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保险学教案.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33361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2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教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保险学教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保险学教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保险学教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保险学教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保险学第一章 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本章基本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风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含义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掌握风险管理的概念,了解风险管理的目标和程序;掌握保险的内涵和特点,理解保险和其它类似经济活动的异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风险概述第二节 风险管理第三节 保险涵义第一节 风险概述本节主要掌握:风险的涵义及其特征;风险的分类;对付风险的办法;与风险有关的三个概念。一、风险的含义和特点(一)概念风险是事件发生造成损失的的一种可能性。包含四层涵义。风险和危险的区别(二)特点1、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2、风险发生后果具有损害性。3、风险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指发生的时间、空间和损失发生的程度的不确定性。 4、损失的可测定性。 5、风险的发展性。如向太空发射卫星,把风险拓展到外层空间,建立核电站则带来了核污染。 二、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地震风险,它是一种巨灾风险, 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殃及的范围巨大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2、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人身风险财产风险

3、责任风险信用风险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3、按风险的性质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Pure risk)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4.

4、按风险可否承保分:可保风险不保风险 作为可保风险的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2)损失的发生是意外的 (3)损失是确定的或可确定的 (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5)承保的风险必须有利于维护公德三、对付风险的办法1、避免风险2、保留风险(接受风险)3、预防和控制(风险管理)4、集中和组合5、转移风险四、与风险有关的三个概念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1、 风险因素(hazard):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发生时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因素。是指损失的间接原因。(1)实质(物质形态)风险因素。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2)无形(非物质形态)风险因素。道德风险

5、因素。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均属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上述三种风险因素中,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为与人的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故二者合并可称为无形风险因素或人为风险因素。2、 风险事故(peril):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如火灾、车祸、疾病等。3、 损失(loss):价值的消灭或减少。指非故意的(unintentional) 、非计划的(unplanned)和非预期的(unex

6、pected)经济价值 (economic value)的减少。包括:实质损失 经济损失财产的毁损灭失 资产损失收益减少生老病死残 费用增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关系。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损失第二节 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和产生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定义的三个要点。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适应现代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的需要。具体说:1、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2、竞争的日夜加剧,投机活动的频繁,动态风险增加。3、保险的局限性。二、风险管理的目标总目标:达到最佳安全保障。分目标:损失前避免和减少损失发生损失

7、后尽快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认识和鉴别所有的风险。2、评估和测定各类风险的大小。 损失频数 损失程度3、根据各类风险大小采取措施。4、对风险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效果评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测定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四、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一)风险规避(回避)增加增加产生产生引起引起(二)自留(三)预防和控制(四)集中和组合(五)转移 具体可分为两大类型: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集中和组合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主动被动) 、转移(保险 非保险)五、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1、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 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 保险

8、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 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第三节 保险的内涵一、保险的定义和特点(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保险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或者对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保险金。对财产:赔偿对人身:给付(二)特点(1)合同行为(2)带有互助性(3)经济补偿(4)保险费率的厘定具有科学性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是理论基础二、保险与其他相似制度(或行为)的比较比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保险的本质1、保险与自保 共同点:都是对灾害事故所致经济上的损失进行补偿。不同点:(1)资金来源不同(2)补偿

9、程度不同(3)费用的最终归属不同2、 保险与储蓄共同点:都是以现在的剩余对付将来的不足。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但是(1)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保险是一种自助与他助相结合的行为;(2)储蓄的本利给付是确定的,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是不确定的。3、 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但是,(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救济不是合同行为;(2)保险是以投保人缴费为前提,是对价交易;救济是单方行为,没有对价作基础。4、保险与保证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都是对未来偶然事件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但是(1)从行为上:保险是多数人的经济付出行为。保证是第三者(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债务人借用了第三者的信用关

10、系。(2)从合同的性质:保险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是从属合同。5、保险与赌博都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是,(1)在赌博场合,风险是由交易本身创造出来的;而在保险场合,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你投保与否。(2)赌博所面临的风险是投机风险;而保险所面临的风险是纯粹风险。本章思考题风险 风险管理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风险因素 责任风险 保险 1.风险的特征有哪些?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有哪些?3、什么是风险因素?包括哪些?试举例说明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4、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有险必保?成为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5、保险的

11、特点有哪些?试比较保险与储蓄及救济、赌博的异同点。第二章 保险的职能作用和种类本章基本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保险产生和发展的三个基本条件;了解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概况;了解我国建国前后保险市场的状况;掌握保险的基本职能;理解保险的派生职能;掌握保险的基本分类以及每以种保险的含义。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发展简史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三节 保险的种类第一节保险发展简史一、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二 )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三)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二、 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一)古代保险思想春秋

