赂, 即中国企业或人员在外国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通常又称为海外商业贿赂行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深化实践, 中国企业或人员在沿线国家的商业活动将更加频繁。在此略为展开讨论。商业贿赂一般涉及行贿者、受贿者两方, 有时还存在介绍贿赂者。下面依次分析第三种情况可能产生的后果。首先, 假设中方企业或人员为行贿者。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 通过行贿

14、达成经济交易后, 招致竞争失利者不满。一方面, 行贿时付出的财物或输送的利益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 赢得了交易, 损害了形象。商业贿赂问题被查处后, 前期付出的财物或输送的利益沦为沉没成本, 甚至前期的正当投入也可能沦为沉没成本。行贿事实通过法律程序 (通常是公开程序, 而非秘密程序) 得到证实后, 自身形象将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 从而导致以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交易成本上升。其次, 假设中方企业或人员是受贿者。从经济人假设出发, 行贿人总是希望其付出小于期收益, 由此则意味着中方企业或人员应当维护的某种正当利益的损失。同时, 与第一种假设类似, 无论查处与否, 中方企业或人员自身的形象受到损

15、害, 削弱了信任基础, 增加了日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交易成本。再次, 假设中方企业或人员是介绍贿赂者。尽管中方企业或人员自身未直接行受贿, 但卷入其中, 必损形象, 与第一和第二种假设一样, 必将削弱信任基础, 增加日后交易成本。综上所述, 无论中方企业或人员在商业贿赂中充当何种角色, 只要参与了商业贿赂, 其结果必然就是自毁形象, 也必然会增加日后的交易成本。作为企业, 商业贿赂还将对其内部管理造成巨大的损害带坏企业内部风气, 滋生监守自盗等不良行为, 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中方企业或人员应高度重视的是, 在“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参与商业贿赂损害的不仅是其自身利益, 更是透支“一带一路”沿线

16、国家对中国政府的信任, 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沿线国家在经济关系中的竞争因素逐渐增多, 从原来的合作为主逐渐演变为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尤其是 2010 年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之后, 处理同沿线国家的关系更加考验中国政府的智慧。加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宣传误导, 沿线国家民众对“一带一路”倡议及中国的发展难免存在误解。为此, 在“五通发展”中, 特意提出“民心相通”。而商业贿赂行为削弱了我方与沿线国家的信任基础, 增加了交易成本, 是与“一带一路”倡议背道而驰的。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 商业贿赂使“一带一路”倡议整体形象受损, 有损于中国

17、利益。四、应对策略作为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 商业贿赂由来已久, 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问题, 至今难以根治。治理“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商业贿赂问题, 不仅需要常规策略, 还需要考虑其特殊性, 需要政府、行业、企业、民众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 以打造一条“廉洁之路”。一是树立全球治理理念, 共同构建治理商业贿赂国际合作机制。廉洁或者说控制腐败是一种公共产品, 是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多个国家, 减少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需要各国政府通力合作, 不是哪一国政府能够单独解决的。与单纯的国内商业贿赂问题相比, 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商业贿赂往往形式更为隐蔽, 常以支付咨询费、

18、赞助出书、安排工作、出国考察研讨、送领导子女出国等各种方式掩盖贿赂本质。为躲避法律责任, 通过第三方外包商业贿赂屡见不鲜。与此同时, 治理国际经济合作中商业贿赂问题, 还面临信息沟通、法律衔接、跨国取证、人员引渡、资金返还等多种困难。为有效治理“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建立高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势在必行。中国日益上升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积累的国际合作经验以及打造“廉洁之路”的坚强决心, 都将为构建治理商业贿赂国际合作机制提供坚实基础。二是借鉴国外经验, 提升治理国际经济合作中商业贿赂问题的能力。近年来, 中国政府在国内严惩腐败, 国际上追逃追赃, 彰显了反腐