12、战国时代的“委积”制度;汉朝的“常仓平”制度;隋唐的“义仓”制度古代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二)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1、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概念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共济思想2、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近代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从海上保险开始的()冒险借贷(船舶货物抵押借款) 船货作抵押船主- 放款人 航海资金 安抵目的地 出险归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不还()无偿借贷(假借贷) 先付定金 船主-放款人 合同所定名义借款 安抵目的地 出险,资本合同取消 主归还名义借款3、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第一张保单: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 年月日出立。(四)英国海上

13、保险的发展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英国劳合社的产生和演变可以看成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缩影。(三)其它保险的发展1、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1666 年伦敦大火次年牙医巴蓬建立了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第一次提出了实行差别费率制(砖石结构房屋费率为年房租的 2.5%木结构的房屋费率为年房租的 5%)为此,被称为“现代保险之父”2、人寿保险1693 年著名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为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科学的基础3、责任保险产生于世纪下半期,进入世纪后得到迅速发展,种类也越来越多。4、保证保险产生于世纪初。三、我国保险发展简史(一)建国前我国保险市场(二)建国后我国保险市场

14、(三)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1、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经营机构 )增加迅速 ,保险市场已较具规模2、保险市场的中间要素活跃 .3、保险市场业务量持续增长 .4、保险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 挑战 、 机遇)1、挑战巨大公众风险与保险意识仍很薄弱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远未完善资本市场不完善、不规范对保险市场的制约作用十分明显保险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十分突出2、机遇空前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富量的增加刺激了保险的有效需求改革为商业保险的发展腾出了巨大空间医疗体制改革、养老体制改革住房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人口状况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趋势增加了保险需求我国保险市场的

15、发展远未达到饱和保费规模保险深度(保费 /GDP) 、保险密度(人均保费)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 分摊风险 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前提手段) (目的) .派生职能 (1 )投资职能 (2 )防灾防损职能二、保险的作用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第三节 保险的种类1、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而构成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双方依法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

16、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 我国 2006 年 6 月出台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政府出面并以强制性的手段进行投保。于200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它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

17、险种。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 交强险说明:(1)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 1 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原来全国统一定为 6 万元人民币。在 6 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000 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中国保监会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从 2008 年 2 月 1 日零时起调整为 12.2 万。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

18、10000 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 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人民币。(2)第三者的含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

19、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 2、根据保险标的或者保障范围的不同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其中:(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普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2)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具体见后面专章)(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

20、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4)人身保险3、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4、按保险金额与标的价值关系分:足额保险、低额保险、超额保险5、根据风险转嫁方式不同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6、其它(1)按保险期限分: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2)按业务经营范围分: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3)按风险种类分: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21、4)按业务经营动机 :赢利保险( 商业保险)和非赢利保险(社会保险)本章思考题共同海损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政策保险1、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有哪些?2、保险在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什么?3、比较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4、保险的基本功能(职能)和派生功能有哪些?第三章 保险合同本章基本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了解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掌握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理解并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一般处理办法。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22、变更与终止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两种形式: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1.要约和承诺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2.有法定资格的当事人3.对价4.合法三、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必须合法(二 )、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合同2.射幸性合同3.补偿性合同4.附和性合同5.条件性合同6.个人性合同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

23、保险合同。(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四)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五)其它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或保险合同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人。具体包括: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人(或称缔约人) 。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1、保险人(1)定义:也称承保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24、的保险公司。(2)条件:a.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b.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根据国际保险市场规定:保险人一般应由法人担任(劳合社例外) ,同时应具备一定的资本金,以保证其偿付的需要。2、投保人(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条件:a.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c.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a.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

25、的要求是一致的。b.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如何在保险合同中确定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确认有三种情况,分别为:(1)在保险合同上明确写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所约定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就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3) 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如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订明被保险人除汽车所有人外还扩展到车主的家庭成员或经其允许而使用其汽车的对象等,而这种对象可以是不固定的。2.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保单所有人

26、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的,他可以与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应该说,各种保险合同都有保单所有人,但是,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单所有人具有特别的意义。寿险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有以下几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今或保单红利;3、以保单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借款;4、以保单为质押品向寿险公司借款;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6、制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

27、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b.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别人的利益投保;b.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的利益投保;C.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另一个人的利益投保 ;d.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如发生伤残,投保人即被保险人,但无受益人(见受益人定义);如死亡,则保险金为法定继承人所得。(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a.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

28、取得。b.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我国保险经纪人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中介人,他们有什么不同?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服务;向保险人收手续费;过失由保险人承担;资格取得相对容

29、易。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接受投保人委托为其协商保险条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过失独立承担;资格取得较难。4、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机构。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遭受损失,而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补偿。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

30、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0 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7.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8.保险期限;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财产保险为例,在下列情况下如何计算赔款?原保险重复保险(前已介绍)共同保险(按比例责任分摊)再保险(后面专门介绍)对原保险分定值和不定值

31、保险定值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不定值保险:赔款方式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赔款方式。其中: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对第一损失承担责任。在第一损失范围内,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比例赔款方式: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例:承保棉纱 300 包,按标的价值投保,每包保险金额为 500 元,撞船后发生火灾,付施救费用共计 1000 元,如果损失情况有下列两种,如何计算在定值和不定值情况下的赔款数?a.损失 100 包,损余价值 3000 元,其余完好。b.200 包遭水溅损失,损余价值 57600 元,当地棉纱的完好价值为每包 480 元。案例分析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

32、付保险费的义务2、如实告知的义务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2、告知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3、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生效需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

33、践中的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包括:成立即生效和成立后某一时间内生效两种情况。(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一般包括: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投保险别;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有些险种,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这时,保险合

34、同即告成立。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的各项要求如实填写,如不实填写,在保险单上又未加修改,则保险人可依此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正面:保险具体内容反面:保险条款 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选择条款3、暂保单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通常有下列情况需要暂保单:(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了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业务后,还未取得总公司的批准;(3)在恰定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要商讨。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35、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 30 天。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5、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一般不变。除非保险人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会导致保险人变更外。1、财产保险的情形(1)在一般险种中:

36、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2、人身保险的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二)保险合同内容

37、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一般程序为:(1)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提出申请;(2)保险人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变更;(3)签发批单或者加贴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4 个)1、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4、内容不合法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二)无效保险合

38、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2)赔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3)追缴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注:汽车保险、船舶保险等交通工具采用连续责任制原则)(三)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

39、除约定解除(双方协议)(四)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五)保单自始无效案例分析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1、协商和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2、仲裁指

40、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3、诉讼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本章思考题保险合同 批单 赔款的连续责任制1 保险合同的要素有哪些?保险合同与其它经济合同相比的有何特性?2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和终止的原因各有哪些? 3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中介人,他们有什么不同?4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生效需经过哪些阶段?保险合同的生效包括哪

41、两种情况?5 为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人及投保人一方各应履行哪些义务?6 如何在保险合同中确定被保险人?7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主要有哪些?发生争议时处理的主要方式是什么?8 为什么财产保险保单不能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而货物运输险是例外?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本章基本要求:本章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含义及其具体内容;要求能够运用这五大原则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代位求偿原则第五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所谓诚信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42、。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说: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双方高度诚信,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标的的危险情况,不能隐瞒有关签订保险合同的任何重要事实,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投保人非故意的、错误陈述某些重要事实,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案例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必须如实告知分: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告知义务的违反 未告知即不申报,是指投保人应该了解有关事实,但事实上他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有关事实,但没有认识其重要性,或者虽然认识其重要性,但在申报时遗漏了,使应

43、当告知保险人的重要事实未告知 错误申报:投保人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投保人是否投保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包括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 、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有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两种,前者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示在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后者指保险人不仅应将相关内容明确列示在保险合同中,还应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采取的是明确说明形式 。案例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

44、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 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 24 万元。2.不得隐瞒重要事实3.作出保证分: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主要表现在 海上保险中 例如,船舶航行的默士保证有:(1)适航性(2)不能绕航(3)合法性三.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表现和后果(一)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表现1.未申报2.诬告3.隐瞒4.欺诈(二)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案例分析2001 年,李某先后向平安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购买“平安世纪理财保险”、 “平安附加定期保险”、“平安长寿保险”、 “个人住院安心保险”,保险金额若

45、干。保单生效三年后的 2003 年,李某因患乙型肝炎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手持保险单、住院证明和医疗费收据,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李某在 2000 年三月本单位为其员工进行的体检中,曾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在投保书中李某并未对此说明;李某持有驾驶执照,但并未在投保书中告知。遂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大致的内容是:李某提出的理赔申请,经公司审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客户之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以不给付保险金。李某不服,在对保险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和对相关人士进行了咨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应该赔付的理由:(1)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只有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

46、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了保险事故才可以拒绝赔付。而自己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没将此事在投保书中说明,可以认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它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 (2)有无驾驶执照、会不会开车,与得不得病没有必然的联系,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的答复是:(1)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承保,但要附加条件,或缺陷部位除外,或增加保费,所以这一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或加费的决定。 (2)投保书中所列事项一般都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或加费的决定”的事项,不如实填写,或认为不重要而

47、没有填写,都会导致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的后果。问题: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此案例。 按照保险法,这个案例,不该赔。客户隐瞒了自己真实健康状况,显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乙肝病毒是人身健康保险中,能够决定是否承保的决定条件。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的定义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保利益对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的表现。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一)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实现的利益(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投

48、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三)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三、保险利益的确认(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一般应为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1、财产所有人;2、合同产生或者具有法律责任;租赁合同、保管合同3、债权人;4、租赁人;5 、其它(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自己;2、一定范围内亲属(主要指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子女)3、债权人对债务人;4、合伙人;5、雇主对雇员为了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各国法律都要求()除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具有可保利益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等教育 > 小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