19、败的坚定决心, 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尽管如此, 在治理国际经济合作中商业贿赂问题方面, 中国仍有待加强力度。比如, 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中 80%为其母国的司法机构发现并进行查处, 而中国监管机构却鲜有察觉 (李小军、郭燕, 2015) 。再如, 对中国企业或人员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制裁和惩处, 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 都存在与当前形势需求不符的地方。中国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 在“廉洁之路”建设过程中承担重要责任, 理应在治理其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对此, 既要通过国际合作机制, 加大对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中中国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 同时可以借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立

20、法经验, 整合、提升现有法律规定, 形成专门针对海外商业贿赂问题的单行法律。作为一个开放的巨大经济体, 中国引进外资已连续 25 年位居发展中国家的首位, 同时对外贸易、投资日益频繁, 对外投资流量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二, 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影响日增。制定反对海外商业贿赂的单行法律, 将表明中国惩治海外商业贿赂的坚定立场, 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同时也便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各方主体明晓权利和义务, 便于执法、司法部门更好地运用法律。三是重视行业自律, 发挥行业组织的宣传引导和规范约束作用。国际经济合作的形成基础是各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和产业结构, 带有行业特征。发生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同

21、样带有行业特征, 以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为例, 主要集中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信设备等行业。在“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 中国“走出去”的主要是钢铁、有色、建材、铁路、电力、化工、轻纺、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等 12 个重点行业。预防“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要抓全面也要抓重点。抓重点, 可以重点关注上述 12 个行业。可以通过上述行业的自律组织, 结合行业特点, 宣传反商业贿赂知识, 提高行业自律门槛, 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行业自律形象的提升, 将帮助行业内企业降低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多个行业自律形象的整体提升和对行业内企业规范约束的强

22、化, 将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整体形象, 从整体上降低交易成本, 形成良性循环。四是强化合规经营意识, 为企业国际经济合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国际经济合作由政府“搭台”, “唱戏”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国际经济合作不同于国内经营, 参与“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不同于与发达国家的国际经济合作。从维护中国国际形象、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及企业自身长远发展出发, 企业必须坚持合规经营。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不完善、政治和社会不十分稳定、文化传统各异的实际情况, 企业必须制定应地施策、行之有效的合规经营发展战略, 为在东道国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企业应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通

23、过提供符合当地需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提高自身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和主动权, 尽力避免因产品、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同质性而陷入“红海竞争”。同时, 应加强对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员工的选聘、培训, 员工素质决定企业战略的执行效果。五是增强民众文化认同, 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长期开展创造宽松的人文环境。从国际经济合作的角度来看, 民心相通促进认同与信任, 认同与信任促进交易成本下降, 交易成本下降促进互通互利和经济合作。经济合作的成功又将强化民心相通, 形成良性循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族众多、文化传统多元, 认同和互信尤为必要。认同和互信始于了解和接触。要努力形成有利于正确认识中国、正确理解“一带一路”

24、的舆论氛围, 通过政治交往、商贸往来、文化教育等多种途径“走出去”、“请进来”。民众文化认同的增强, 有助于减少国际经济合作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为治理商业贿赂问题提供了民心基础。参考文献蔡晓:商业贿赂与公务贿赂辨析, 中国监察, 2008 年第 1 期。 杜伟:商业受贿与公务受贿比较, 人民论坛, 2014 年第 35 期。 聂辉华:腐败对效率的影响:一个文献综述, 金融评论, 2014 年第 1 期。 王志祥、刘婷: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现状、域外治理及借鉴,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 年第 4 期。 李小军、郭燕:在华跨国公司外包商业贿赂的行为机理及其治理, 广州大学学报 (

25、社会科学版) , 2015 年 9 月。 Aidt, Toke S., 2003, “Economic Analysis of Corruption:A Survey”, Economic Journal, 113 (491) :F632-F652. Jakob Svensson., 2005, Eight Questions about Corrup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 (3) :19-42. Leff, N., 1964, “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8, 8-14. Myrdal, G., 1968, Asian Drama, Vol., New York:Random House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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